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消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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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消防条例(2012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 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 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局部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 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2、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森林、铁路、民航等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 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那么,实行消 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内 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 法注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时向社会公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二)行政机关已经依法撤消营业执照的;(三)行
3、政机关已经依法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四)经消防救援机构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后仍不整改火灾隐 患的。第二十五条实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对容易造成群 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 高危单位,由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 向社会公开,并且作为评价消防安全管理现状的依据。第二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区域、单位和场所,可以依照规定的判定标准提出意见,由应急主 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实行挂牌督办,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 单位整改:(一)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连片村寨等区域性火灾隐 患突出,严重影响公
4、共消防安全的;(二)人员密集场所、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场所、易燃易爆 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薄弱,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无统一消防安全管 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四)其他违反消防规划或者消防技术标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易燃易爆危险品、固定火源以及 临时动火、动焊等岗位,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操作规程。国家、行业未制定消防操作规程的,单位应当制订内部操作规程, 并且严格执行。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 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等无人控制载有明火的飞行器 具。第二十九条
5、以下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I :(-)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 检测、维护工作的人员,由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专职消防 队和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由消防救援机构 组织培训;(三)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的保安人员、物业 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培训或者委托消防安全专 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I。第三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 全监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并且对服务质量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
6、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要求具备自行检(监)测能力的单位委托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第五章灭火救援第三十一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灭火行动、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二)报警程序和方法;(三)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四)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和措施。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还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 疾人、病人等相应措施。发生火灾时,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扑救 初起火灾并且报警,组织人员疏散。第三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物
7、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实施消防演练,有针对性地培训员工在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发生 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技能。第三十三条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接到火警后,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 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三十四条火灾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划定现场封 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所在地公安机关保护现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接受火灾事故调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四项,第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第
8、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 项,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 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 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占用环形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消防车回车场等消防车 作业场地;(二)占用、堵塞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避难间和消防设备用房等 建筑消防设施;(三)影响排烟、疏散、火灾扑救和人员逃生;(四)破坏原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条件或者消防安全。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标 识,或者未向公众设置提
9、示牌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 商户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1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擅自 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单位处以3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控制室无人 值班的,责令改正
10、,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I万元以下罚款,对个 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孔明灯等无人控制 载有明火的飞行器具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 款;违法销售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 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本条例已明确规定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处分。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的不良记录,由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入其诚 信档案。第四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 消防工作
11、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第七章附那么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中以下用语的含义:(-)公共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站、消防是船、消防直升飞机停 机场(坪)等消防训练和战勤保障设施,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 防水池、消防水塔、消防取水码头、消防供水管网以及其他消防取水 装置,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 户外消防安全宣传等设施,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户外通信机站及其配 套设施,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器材。(二)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 灭火救援设施的总称
12、。具体包括: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以及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通信以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消防供电配电系统,电气防火防爆设施、防火分隔设施、消防供水设 施、火灾应急照明设施以及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避难层、避难间、 指示标志、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和器材。(三)消防控制室:是指设有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设备,专门用于接收、显示、处理火灾报警信号,控制有关消防设施的 房间。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25 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批准的贵阳市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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