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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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校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规范我校 的法律事务管理,维护学校各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法律事务工作是学校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 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提高学校依法决策、民主管理的水平, 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 辅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 系,防范法律风险。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学校对内、对外能 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有关事项及专项法律事务。主要包括:(一)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二)合同的签订、履行(包括合同起草、修订、重大 合同谈
2、判、合同纠纷处理等事项);(三)处理学校的诉讼、仲裁纠纷案件;(四)处理尚未形成仲裁、诉讼的非诉讼法律纠纷;(五)法制宣传教育;(六)其他法律事务。第五条 法律事务由校办法制科、财务处、纪委或校长 授权的单位负责管理。第二章规章制度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由学校发布,调整学 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关系,在全校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和学校所属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的总称。第七条校办法制科负责对学校重大规章制度进行审 核,学校规章制度的审核相应规定和程序参照学院公文处 理办法执行。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订立、履行、 变更、终止、解除、纠纷处理、监
3、督检查等与合同有关的行 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 校办法制科、财务处、纪委具体负责合同管理 事项,其具体要求参照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诉讼纠纷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纠纷,是指以学校为一方当事 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裁决的争议法律事项。第十一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在日常工作活动中,发现学 校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或者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 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 任人、第一发现人或纠纷涉及单位应立即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并保存好相应材料和证据,以备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二条诉讼纠纷发生后,由校办法制科、纠纷涉及 单位、其他相关单位或校长授权的单位指派工
4、作人员组成工 作组,负责纠纷处理,工作组对主管校领导汇报工作。第十三条 纠纷发生单位应就该纠纷的发生原因、争议 焦点、解决时限、以及有关背景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连同相 关证据资料的复印件一并提交工作组。纠纷涉及单位应认真、全面收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材料并在工作组要求的期限内移交,应按照工作组要求或协 助工作组展开调查。第十四条处理诉讼纠纷所需费用由纠纷发生单位先 行垫付,在诉讼纠纷处理完毕后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单位,应按照工作组要求,做好有 关纠纷的证据材料收集、调查等工作。第十六条 诉讼纠纷处理完毕后,纠纷发生单位应总结 经验教训、查找纠纷发生原因,向主管校领导报送书
5、面总结, 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第五章 非诉讼法律纠纷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纠纷是指已形成纠 纷且纠纷的一方主体为学校,但不由第三方介入,仅在学校 和相对方之间通过调解可以解决的事项。第十八条 非诉讼法律纠纷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分为一般纠纷、重大纠纷、特别重大纠纷。第十九条 一般纠纷是指,仅涉及学校某一个单位内部、 影响范围较小、较为简单的纠纷。此类纠纷发生后,所在单位应立即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同时报送解决方案和解决时限,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纠 纷发生单位负责妥善处理。第二十条 重大纠纷是指,涉及学校两个单位、影响范 围较大、相对复杂的纠纷。此类纠纷原则上依靠纠纷发生单位通过
6、协商等途径妥 善处理,如有困难的,可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校办法 制科等相关单位参与解决方案的制定。此类纠纷发生后,所在部门应立即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同时报送解决方案和解决时限,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纠 纷发生单位负责妥善处理。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纠纷是指,涉及学校两个以上单 位、影响范围较大、非常复杂的,有可能引发诉讼纠纷,或 有可能引发其他群体性事件的纠纷。此类纠纷发生后,所在部门应立即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由校办法制科、纠纷发生单位、其他相关单位或校长授权的 单位指派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处理,工作组对主管校 领导汇报工作。此类纠纷涉及单位应认真、全面收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 证据材料并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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