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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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 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法,结合XX 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XX所有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 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 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进行信 息化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中小学生
2、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方法,指 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我省全国学籍系统的运 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建设,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省属学校的 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 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市 学籍管理实施细那么;指导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实施 学生学籍管理,定期上报所辖县(市、区)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无故旷课到达2周,经学校屡次联系发动返校就 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学校
3、应及时依法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依法发动其返校就学,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 留学籍,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教育 行政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六条 小学毕业证书经校长签章后由学校颁发。对准予毕业的初 中和高中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经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加盖学校公章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 专用章后生效。毕业证号编排规那么与学籍辅号相似,其中第二、三位数
4、改为毕业年度后 两位数,前面加冠字母B。第二十七条 初中、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 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那么上只补发一次。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初中或高中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达不到规 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结业证明书,编制花名册。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未完成修业年限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 于本方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明, 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第四章 保障措施-10-第三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 等
5、,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校长是学校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当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 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当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 人,承当具体实施工作。学籍管理员应当由各单位或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在校生数多的学 校由教务部门副主任担任),责任心强,熟悉学籍管理规定、学籍信息采集 的基本要求、全国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对学籍管 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定期组织培训,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明确岗 位职责,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将系统应用和技术支 持纳入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各级学籍管理员的
6、基本信息 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三十一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以学生身份基 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审核工作,减少问题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 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第三十二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 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 外泄和滥用。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方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 理。11 第三十四条学校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1
7、 .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2 .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3 .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4 .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5 .对休学、转学、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 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 学生转学、退学的;.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12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 国学籍系统实施学生学籍管理;指导、催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 作;定期上报所属学校学
8、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 验、上报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日常学籍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各地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奖惩制度,定期奖励有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第二章 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 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全 国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 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 终身不变,具
9、体生成规那么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学籍辅号是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的重要信息。小学、初中、高中 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 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小学学生学籍辅号用13位数编列,其中第一位数表示学段代码(小学 为1),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后两位数(如16表示入学年度为2016 年),第四、五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 六、七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代码(由各县自行编排),-2- 第八、九位数表示学校代码(由各县自行编排),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 定的学生顺序代码。初中、高中学生学籍辅号用11位数编列,其中第一位
10、数表示学段代码 (初中为2,高中为3),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后两位数,第四、五 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七位数表示 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学校编列的新生学籍辅号必须连续,不能出现断码。学生在我省同一学 段学习期间,学籍辅号均保持不变。首次从外省转入我省就学的学生,学校 应当为其编列新的学籍辅号。第六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或转接学籍档 案。学籍档案分信息一致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类,其中电子档案纳入全 国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机构管理,日常管理由学籍管理 员负责。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 .学
11、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登记表、休学复学申请表等);2 .学生学籍卡片(含学生综合素质开展报告、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 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3 .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3-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学生增加(减少)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第七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及时处理问题学籍。第八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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