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范、项目评审、事中监管及验收、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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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范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牵头 编制预算并组织安排的重点专项资金,包括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 专项资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公开 申报、单项安排、政府采购等形式遴选项目,采用事前补助、事 后奖励、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为科学规范市经济信息委专项资 金的安排使用,按照市经济信息委党组“五个转变”要求,着力 在“项目统筹、聚焦重点、转变方式、优化程序、提高实效”等 方面进一步优化完善,特制定本操作规范。一、职责分工(一)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指获得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重庆市 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
2、持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落实项目实 施进度、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规范使用事前补助、购买服务类项 目资金(事后奖励类等项目资金可用于项目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 关工作),接受项目检查验收,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二)区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五)信息系统。优化完善市经济信息委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统筹整合项目申 报、评审、管理、绩效等信息手段,全面推行线上全过程监管。 设立公共提示板,对有关廉政提醒、通行政策、工作提示、周知 事项等信息在系统内共享,待办事项短信通知到有关负责人。探 索利用大数据手段,结合有关部门信息数据,给予企业或项目高 颗粒度评价,根据精准画像直接安排补助资
3、金,精简申报审核程 序,减少人为干预环节。(六)资料归档。1 .归档范围。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料、项目审核、专家 评审、审批公示、资金拨付、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全过程材料。2 .保管期限。归档资料保管期限为文本10年、电子资料20 年;专项资金重要文件(包括管理制度、申报通知、项目计划文 件等)保管期限为永久。3 .档案管理。各类专项资金项目资料档案由业务处室留存管 理,财务审计处负责保管市经济信息委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内的有 关档案资料,在管理系统中同步推送业务处室。线下资料应及时 上传、共享,确保全过程资料均可在线上体现,评审过程资料、 验收资料等由业务处室上传,资金上会材料、党组会议纪要由
4、财 务审计处上传。区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项目工作流程资料进行归 档管理。项目单位对获得支持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验收、-10 绩效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五、其他事项(一)市委、市政府对专项资金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遵照要 求办理;电力电煤、食盐储备等项目,按其实施细则执行。(二)本操作规范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三)本操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年度未验收、未 批复项目等适用本操作规范。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 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范(渝经信财审(202015号)同时废止。附件2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工作,
5、规范评审程 序,提高评审质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高效合规,根据关于印 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 2023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 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 作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重庆 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考 核兑现、授牌奖励等事后奖励类项目可不列入项目评审范围;若有 必要,业务处室可纳入评审范围。第三条 项目评审由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开 展。第三方机构所需评审专家在其组建专家库抽取;业务处室组织 的评审专家在市经济信息委专家库中
6、抽取。第四条项目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独立客观、公 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12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财务审计处负责制定项目评审管理制度。业务处室(会 同第三方机构)负责制定评审方案,并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对 项目评审过程负责。政策法规处负责市经济信息委专家库专家抽 取。第三章评审方式和指标体系第六条评审方式:业务处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 行项目评审。第七条评审指标体系主要包括项目投资、技术水平、质量水 平、效益贡献等方面。(一)投资指标:指项目投资规模情况,设备投资情况。(二)技术水平:指项目设备、工艺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 权)情况,项目技术先进性情况(国内、国际
7、所处技术水平)。(三)质量指标:指项目设计质量提升、劳动生产率、产品产 值率、投入产出比,项目商业模式、业务模式等情况,以及获得的 创新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情况。(四)效益指标:指项目达产后,预计新增税收贡献情况、利 润情况、产业带动性和示范性等情况。第八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调整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对事后奖补类项目,可简化评审指标。-13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九条 制定方案。业务处室(会同第三方机构)制定项目评 审方案,包括评审内容、评审方式、评分标准、加减分事项、实 地核查项目情况等,报业务处室分管领导审核。第十条评审筹备。(一)业务处室(第三方机构)按照评审方案,确定评审专家、 评审时间、
8、评审地点,确定实地核查项目名单,准备项目评审所需 的专家打分表、项目资料、评分细则和评审要求等材料。(二)业务处室(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分组,确定不同项 目分组评审工作的专家构成。每个专家组由3名或5名专家组成, 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财务专家。第十一条项目评审。(一)参与评审的专家推荐其中1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 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评审会议、维持评审纪律、把握评审进度、 组织集体评议等。(二)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材料,对项目独立打分,独 立出具评审意见,并根据项目评分规则形成项目最终评审分数和 评审意见。对于投资类项目,第三方机构(专家)会同业务处室 抽取一定比例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材料由参
9、与人员共同签字 确认。(三)第三方机构(专家)将项目专家评分和评审意见,以一 14及相关原始记录一同上报业务处室。(四)第三方机构(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核的参 考依据,业务处室在此基础上开展审核;对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 审的否定意见,业务处室要谨慎对待。业务处室审核内容包括项 目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年度支持重点,并结合预算控 制情况,择优提出拟支持项目和金额,经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财务审计处。第五章评审要求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评审资质和专业能力,并按照 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进行评价和打 分。评审专家不得压制其他人员意见,不得为得
10、出主观期望的结论, 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第十三条 参与项目评审人员不得与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评审 管理单位私自接触,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项目单位以及相关人 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 或其他好处。第十四条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认定项目和清单、评审专家 名单、评审标准、评审意见,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 评审结束后,及时向项目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意见并交回全部评 审材料。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一年内存在履职评价为“较差”及以下、-15 请假不及时、缺席、项目结束后发现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 避等以上任意一种情形累计超过2次及以上
11、的,政策法规处按程 序将评审专家移除市经济信息委专家库,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评审第三方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完善内控制度,制定评审办法,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 证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客观科学、公平公正;(二)为专家创造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表意见的氛围, 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三)维护评审工作秩序,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向专家施加倾向 性影响;(四)不得以评审项目为由收取项目申报单位的报酬、礼品和 费用等;(五)对评审项目信息、专家构成、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等信 息保密;(六)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评价;(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
12、方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服务期内,抽查(指 财政、审计、纪检、巡视等部门开展的检查,以及专业服务机构 的抽查)中发现单个评审意见存在差错的,计为1次差错(同一 类差错不重复计算),每次差错扣减第三方机构25%的履约保证 金作为违约金;差错次数累计达5次或者重大差错1次的,即为-16 考核不达标,市经济信息委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可委托未参与 评审的专业服务机构对第三方机构(专家)评审情况进行抽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业务处室组织开展的项目评审需接受委机关纪委、 审计、纪检部门监督,并对受托的第三方机构(专家)进行监督管 理。第三方机构(专家)在项目评审中存在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
13、职责、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市 经济信息委将终止其组织评审工作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第十九条 专家在项目评审中存在符合回避情形而不主动申 请回避、违反保密规定、侵犯项目申报单位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 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市经济信息委将终止其评审资格并 通报有关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中存在失职、渎职,弄虚 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廉洁纪律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 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木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工业 和信息化专项
14、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渝经财审(2020) 16号) 同时废止。-17附件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 理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绩效,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 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2号)关于 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 范202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获得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及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补助的 事
15、前补助类(含揭榜挂帅)项目、政府采购类项目,事后奖励类 项目(含投资类项目已完工给予奖励)不再验收。第二章事中监管第三条 项目事中监管是指市经济信息委下达项目计划(项 目责任书、项目合同)至项目单位正式提交验收申请之前对项目-18 推进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的 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项目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促进项目及时竣工增 效,并每半年通过线上向区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区县 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辖区支持 事前补助类项目进行事中监管,督促指导加快项目实施,监督指 导专项资金规范使用,跟踪项目绩效情况等。业务处室对所支持 事前补助项目,
16、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督促检查;对其直接审核项目 进行后续过程监管。第五条 项目在实施期内一般不得调整。因重大政策规划调 整、市场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确 需调整的,应履行以下程序:(一)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以及项目实 施期延期不超过12个月,由原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区县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经济信息委业务处室备案。项目投资额 度达到原计划的90%以上,不需履行项目调整程序。(二)项目投资额度为原计划的8090% (含),项目内容、 实施目标发生较大变化,以及项目实施期延期超过12个月(最 长不超过24个月),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区县主管部门 审核,
17、报业务处室批复后实施。项目投资额批复调整后,验收时 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调整后的投资额。(三)项目无法继续实施,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区-19“区县主管部门”指项目单位所在(或推荐项目单位)的区 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或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属地管理 责任,对辖区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 配合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加强项目后续管理,督促项目 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三)第三方机构(专家I“第三方机构(专家)”指受有关单位委托按照程序和要求 开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四)市经济信息委有关处室。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由业务
18、处室负责具体项目把控,加强 项目资金审核过程管理,严控项目评审、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 关键环节。1 .财务审计处。负责牵头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会 同业务处室发布申报通知,汇总业务处室拟支持项目,提出项目 安排建议方案报委党组会审议,下达项目计划,向市财政局函请 资金拨付;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处室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重 点项目绩效抽评。2 .业务处室。因工作需要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的处室,均作为 业务处室,负责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管。负责提出业务领域年度重 点支持方向、预算计划和申报要求,做好项目储备,组织或委托 项目评审,进行项目审核,择优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及金额,对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19、验收和绩效等进行后续监管。县主管部门审核,报业务处室审核签字或盖章确认,并督促项目 单位退回专项资金;若项目单位拒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区县和 业务处室可直接审核签字或盖章确认,督促项目单位退回专项资 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经济信息委专项资金项目。第三章验收组织第六条 区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补助资金300万元(不含) 以下的项目,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抽查项目验收情况;业务处 室负责验收补助资金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要时可委托区县主 管部门验收。直报市经济信息委的项目,由业务处室负责组织验 收。第七条验收组织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审查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资料是否符合验收条 件,及时明确答复是否
20、同意组织验收并确定项目验收时间;(二)做好验收专家选取审核工作,组织成立项目验收专家 组,做好项目验收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三)做好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的收集,指导验收单位做好 项目验收后相关工作。第八条验收专家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验收组织单位委托要求,负责项目验收工作; (二)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质询、答辩、现场查验等审查; (三)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论负责;-20(四)对持有异议的相关事项说明应在验收意见中注明。第九条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为单数,由3名及以上行业 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并由专家 组推选组长一名,负责组织专家评价工作。验收专家应在各级经 济信息
21、和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市经济信息 委专家库可向区县主管部门开放共享。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配合验收组织单位、验收专家组做好项 目验收工作,对照验收要求及时有效提供有关项目资料和佐证材 料。第四章验收内容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工作依据国家、市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等 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按照项目申报书和资金计划文件(项目责任 书、项目合同)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整变更的,按照经审核同意后的项 目组织验收。第十二条验收内容:(一)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二)项目内容完成情况;(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21第五章验收程序第十三条 验收准备。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单
22、位应准备 以下材料:(一)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附件1);(二)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鉴定书(附件2);(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100万以上 的项目提供);(四)涉及调整的项目需提供同意项目调整批复等材料;(五)终止项目或无法完成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情况说明和 项目终止申请;(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四条 提交申请。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规定的实施期届满 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验收 材料。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提前完成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超期(建设期满6个月后)未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得再次申报事 前补助类项目。第十五条 材
23、料审核。验收组织单位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 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单位修改完 善。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第十六条组织验收。验收组织单位确定验收时间后,组织 验收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并通知项目单位。第十七条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主要依据专家验收意见确-22 定,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一)验收通过。已基本完成项目资金计划文件(项目责任 书、项目合同)、项目申报书或调整后的项目计划等约定的项目 任务,专项资金使用合规,验收专家组同意通过项目验收,并填 写验收鉴定书(见附件2)。项目投资额完成计划投资90%以上 的项目正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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