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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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2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 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 一次修订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2、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第七章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 求,支持发展投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用人 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 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九条本省统筹优化全省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青年科学技术人才、卓越工程师和大国工匠等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才发
3、展规划,建立 和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保障制度。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和投入 力度,优先支持高层次青年科学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团队、跨行业和部门 的研究队伍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依托重大科研和工 程项目、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项目,培养推动科技 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高端人才。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加 快引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和国内顶尖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相关专项资金,资助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及团队。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流
4、动机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互聘高层次创新 创业人才,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确定岗位聘用条件, 自主聘用人员,规范聘后管理。建立科学技术关键岗位和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国内外公开招聘制度。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以增加 知识价值为导向,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 制,优化收入结构,提高工资水平;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 厚待遇和荣誉激励。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 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四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
5、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 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 合法报酬,或者离岗创新创业。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以创新价 值、能力、贡献为导向,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基础研究等 方面人才评价周期可以适当延长。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将科学技术人员承担企业科学 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实绩,作为专业技术考核评价和职称、 职务评聘的重要条件。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科学技术人才在企业设立、 科研项目申报、职称评定、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落户、 居住、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
6、便利化服务。第四十七条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 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 方面享有平等权利。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 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有利于女性科学技术 人员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对孕哺期 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项目申报、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方面,适当放宽期 限要求。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创新 创业容错免责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对承担财政性 资金
7、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未取得预期成效但已 尽到诚信和勤勉尽责义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免除相关责任,不影响其绩效 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第六章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 器、设施共享制度,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纳入大型科学仪器、 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共享义务,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运行、维 护、使用的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第五十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
8、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突出 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统筹购置大型 科学仪器、设施,建立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 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展联合评议。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大型科学仪 器、设施共享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对共享成效显著的管理单位,给予资金、政策等方面支持。第五十二条本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共同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共享协同机制,在购置建设评议、服务规则制定、服务信息互通、开放共 享评价等方面加强协作,实现科技优势互补和资源高效利用。第五十三条本省根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需
9、要和国家有关部署,推动 建设和完善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省共享服务平台应当与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平 台互联互通,为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跨区域共享 服务。第五十四条支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券通用机制,发 挥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中的促进、引导作 用。第七章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第五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地区域定位和优势,建立面向区域 发展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机制,构建各具特色和优势互补的区域协同创新体 系。鼓励地方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
10、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科技园区。支持省级科技园区建设成为国 家级科技园区。鼓励科教创新资源富集、产业优势明显的地方探索创建科 技园区。省人民政府支持各类科技园区打造创新高地、人才高地、产业高地, 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第五十七条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创新型县(市、区)建设,探索县 域科技体制改革,集聚创新资源,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培育发展新动能, 促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发挥辐射带动、深化创新改革和参与全球科技合作 的作用。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支持苏南国
11、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提升自主 创新能力,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一体化发展水平,建设创新驱动 发展引领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试验区、区域创新一体化先行区和具 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经济发展高地。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 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跨区域协同 创新,促进形成优势互补、高效合作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第六十条省人民政府参与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促进人才、技 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推动政策衔接联 动、科技创新平台共建、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科技成果普惠共享。支 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联合实施
12、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共同开展核心技术 攻关,提升重大创新策源能力。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创新合作,促进各类 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第六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 与交流机制,健全政府间产业技术研发合作机制,参与“一带一路”科技 创新行动计划,融入全球科技创新体系。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单位根据国家和省产 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科学技术进步重大需求,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加速国外先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孵化,提升对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 吸收和再创新能力。第六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完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布局,多途 径建设
13、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推动国际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国外高 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支持科技 成果转化和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跨国公司在本省依法设 立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技术服务机构。 鼓励和支持外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省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 等学校、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以资金、设备、技术入股等形式在海外设立或者合 作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收购、并购海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 构,牵头或者参与建立国际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14、。第六十三条本省扩大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外资企 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承担和参与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发起或 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措 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和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到本省从事科学 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第八章保障措施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投入、企业投入以及 社会组织和个人投入的多元化、多层次科学技术投入体系,优化科学技术 投入结构,改进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创新科学技术投融资体制,稳步提高 全省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第六十六条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 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或者风险投资资金,吸引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创 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第六十八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知识 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证券、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融资等业务。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开展科技型企业担保业务,根 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开发科技保险品种,为科技型 企业在产品研发、自主创新成果转化
16、、产业化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 护等方面提供担保和保险服务。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新三板和区域性 股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 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第七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 科技园区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 服务、开展技术合作,推进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审批、 资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重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重大科技 创新平台建设。第七十二条利用财
17、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 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 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 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 其决策责任。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作风学风建设,建立 健全科技伦理治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项目、科研经费全链条监督管理机 制和科技监督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机制,推进科技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科技创新规划和重大政策制定、 科学技术重大项目确定等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发 挥智库作用,
18、扩大公众参与,开展风险评估,鼓励建立意见反馈机制。第七十五条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统筹,建 立和完善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入。 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加强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 协调,实行监督检查信息共享、结果互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 性科学技术资金。第七十六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优化 完善项目管理系统,强化项目绩效评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 计划项目,在确定项目承担者时应当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
19、和影响, 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确定,不得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对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 和验收进行监督。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家信息库,加强专家信息库管理,完善 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评审和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制度,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 参与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评审和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等活动的专家,应当公正 评审、客观评价、保守秘密。第七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科学技术资源统筹机构建设,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完善各类资源统筹和技术交易平台,促进各类科技创新 主体共享科学技术资源。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科学技术资源的统筹 集成工作,依法公布省内
20、各类科学技术资源分布和共享情况,并合理安排 使用。生物资源、科学数据等科学技术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有关科学技 术资源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责任,将科学技术资源纳入省科学 技术资源统筹机构统一规范管理。科学技术资源管理单位提供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依法收取费用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获取的服务收入可以作为实施 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第七十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科技伦理治理 工作,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加强对各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 会和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 理管理主体责任,按
21、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对涉及 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者审 查。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 以及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认定、处理、 修复机制,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研诚 信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等有关制度和信息公开、举报 投诉、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以及 评议意见,不得捏造、篡改、拼凑研究成果或者实验数据,不得故意夸大 虚假学术价值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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