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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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佳木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 美、文明、宜居的区域中心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以及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 府划定、公布。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专业服务、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那么。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
2、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健全市容环境卫生执法 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 运营,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推广先进 设备和技术的使用,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能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并按要求密闭运输。城市道路两侧、居住区、人流密集地区应当按垃圾分类要 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堆放、倾倒或者混入生活 垃圾。第二十九条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在居(村) 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当清运的费 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废旧家具、家
3、电等大件垃圾堆放到居 (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指定的地点。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委托垃圾清 运作业单位将装修垃圾和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运至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第三十条生活垃圾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 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 费,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垃圾处理场建设,对从事 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企业,应当实行环境保护产业 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 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参与城市公共、民用 建筑中
4、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三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公10 共建筑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科学设 置公共卫生间、垃圾中转站、垃圾点和果皮箱等相应的环境卫 生配套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本钱。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方案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 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人,应当做好设施的维 修、养护工作,并定期消毒,保持设施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损毁、迂移、撤除 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
5、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建设需要必须撤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提出还建方案,经市容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设置公共卫生间,并对原有旱式公共卫生 间制定改造计划,重点开展水冲式公共卫生间。非政府性投资新建单体水冲式公共卫生间的,可以建设不 超过公共卫生间建筑面积的附属建筑,用于其他经营活动,投 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一定期限的经营权。第三十五条公共卫生间设施及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车站、码头、商场、宾馆、板店、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及11 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的卫生间应当在工作(营业)时间免
6、费对外 开放。其他公共卫生间未经批准不得收费。第三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环境 卫生作业规范,建立考核监督和奖惩机制,对环境卫生作业情 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市容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 外立面破损、污秽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隔
7、离锥、 绳索、禁停牌等障碍物侵占人行道公共停车泊位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处5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人行道公共停 车泊位经营性展示车辆或者停放废弃车辆,阻碍他人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车位200元以上500元12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架空管线不符合 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 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户外设施出现 污损、字迹残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
8、限期维修或者更换; 逾期未维修或者更换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将 装修垃圾和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的,责 令改正,同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第六章附那么第四H-条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13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
9、督和考核,依法查 处跨行政区域和重大复杂的相关违法行为。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 的相关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依法承接的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事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 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国土 空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 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自觉维护市容
10、和 环境卫生的意识。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纳入学校德育 教育环节,引导学生养成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 、举报邮箱、 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 时依法处理。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 者奖励。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信息化建设,整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信息互通共 享机制。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源头减 量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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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木斯市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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