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BF—2022—0213)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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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BF20220213) 范文合同编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四年八月第一部分协议书承包人(全称):分包人(全称):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 经签订的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分包工 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四、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一月日;计划完工
2、日期:年月日;工期:天。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查和检验。承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1.4 4工程隐蔽部位检查1.4.1 1经分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分包人应通知承 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应按时到场检查。承包人未到场 检查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分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承包人是否到 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承包人均可要求分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 检验,分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 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3、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 担。1.4.2 2分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承包 人有权指示分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1.5 5清除不合格工程1.5.1 1分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 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承包人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立即采取措施 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 包人承担。1.5.2 2由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分 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4、和(或)工期延误。12 .试验和检验12.1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 承包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提供必要 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2.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 分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签 字确认。12.3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分包人试验和 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分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10 该项材料、工程
5、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3 .安全绿色施工13 . 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 全和绿色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 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而给予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所造成 的误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14 .2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14 .材料和工程设备14 . 1总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在本分包合同中视为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对于承
6、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见专用合同 条款。15 .2除第14.1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均由分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分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1)分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形式通知承包人,并提交 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承包人审核。(2)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 求的时间将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 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由分包人自行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15 .变更15.
7、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做出变更指示,分包人应遵照 执行。没有承包人的变更指示,分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 变更估价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16 .合同价格及调整1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签约合同 价。16. 2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6 . 2.1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11 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 作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 专用合同条款。17 .2.2总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
8、约定以图纸、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 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 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18 . 2. 3其他价格形式:是指除第16. 2. k 16. 2. 2项以外的其他合同价格形 式,具体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19 .计量19.1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承包人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成的工 程量报告。分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 条款。19.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10天内完成对分包人提 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
9、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 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复核或 抽样复测,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 或抽样复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9.3 承包人未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后10天内完成审 核的,分包人报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19.4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20 .合同价款支付20.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 间、预付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2
10、0.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 例或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20.3 经承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格 调整)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21 .完工验收1221.1 本分包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完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可向承 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21.2 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分包人在完工验收 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 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则视为工程完工验收通过。验收不合
11、格 的,承包人应通知分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21.3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完工日期为分包人按第19. 2款提交完工验收 申请报告或按该款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 准)。工程未经完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 日期。22 .移交22.1 当本分包工程办理了完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移交 工程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1.1 2分包人未能如期向承包人移交工程的,应承担给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1.3 3承包人无故未在第20.1款约定的期限内接受分包人移交本分包工程 的,承包
12、人应赔偿由此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1.4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后,分包人应对施工 场地进行清理并拆除临时工程,直至承包人检验合格为止。完工清场费用由分包 人承担。21 .结算21.1 本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 人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21.2 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21.3 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扣除 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22 .质量保证金22 . 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
13、款。23 .2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分包人剩余的质量 保证金金额,承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分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分包人是否 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分包人。23 .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23.1 分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明 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起始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23.2 分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 任期的起始时间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24 .违约25 . 1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1.1.1 1.2承包人违约时,分包人可发出书面通
14、知,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 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收到该通知后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分包人有权 暂停施工。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24.1.3 分包人按第24. 1.2项暂停施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 的,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分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承 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4.1.4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24.2分包人违约24. 2. 1分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分包人违约。25. 2. 2分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
15、 限内改正。分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26. 2. 3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后28天内,分包人没有采取可 行的措施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 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因继续完成 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分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承包人 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 的索赔权利。25.索赔1427. 1承包人索赔25 . 1.1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 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向分包
16、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承包人 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向分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26 .1.2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 追加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 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35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 理结果的,应从支付给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款项,或由分包人以其他方 式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四百八十七条约定执行。1.2 2分包人索赔25. 2. 1根据合同约定,分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 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意向
17、通知书。分包 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 的权利。分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 知书。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分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 知。26. 2. 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 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 明材料后的35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分包人。分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 索赔款项与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分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四百八十 七条约定执行。1.3 3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26 .保险
18、26.1 分包人应充分了解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所办理的保险是否能满足分包 人对于投保内容、保险金额等的要求,如果分包人认为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自费 补充投保。26.2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27 .担保27.1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分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向承包人 提交履约担保。分包人办理履约担保的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是否15 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及其额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27.2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同时向分包人提交与履 约担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专用合同条 款。27.3 关于担保的其他
19、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28 .不可抗力2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 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28.2 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8.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 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
20、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分包人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承担;(3)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分包人的停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承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 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承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分包人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承包 人要求赶工的,分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己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 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
21、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9 .争议如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本分包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或邀请第三方调 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 决争议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第一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6(2)第二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0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31 图纸和分包人文件31.1 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及期限:关 于 图 纸 的 其 他 约 定31.2 分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及期限:承包人批复分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关于分包人提供
22、文件的其他约定:32 承包人32.1 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 括:8. 1.4现场的准备和移交(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 场资料的期限:(3)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8. 1.9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8.2项目经理:178.2. 1 项 目 经 理 姓 名授权范9.分包人9. 1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9.1.7 承 包 人 批 复 期 限9.1.10 分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2 分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姓 名授权范10.工期10. 1进度计划10. 1
23、. 1分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承包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分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承包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中请报告的期限:承包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10.2工期10.2.2 各 区 段 工1810.5工期延误10.5.1 (4)其他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10 . 5. 2(1)分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 应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逾 期 完 工 违 约 金 的 标 准: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11 .6完工日期及提前完工10 . 6.2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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