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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 的管理,做到财尽其能、物尽其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 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 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物品的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 负责、合理调济、节约使用”的原则,对物品的计划、采购、 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 手续清楚,定期核查,保持账物相符。第三条学校各系、院(部),各职能部门要配备思想好, 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管理和 账务工作。对于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对工作不
2、负责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危 害程度,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第四条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或主管校长批准,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变卖各类物品,不得使用教学和科研 物品进行经营活动。第二章物品的范围与购置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物品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各 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材料是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无法清点) 的物资,如建材、燃料、试剂、药品、纸张及教材等。低值品是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 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脑耗材、工具量 具、科教器具及文体用品等。易耗品是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如玻璃器皿、零配
3、 件、劳动保护用品及日常办公用品等。第六条物品的购置必须有计划、有要求,要遵循量出为 入原则。各系、院(部),各职能部门购置物品,凡在本单位 经费指标包干使用内列支及自筹资金购买的物品,由各单位 审批,并报国资处、财务处备案。凡属学校开支购置的物品 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批准,按规定采购。第七条物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 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人 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数量、质量及规格不 符等问题应立即向供货单位提出,及时办理换、补、退或索 赔手续。第三章物品的保管第八条根据集中管理、合理布局、方便领用的原则,物 品的保管力
4、求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 便于收发和检查。第九条学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物品登记保管制度。为了 方便使用,对常用的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备用,对贵重、稀缺、 通用性强的物品及单价500元以下之机械、电器、仪表等低 值耐用品,各部门必须建立账册,由专人管理,领用时签名, 部门管理员要定期核查。第十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物品的验收和领用制度,对 不符合要求的物品一律拒绝入库并报请主管部门负责人妥 善解决。使用部门领用物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第十一条各单位对物品的数量与金额,要定期盘库,每 学年底要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对长期(一年以上) 不用的物品实行调拨,对于破损、失效、变质
5、的物品应及时 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第十二条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填写 损坏丢失报告单,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物品购置或使用 年限、物品市场估价等提出理赔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 核后(损失资产原值合计金额超过1万元的报主管校长审批), 向校财务处缴纳理赔款项,计入该部门物品购置经费。第十三条要加强贵重物品及危险物品管理,设立专柜集 中保管,分类存放,定期检查,专人审批,限量发放,精确 计量,全面记录。稀有、贵重材料一律实行专管专用、结余 缴回、严格审批制度。麻醉药品、化学危险品、放射性同位 素及其制品按国家化学危险品、麻醉药品安全管理、放 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执行。第
6、四章账务管理第十四条根据集中掌握、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各部门 建账程序如下:(一)财务处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的有 关科目分别设置总账,并按一级分类目录设置总分类账,对 各类物品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二)国资处应设置与财务处对口的一级分类实物账进 行有数量、有金额记录,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三)各单位设立管理账册,健全物品明细账。低值耐用 品应实行数量控制,做到专人管理、账物相符。一般低值品 做到及时入账,账物清楚。易耗品及材料做到用有记录,查 有依据。第十五条学校物品账务一切单据都必须有负责人、制单 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验收人、发货人)的签章,账簿及凭证单 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
7、意涂改。第十六条财务处理手续(一)购入和调入的物品,由物品管理员凭经手人、验收 入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票据办理入库手续后定期向国资处、 财务处报账。(二)使用部门领退物品,应分别填写领用单或退料单。 并经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三)报损、报废、调出校外物品,须经保管使用部门管 理人员填写报损、报废、调拨报告单,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 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贵重或稀缺物品、低值耐用品与批 量物品总资产原值超过2万元的报主管校长批准),再定期 (每季度)分批次由财务处处理有关账务。有价调拨或处置收 入,统一由学校财务处办理收款。第十七条实行直供方式采购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验收后,再交财务处报账。第十八条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检查制度。实行年终清查 盘点制度,主管部门与各使用部门于每学期末到财务处、国 有资产管理处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发现账账不符应查 清原因,及时处理。第十九条凡调离(包括退休)的人员,所领用的物品必须 交清后离校;校内调动,所占用物品归还所在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有管理规定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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