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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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优秀历 史文化,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与城乡建设融合开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 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贡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管 理,适用本条例。自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以井盐历史文化为核心,包括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 村落、历史建筑、文物、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红色资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地名、古树名木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对象另有规
2、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 合理利用、传承开展的原那么,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单位实施、公 众参与、社会监督的保护工作机制,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开展和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社会生活的延续性,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撤除或者涂改、遮 挡、损毁保护标志。第二十七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 要求,经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 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重大建设活动应当经历史 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并依法批准后进行。第
3、二十八条 核心保护区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与核心保护区风貌、格局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 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认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有计划 地予以改造或者撤除。进行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 进行风貌恢复建设的,应当将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鼓励聘用 传统工匠,尽可能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严格保护历史格局、 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第二十九条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等建设活动 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并与核心 保护范围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相协调。对已建成的阻碍视线通廊的多层、高层建(构)筑物
4、和破坏 建设控制区历史环境的建(构)筑物,依法有计划地予以降层改 造或者撤除。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历史建筑安10全,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外部造型和风貌特征。第三十条 在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俣护其依存 的自然与人文环境,不得影响保护范围的视线通廊,新建、改建 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形态、色泽风格应当与文物古迹及周边环境 风貌相协调。第三十一条 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 为:(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存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 等的;(三)修建生产和储存
5、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 的物品;(五)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六)撤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七)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 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八)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等;(九)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二条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11 -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撤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 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文物行政
6、主管部门,报省人民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组 织迁移、撤除。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修缮技 术规范进行修缮。历史建筑房屋所有权人为企业、事业单位的,修缮设计方案 由其自行委托相关设计单位编制,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历史建筑房屋所有权人为个人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所 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相关单位编制修缮设计方案。历史建筑修缮涉及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主体结构或者保护 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经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
7、现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未及时修缮的,历史 建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催促保护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 保护责任人不履行义务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代为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 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县 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12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修缮技术规范和修缮设计方案等要求进行修缮并通过验收的,历史 建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使用政府补助进行修缮的历史建筑,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补 助方案中约定该历史建筑出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同 等条件下县级
8、人民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工 作的引导,帮扶保护基础薄弱的工业遗产,支持申报国家级、省 级工业遗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 的保护,配合工业遗产的调查、评估、认定、建档工作。在工业 遗产所有权人转产、改制或者拍卖、置换资产等过程中,应当保 护工业遗产的式样、结构等历史特征。第三十六条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表达自贡历史文脉的 传统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变更 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论 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依照法定程序变更。第三十七条有保护价值
9、但尚未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文物等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先保 护措施。13预先保护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保护对象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预先保护对象启动列入保护名录的申报程序。预先保护期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巡 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撤除预先保护对象。自预先 保护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列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 自行失效。第三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化资源受到严重损害 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请 市人民政府责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
10、措施,防止损 害扩大。第五章传承利用第三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传承利用应当坚持先保护后利用,以利用促保护的原那么,注重整体风貌保护,完善公共服 务设施,传承传统文化。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促进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一)制定保护对象的传承利用正面或者负面清单,明确 鼓励、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动;(二)调整优化业态布局,支持开展文化旅游、文化创意 以及传统制作技艺等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业态,鼓励开展具有14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非物质文化遗 产传承利用等活动;(三)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助、费用减免、奖励等方式 鼓励社会资本和个人参与保护对象的传承利用;(四)通过政
11、府收购、产权置换、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等 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五)组织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学术研究、实践 创新、文化宣传和教育,支持学校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 的实践教育活动;(六)增加专门人才培养投入,培育和引进保护规划、古建筑修复、传统工艺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第四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以以下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利用:(一)设立博物馆、主题公园、非遗展示中心、科普基地等;(二)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场所;(三)开办文化客栈、民宿;(四)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五)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六)通过捐赠、资助,成立公益性组织
12、开展志愿者活动;(七)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15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 益,保护传统生活的延续性。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享有合理收益。十三条 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民俗、戏曲、食、传统技艺等加强研究与记录,形成传统文化品牌。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所、资金等方 式,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 动,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开掘、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
13、产的珍贵资料,培养传承人,积极组织和参与相关 展示、展演活动。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品牌建设,鼓励和支持建设具有影响力的红色文化品牌 和红色旅游目的地。鼓励结合重大历史事件等,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纪念活动,注 重开掘整理、宣传展陈史料和英烈史迹,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传 统精神。鼓励将红色资源与其他保护对象整合,拓展展示路线和内容。展示利用应当防止过度商业化、娱乐化,杜绝低俗化。第四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16源,鼓励和支持历史文化传承保护与特色文化产业融合利用,推 动以井盐、彩灯、恐龙遗迹为载体的体验式旅游、研学旅行、休 闲旅游等特色文化产业
14、的开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致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 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 称号;(二)未依法编制、公布、管理和调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 录的;(三)未依法组织编制、报请审批和公布、修改保护规划 的;(四)违反保护规划或擅自改变保护规划进行建设的;(五)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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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贡 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 条例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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