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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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4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和运输第六章分类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五章分类收集和运输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
2、 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第二十六条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根据服务区域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配备具有分类收集、 密闭运输功能的作业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配备作业人员;(二)向社会公布服务 和收集时间;(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作业技术规程,将生活垃 圾分类收集、运输到指定处理场所;(四)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漏生活 垃圾和滴漏渗滤液,并保持车辆外观整洁;(五)收集、运输作业完成后,及时对收集、运输设施、场地和 周边环境进行清理、保洁;(六)建立管理台账,每日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 去向等情况;(七)
3、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可回收物,由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 者单位约定收集、运输。集中提供的有害垃圾,由管理责任人交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的单位按照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管理责任人每日定时交收集、运输服务 企业或者单位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第二十八条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发现交收运的生活垃 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 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拒绝收集、 运输,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集中设置或者转运场所位于
4、城镇道路两侧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 输的实际需要,会同交通、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划定作业车辆停放区 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集中设置或者转运场所位于住宅区内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车辆作业道路通畅。第六章分类处理第三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处理:(-)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资源化利用,其中 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依法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 处理;(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厨余垃圾,由处理服务
5、企业采用生化、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处理服务企业通过燃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 理。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拆解后,按照 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织 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化利用。第三十二条处理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配置相应处理设施及其管理操作人员,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三)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处理生活垃圾;(四)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进
6、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五)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检测评 价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并将监测情况和检测评价结 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六)建立管理台账,每日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 处理方式等情况;(七)保证处理场所环境整洁;(A)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三十三条处理服务企业发现运送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 标准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 不重新分拣的,应当拒绝接收处理,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市容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制度。生活垃圾跨县级行政区域进行处理的,运出地
7、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向处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补偿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补偿的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贵阳市建设 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有关生态补偿的规定制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 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厨 余垃圾中的餐厨垃圾台账登记和联单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收集、运输、 处理服务企业和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 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 生态环
8、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本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 台,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各环节智能化服务监督管 理。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本辖 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连通, 按照要求收集、汇聚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数据信息。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和单位应当配备数据信息收集、传输 设施设备,并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数据信息汇聚到生 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管委会可以设立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现场引导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生活垃 圾分类投放,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
9、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社会监督 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 作,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社会监督员可以进入办公区、住宅区、学校、生产经营场所等, 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情况,相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引导员、社会监督员的培 训I,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规范化服务水平。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街 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 况纳入评选条件。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容环境卫生、商务、 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
10、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污染防治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和单位,应当制定本企业、本单位生 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污染防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 况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正常进行。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 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个人,自愿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生活垃圾 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实,依法从轻、减轻或者 不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11、二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 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进行维护管理 导致收集容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不整洁的;(二)未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岗位责任的;(三)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未进行公示, 未分类收集或者未分类贮存生活垃圾的;(四)未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或者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 的行为予以劝告的;(五)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如实记录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生活 垃圾的种类、数量或者去向情况的;(六)未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相关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 单位收集或者运输的。有前款第一
12、项规定行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处以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处以3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 十条规定,未经依法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理服 务活动,或者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混合运输的,由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收集、 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13、)未按照规定配备具有分类收集或者密闭运输功能的作业车辆,车辆未喷涂相应标志,或者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二)未向社会公布服务 或者收集时间的;(三)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或者作业技术规程将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或者运输到指定处理场所的;(四)运输过程中未保持车辆外观整洁的;(五)收集或者运输作业完成后未对收集、运输设施、场地或者 周边环境进行清理、保洁的;(六)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每日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 类、数量或者去向情况的;(七)发现交收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未要求管理责任 人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收集或者运输,或者未按规定报 告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
14、行为之一,处以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处以1万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服 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以罚款:(-)未配置相应处理设施或者管理操作人员,或者处理设施不 能正常运行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三)未按照规定或者技术标准、规范处理生活垃圾的;(四)未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或者粉尘的;(五)
15、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未检 测评价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或者环保指标,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 监测情况或者检测评价结果的;(六)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每日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 类、数量或者处理方式的;(七)发现运送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未要求收集、 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不重新分拣接收处理,或 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处以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行 为之一,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16、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 定处以罚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数据信息收集 传输设施设备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将数据信息汇聚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的,对收 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或者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分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有关工 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17、处分。第九章附那么第五十条本条例中以下用语的含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 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 废物;(二)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是指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功能,满足分 类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需求的场地、建(构)筑物、 设施、设备,包括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站(点)、转运场(站)、 回收站(点)、处理场所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等;(三)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 经失去原有全部或局部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 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 机电设备及其零
18、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四)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 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根据 城乡一体化管理需要确定的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综合协调和常态化管理 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总体布局, 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19、和无害化的政策措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按照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足额安排、按时拨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资 金,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 类收集、分类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发动、指导和催促辖区单 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 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发动、宣传和指 导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20、管委会)根据规定职责负责其管理 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五)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 物,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矿物油、消毒剂、溶剂及其 包装物,废胶片、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和血压计、废 铅蓄电池、废银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六)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食品 加工、饮食服务、集体供餐等产生的食物剩余物、废弃食用油脂等餐 厨垃圾,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等家庭厨余垃圾, 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皮等其他厨余垃圾;(七)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 其他生
21、活垃圾,包括脏污衣物、旧毛巾、污染的餐巾纸、卫生间废纸、 破碎陶瓷碗、笔、胶带、烟蒂、厨余垃圾袋、带有塑料内衬的纸张纸 盒等;(八)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 活动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公斤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 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及其他生活废弃物。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2018年11 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方法同时废止。关于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说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4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了
22、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并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2018年11月市政府公布施行了规章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方法,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 社会的快速开展和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城镇化进程加快,物质消费 水平大幅度提升,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量将持续增长,为了强化对城 镇生活垃圾的规范管理,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决策部署的需要。生活垃圾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 志,关系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 年12月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
23、会议上强调: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 关系到13亿多人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到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处理。党的十九大提出: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 民共治、源头防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理,强化排污者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 战的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到2020年,实现所有城 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省会城市等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 类处理系统,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分 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 26号)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及 其地方立法作出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实施方案(黔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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