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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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 那么第二章减量与促进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和运输第六章 分类处理和资源利用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 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 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参照前款第一项规定设置。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制度)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 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
2、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单位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无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单位的,所 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责任人;(二)农村居住区、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部队及其他组织的 办公管理区域,单位为责任人;(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 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五)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体育场馆、 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六)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 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施工 或者停工的,建设单位为责任人;(A)城市道路、公
3、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管理或经营单 位为责任人;(九)河道管理范围内,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管理。-10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第三十五条 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 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宣传,指导、催促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二)规范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缺乏的,及时维修、更换、 清洗或者补设;(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 数量和运输去向等情况;(
4、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五)将生活垃圾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七)禁止将有害垃圾投入非有害垃圾收集容器;(A)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责任人履行义务情况的监督。第三十六条(投放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确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 堆放或者燃烧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1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设施或 者交至再生资源回收点回收;(二)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处理的大件生活垃圾,
5、应当预约回收或者放至指定的投放点;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 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 约回收或者按照要求放至指定的分类投放点或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和农村集中居住区的责任人应当指定大件生活垃 圾投放点,并公布回收点联系方式等信息。(三)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 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四)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 容器,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纸张等物品;(五)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第三十七条 (投放要求)餐饮、酒店、超市、食品生产经 营者等产生的食物剩
6、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 脂等餐厨垃圾应当按规定投放,严禁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单位、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 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禁止向生活垃圾中投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农业固体废物、医 疗废弃物、危险废物等。第三十八条 (设施设置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12 -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提升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资源化利 用率。第五章分类收集和运输第三十九条分类收运)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 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第四十条 收运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及时 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可回收物、有
7、害垃圾、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单位与生 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或者预约收集,厨余垃圾 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收运资质的企业进行运输,运 输过程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废物 转移和暂存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一条 服务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 的单位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并 取得相应的许可。第四十二条 (收运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 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取得从事相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质;(二)向社会公布服务 以及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时间及 路线等信息;(三)使用专用车辆分类收
8、集、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应 当清晰标示所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车辆保持密闭、完好 和整洁;(四)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分类 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堆放、沿途丢弃、遗 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 境干净整洁;(六)建立收集、运输管理台账,实时、如实记录生活垃圾 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市、区(县) 城市管理部门备案;(A)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 半年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九)
9、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四十三条 收运规范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收集、运 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 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 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一 14 一 以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第四十四条收运规范)有害垃圾暂存的应当符合危险废 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禁止将有害垃圾混入非有害垃圾中贮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害垃圾暂存点的环境污染 防治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临时设置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 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
10、置生 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收集设施。第四十六条农村收运)农村地区推行“户分类、村收集、 镇(办)转运、区(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城郊区域、集中连片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按照城乡 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运行体 系。偏远分散区域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平安、环保、经济、 便捷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方式。第六章 分类处理和资源利用第四十七条 (回收处理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 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综合利用企业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进行 处理。有害垃圾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15 -厨余垃圾由具有经营
11、许可证的处理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 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采用燃烧或卫生填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四十八条 服务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单位 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并取得相 应的许可。第四十九条 处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一)依法取得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资质;(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按 照规定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 污染;(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保证设施、 设备运行良好;(五)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 生活
12、垃圾处理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市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 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施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 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七)制定应急预案,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16 - 发事件;(A)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 半年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九)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十)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第五十条处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接收的生活 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 正的,可
13、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 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五H一条 (回收处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 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 收再利用率。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 当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第五十二条(资源回收)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回收点、分拣中 转站及分拣中心,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和回收标准,制定可回 收物及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目录和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加强再生 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衔接。第五十三条政策制定)开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循环经济开
14、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 关产业开展导向的生活垃圾分类工程予以支持。-17 -第五十四条 处理规定)农村地区可以将家庭产生的厨余 垃圾进行发酵处理和堆肥利用,或者作为生产原料提供给有资质 的企业转化成有机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指导和支持。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五十五条 (资金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 活垃圾分类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五十六条 (考核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目标 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年度 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五十七
15、条监督引导)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 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指 导、催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宣传、 引导等工作,并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提供便利。-18 -机关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和 指导。第五十八条 督导员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 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形式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 员,经培训合格后,引导生活垃圾分类有序投放
16、。鼓励志愿者、社区居民担任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第五十九条社会监督员制度)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 督员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 选聘,成员应当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村民)代表、 行业代表及第三方机构代表等。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转运站以及终端 处理设施等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以及集中转运设 施、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 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第六十条 示范建设)文明乡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 文明社区等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第六十一条投诉处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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