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财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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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 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 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 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 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 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 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 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
2、核算,全面实施绩 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 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防范财务风险。第四条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进行会计核算。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 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三)其他专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 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 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除奖助学基金 外,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 需调
3、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四十五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 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 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八章资产管理第四十六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 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 文化资产等。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 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 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 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当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4、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 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 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 建设、租用等方式。第四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 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 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 应收款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
5、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 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 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第五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 零余额账户,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 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 账;规范存货领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 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 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6、学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五十二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 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 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五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 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四条学校文物文化资产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在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学校可 以出租、出借资产。
7、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第五十六条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 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 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 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五十七条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章负债管理第五十八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 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五十九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应缴款项、 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 构借入的短期或
8、者长期借款。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 账款等。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 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第六十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 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第六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 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 审批程序。严禁学校举借债务,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学校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第十章财务清算第六十二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
9、撤销、合 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第六十三条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 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 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学校的财 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 项遗留问题。第六十四条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 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 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二)撤销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核准处理。(三)合并的学校,
10、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 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四)分立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 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第六十五条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 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 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第六十七条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 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
11、 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 理情况等。第六十八条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 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第六十九条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 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 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 员情况等。第十二章财务监督第七十条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 的时效性、均衡性;(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五)
12、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第七十一条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 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第七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 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七十三条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 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七十四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 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五条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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