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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理论知识,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 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 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 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
2、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 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第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管理制 度。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必须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 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责任与义务,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 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的管 理。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六)学生休学期间,中途申请复学,需要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后,经二级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签字同意,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七)恢复学籍学生,执行所在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
3、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 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方可复学;(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凭退役证等材料办理复学手续;(三)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者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 况下,可申请复学;(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第三十三条 学业预警制度。学生在每学期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每学期第3周学校对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三门及以上的学生给予书面学业 预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通 知学
4、生家长。学业预警期内通过重新学习课程合格低于预警课程数时,解 除学业预警。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留级处理:(一)学生修完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不合格课程累 计达到或超过已修学分(军事课学分不包括在内)50%及以上的学生,应予 留级;具体操作按照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留级管理规定;(二)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留级;(三)留级学生执行留到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课程方可毕 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含休学)不得超过两次。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生在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重修考试)后不及格课程累 计达到或超过已修学分(军事课学分不包
5、括在内)80%给予退学处理;(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 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 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七)连续留级超过两次的;(A)学生在校学习时间6年以上的;(九)犯有错误,按照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应 给予退学处分者。第三十六条对退学处理的学生,须由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 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退学处理建议,须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
6、依据。二级学院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七条 凡本校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退学者,在校期间无 警告以上处分,并自愿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可申请随下一年级试读一次。 申请退学试读的学生,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其家长签字,经学校批准, 教务处确定试读生所在的班级,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办理 试读手续,取得试读生资格。第三十八条教务处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对二级学院提交的退学处理 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三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退学申请表,并由家长签 署同意与否的明确意见。经二级学院、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
7、续。第四十条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并送达本 人或其家长,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 邮寄方式送达;因特殊情况在15天后仍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经过10天即视为送达。第四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 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涉及的学费、住宿费等按照学校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规 定执行。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 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
8、毕业,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在离校前到所在二级学院领取毕业证书。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学校毕业条件、但所获得 的学分数大于等于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数的80%,准予结业。对于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含学分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结业后可向学校提出重新学习申请,课程全部通过后,准予用结业证书换 发毕业证书;因故未参加定岗实习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就业后半年, 持所在单位考核证明,可换发毕业证书。对于因离校前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结业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 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鉴定和学校审核,解除留校察看处 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
9、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其毕业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如果复审仍不合 格,或者超过学校规定学习年限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四十五条 最长学习年限满后仍有课程不合格,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非成绩因素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向学校提出换证申请或未获校 长批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四十六条 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申 请肄业证书的学生填写申请后,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到教务处申请制 作肄业证书。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第四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 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 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
10、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 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无误, 提交教育部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第四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每年及时将获得毕(结)业证书的学生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平台 进行电子注册。第四十九条结业学生达到毕业条件换发毕业证书时,通过教育部学 籍学历信息平台为其换证注册。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资 格或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 无效。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
11、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等同效力。证书遗失者必须登报声明挂失后方可办理。学校在教育部学历管理平 台进行学历证明书相关操作。第九章学生申诉第五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 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接到 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 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期间,可以建 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开始执行。其它有关文件
12、规定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 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 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的评价,完成学 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 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
13、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 为,学生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享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努力学习,按要求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 应义务;(五)遵守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居民 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前往录取所在二级学 院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于
14、报到截止日期前以书面申请 的形式向录取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 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二级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根 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进行学籍注册,并按教育部要求在学 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 使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均以学生高考电子档案为依据,任何 人不得随意更改。在校期间更改姓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在审查中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 际情况不
15、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 格。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形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 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有关权利。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 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二)入伍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由新 生及入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 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三)因其他原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 入学资格一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16、。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 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经治疗康复后,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携带当 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治疗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 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则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自报到之日起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 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
17、 保证在学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 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 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新生应按教育部规定于入学当年十一月份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持本人学 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 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有
18、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 手续后注册。二级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在第三周 将未注册名单报教务处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 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前,学生应当取得该课程 的考试资格。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和成绩评 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补考和重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或学校有关部门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抽 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无”计,
19、并重修 该门课程。(一)抽查三次无故缺席者;(二)在一学期内该课程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三)缺交课程作业或报告超过总量的三分之一者;第十四条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 业成绩,通过补考计60分,形成行考核课程第一次重修合格计60分,对 已经合格的课程,因不满意获得的成绩,申请重修者,就高记录成绩。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 弊的,取消该课程考核成绩,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或重考机 会。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程序按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 条例执行。第十六条
20、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应在考试前持有关 证明办理缓考,并通知任课教师。患重病无法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出具医 院诊断或住院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可 以参加开学初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需参加重修。未办缓考而不 参加考试的,视为旷考。旷考者不予补考,须参加重修。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已获得学分, 予以记录。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 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 的课程成绩经二级学院、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
21、文、获得 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折 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记入学业成绩。第十九条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 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 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 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二十条学生学完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 核成绩合格,且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条件的,准予升级。第二十一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 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的,按结业处理。延长学习年限
22、的学生按编入年级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照 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 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学校针对转专业学生情况应予以公示:(一)原则上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学习结束后可以申请转专业,专业 调整应当在相近的专业之间进行,且符合省教育厅及教育部转专业规定; 艺术类与其他专业不能互转。(二)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和 兴趣(具体情
23、况由转入系考核);在校期间没有受过纪律处分;身体健康 状况符合转入专业体检要求;转出、转入专业所在院审核,教务处同意。(三)学生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在原专业 学习确有困难,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四)国家有特殊需要时,其他特殊情况。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 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 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 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二十四条
24、学生申请转学,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 意,并经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 续。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基本学制为3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 学业。学生不论因何种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除外),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 起计算。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一)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务室和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 医院检查确诊,需停课治疗、休养的;(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学习者;(三)勤工俭学和创业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四)学校认为学生暂时不适应学校学习生活
25、的。第二十七条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需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以一年为单位,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二 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三年。第二十八条对申请创业休学的,二级学院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 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一到二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 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二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者,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 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 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 为其保留学籍,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休 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后,经其二级 学院、教务处、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到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休 学手续;(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三)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任何意外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四)休学期间保留学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