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5则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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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5则范文XX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根据】为促进绿色建筑进展,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根据深圳 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XX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进 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等法规与进展绿色建筑有关政策,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定义】本市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及有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 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与减少污染, 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与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与谐共生的建 筑。第三条【部门职责】市政府
2、建立推行建筑节能与进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由 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处理绿色建筑进展重大问题,并监督考核各有 关部门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居住小区绿色改造标准,并有 计划地开展既有居住小区室外环境绿色改造,提升居住小区的室 外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交通流线、植被绿化、给排水管网、休 闲场所等环境质量与配套能力。第三 条【绿色家电更换】实行更换高能效设备补贴制度。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家用 电器设备,实行财政补贴更换机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评估与认证第三十二条【绿色建材认证】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
3、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装修材料污 染物散发、节能材料(产品)、节水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材料进 行认证标识。具体认证标识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绿色产品推荐目录】建立绿色产品推荐目录制度。市建设主管主管部门应当在组 织技术评估、专家会议评审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绿色产品推荐 目录,并定期对产品目录进行更新。第三十四条【建筑能效测评】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前,应当委托具 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是建筑节能 专项验收条件之一。第三十五条【绿色建筑性能测评】建设单位申请绿色建筑认证时,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 行绿色建筑性能测评。绿色建筑性能测评报告是
4、绿色建筑认证的 技术根据。第三十六条【绿色建筑认证】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对绿色建筑进行 认证。绿色建筑认证以建筑小区或者建筑物为对象,分为绿色建筑 设计认证与绿色建筑认证。通过认证的绿色建筑,市建设主管部 门将颁发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并向全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绿色建筑碳排放评估】绿色建筑应当进行全寿命周期碳排放量计算与评估。市进展 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碳排放交易制度。第六章激励措施第三十八条【补贴资金来源与总额】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当从市建筑节能进展资金中安排很多于 3000万用于支持绿色建筑有关项目或者活动。第三十九条【项目资金补贴标准】对获得绿色建筑、
5、绿色建材、绿色市政设施、绿色施工、绿 色装修与绿色物业管理认证的社会投资项目,市建设主管部门能 够按照市建筑节能进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第四十条【免费认证】绿色建筑认证经费从市建设主管部门行政经费中安排。关于 获得国家三星级的绿色建筑,其认证费用从市建筑节能进展资金 中给予全额资助。第四一条【容积率或者资金奖励】获得深圳金级或者国家二星级及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可给 予容积率奖励或者资金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 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贷款贴息】绿色建筑的建设单位能够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贷款贴息。 具体办法由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条【
6、合同能源管理扶持政策】在本市注册的节能服务企业,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建筑 物提供节能改造与绿色改造的,能够向市进展改革部门、财政部 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也可凭项目合同向银行 申请无抵押融资贷款。无抵押融资贷款具体办法由市金融主管部 门会同市进展改革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有关技术与产品目 录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第四十五条【绿色建筑与建设科技创新奖】设立XX市绿色建筑与建设科技创新奖,支持我市绿色建筑 进展与建设科技创新。该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奖金从市建筑节 能进展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
7、 十六条【考核监督】市政府将促进绿色建筑进展情况列为综合考核指标,并纳入 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按年度对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含 XX县区)政府进行考核与评估。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不符合 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与绿色施工方案要求的,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基础砌筑 层、基础垫层、围墙、路基垫层、管井、管沟、挡土坡砌筑等工 程部位未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新建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地面 停车场等未铺设透水性绿色再生建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
8、元下列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绿色建 筑设计完成后,未对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预评价,或者者在绿色 建筑竣工后,未对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氨与tvoc等室内污 染物浓度进行检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第五十条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 与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为建筑能耗统 计、能效审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的罚款。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根 据建筑特点与绿色物业管理有关标准编制绿色物业管理方案并 予以实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9、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下列的罚款。第五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 之十的罚款。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政策配套时限】本规定明确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有 关主管部门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制定。第五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市绿色建筑进展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监督管理、组织协 调工作。市进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城管、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 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绿色建筑管 理工作。各区(含XX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市、区权 限划分,负
10、责各辖区内绿色建筑进展有关工作。第四条【绿色建筑进展重点领域】下列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与运营管 理:(一)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二)社会投资的新建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 公共建筑、新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三)按有关协议或者文件确定为国家、省与市绿色建筑示 范区内的全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四)新建、改建、扩建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文化 体育旅游建筑;(五)所有新XX县区更新建筑。鼓励其他社会投资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与 运营管理。第五条【技术产品研发推广】鼓励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鼓励高等院校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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