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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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文出让方:受让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北京市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招标拍 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北京市人 民政府批准,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二条依据本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 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
2、和因社会公共 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地下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 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第三条出让方式:挂牌。第三章出让土地状况第四条出让土地位置:北京市 区。第五条出让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其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出让土地规划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规划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 用途 平方米、用途平方米、用途 平方米:规划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下四库面积平方米,其他经营性面积平方米),用途为,非经营性面积平方米。该地块还应符合规;规意选字 号规划意见书的其他要求。上述各项的准确面积以该项目竣工后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的实际测量结果 为准,按实际
3、测绘面积调整合同地价款。第六条地块规划用途:商业。 第七条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同意,在符合规意选字 号(一)受让方可在出让土地内建设配套公建,但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规 划许可证后,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标准调 巨调整地价款。(二)受让方可在出让土地内对地下空间进行设计、建设,但应在取得建用, 地规划许可证后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标准 调整地价款(三)受让方可建设一用途的建筑,但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与出 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标准调整地价款(四)在本合同附图范围内,受让方需按规划要求,建设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公
4、共建筑(用途:),其对应土地为划拔土地,受让方需于日建成后按规划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本合同项下受让方取得的土地面积 相应减少。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四章土地费用及支付方式第九条出让本合同约定条件下土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彳地使用权出让全、 金、土地开发补偿款)为土地成交价款,即人民币 元整(元),土地成交单价为一元每建筑平方米。其中政府土地收益(包括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为人民币 元整(元),政府土地收益单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土地开发补偿款为人民币 元整(元)。第十条受让方须按以下期限向出让方交纳政府土地收益:(-)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受让方须向出让方支
5、付政府土地收益的的20%, 即人民币 元整(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受让方在竞买时交纳的竞买保金计 元人民币,可抵扣定金及其余政府土地收益。(二)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受让方须向出让方支付其余政府土地 收益,即人民币 元整(元)。其中自签订本合同第一日内起至一日止,受让方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政 府土地收益外,还须按月息0.2%的比例,支付未付的政府土地收益的资金占用 费。第十一条土地开发补偿款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土地一级开发单位北京市土 地整理储备中心 区分中心,具体支付方式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与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的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予以明确。第十二条出让土地的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城
6、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 生变化,需要补交地价款的,补交价款全部为政府土地收益,出让方和受让方应 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政府土地收益,政府土地收益按如下标准进行调整:(一)地上经营性建设面积增加的,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土地成交单价补交政 府土地收益;地上经营性建筑面积减少的,政府土地收益不变。(二)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增加的,增加的地下车库面积按政府土地收益单 价的三分之一补交政府土地收益,增加的其他经营性面积按土地成交单价的三分 之一补交政府土地收益。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减少的,政府土地收益不变。(三)规划为多种用途的,出让时均全部按 用途收取政府土地收益。规划方案确定后,对调整为 用途的建筑
7、面积,受让方应按 元每建筑平方米补交政府土地收益。第十三条受让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领取并 填制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受让方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到其开户银行直接将合同约定的款项缴入北京市财政局专户。缴款后受让方持 北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换取款正式收据。第十四条受让方除按本合同的规定交纳地价款外,还须依法交纳 其他有关税费。第五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五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方必须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第十六条受让方应在年月 FI之前动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 建设的,应至少提前一日向出让方提出延期开工建设申请,经出让方
8、同意延期 的,其延期时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 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受让方应当及向出让方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双方重 新确定土地开发建设期限。第十七条受让方应在 年月一日以前竣工,如确因工程特殊、复杂或规模较大,受让方在上述要求的时间内不能竣工的, 应至少提前一日向出让让方提出延期竣工申请。经出让方同意延期竣工的,其 延期工时间不得超过 年。第十八条北京市人民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F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 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土地出让期限内宗地 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出让期限届满申请续
9、期时,必须垂须按 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九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他设施 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应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 越受让宗地。第二十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出让方有权依法对受让方宗范围内的 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让方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六章土地使用权及其转让、出租、抵押、续期、终止第二十一条受让方在支付本合同约定全部政府土地收益、土地开发建设补 偿协议约定的全部补偿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契税等费用后,应按规定申诗办理土 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本合同约定政府土地收益支付期限内
10、,受让方可接本市有关规定,除缴纳 合同定金外,在交清单体建筑的全部政府土地收益,并按土地开发建设偿协补 偿协议履行义务的,可申请办理该单体建筑用地的土地登记,领取该单体建筑 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二条受让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 有权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 出租、抵押。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转让、抵押、出租双方应当签订 书面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合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受让方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占用范 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本合同载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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