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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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学 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秩序,保证学院改革的顺利实施,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颁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那么的规XX合学院实 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 委员会)是依法建立的负责调解学院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的机构。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基本职责(一)依法调解学院行政与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以下劳动 人事争议:1 .因确认劳动人事关系发生的
2、争议;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 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3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4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 生的争议;5 .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由本调解委员会受理的 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二)检查催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配合有关部门对教职工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有关 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第四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那么:(一)当事人自愿原那么;(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时一律平等原那么;(三)尊重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原那么。第二
3、章 调解组织第五条学院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劳动 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工会主席担任。 委员由职代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为6-8人。调解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 主任由学院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学院办 公室、人事处、工会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第六条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做好调查、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第七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 水XX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 的人员担任。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因调离学院或其他原因需要 进行人员调整时,应由职代会按规定
4、另行推荐,在职代会闭 会期间,由工会推荐人员,报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 组批准。第九条 各分院、系部、校区应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 解工作组,在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 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上报学院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原那么上应须知道或理应知道 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 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并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第十一条学院调解委员会在接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申请书后,对所申请的争议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第十二条 如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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