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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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规 范国有股东向金融机构派出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 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国有股权董事(以下简称股权董 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 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 派出的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 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
2、金,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 团、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 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第三条 股权董事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 素养、专业素质、专业经验、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并持续第五章报告制度第二十七条 股权董事应当在金融机构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派出机构报 告会议情况,并详细报告董事会各董事发言及表决情况。出 现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股权董事应当在会后1个工作日 内向派出机构报告情况。第二十八条 股权董事应当参加派出机构定期组织召开 的工作报告会,重点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第二十九条股权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
3、 行跟踪督促。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董事会决议事项发生 重大变更等情况的,股权董事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派出机 构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派出机构应当完善内控体系和保密制度,严 格禁止股权董事和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擅自对外提供议案审 议过程中知悉的相关金融机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派出机 构关于议案的审议意见。第三十一条 股权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未按派出机构有关 规定及所在金融机构章程正确行使职责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责。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 构可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本机构的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 指引实施细则。中国民用航空局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融机构 国有股
4、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财金(2020) 110号)同 时废止。咨询通告文 号:民航规(2022) 67号编 号:AC-276-TR-2022-01R1下发日期:2022年12月20日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保障危险 品货物航空运输地面临时存放安全,依据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开展的危险品 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第三条 民航局负责对全国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 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负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货
5、物 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承运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依据本办法开展危险品 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和民航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场所安全和运营管理负责的法 人单位,应当强化和落实航空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加强 对分包商的管理。第五条本办法中的下列术语,含义如下:(一)“危险品货物”是指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 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规定的危险品货物包装件 以及危险品货物集合包装件。(二)“临时存放”是指危险品货物在机场控制区内完成出港收货后和进港发货前的航空运输作业环节。(三)
6、“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场所”(以下简称“存放场 所”)是指由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设在民用机场控制区内,用于 暂时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存放专用区、存放专用库以及指定暂存区。(四)“机场控制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 保卫条例的要求,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 域。(五)“存放专用区”是指在普通货物仓库内划定的仅用于存放 危险品货物的区域。(六)“存放专用库”是指专门用于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建筑场所。(七)指定暂存区”是指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指定的暂时 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区域,包括露天指定暂存区和其它指定暂存区。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除已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外,
7、其他承运 人不得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地面服务代理人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应当按 照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完成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第七条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新设立的存放专用区和指定 暂存区在启用前,应当通过安全自查,确保存放专用区和指定暂存区 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第八条 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的承运人、地 面服务代理人(以下简称“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 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危险品货物 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制度:(一)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的总政策;(二)负责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相关职责;(三)危险品货物临
8、时存放的安全管理,包括出入库管理、操作 要求及台账管理;(四)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求;(五)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的安保要求;(六)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的应急响应方案;(七)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事件报告程序;(八)定期实施自查的程序;(九)无法交付危险品货物的处置程序。第九条 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从业人员应 当接受符合其履行岗位职责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并评估合格。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从业人员及从事应急响应的相关人员应当 熟练掌握相应类(项)别的危险品货物存放及应急响应的相关知识, 熟悉发生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事件时的应急响应以及信息报送方式。第十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
9、采取必要的安保 措施,确保只有符合要求的人员方可进入存放场所,避免危险品货物 被盗或不正当使用。从事高危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的危险品承运人、地 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及技术细则的相关要求制定 针对高危危险品的安保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相关活动,根据需要及时 修订。第十一条 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建立可在存放场 所外读取并实时更新的危险品货物存放电子台账,准确掌握危险品货 物的UN编号、名称、危险性、件数、重量、存放位置等相关信息。第十二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将危险品货物临 时存放的应急响应方案纳入公司整体应急救援预案中,且每一年至少 演练一次。第十三条危险品承
10、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制定的公共航空危险 品运输事件报告程序应当符合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事件判定和报告 管理办法的要求。第十四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 对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第三章临时存放要求第十五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将危险品货物存 放在存放场所,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临时存放活动。承运人或者 地面服务代理人如需设置指定暂存区的,启用前应当将设置有关情况 告知机场管理机构。第十六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所存放危险 品货物的种类、危险性和数量,设置存放场所、配备作业和应急处置
11、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可用。 这些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场所安全管理规 范(MH/T1073)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七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 况为开展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活动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确 保防护用品可以有效使用。这些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危险品货物航空 运输存储场所安全管理规范(MH/T 1073)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 规范的要求。第十八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存放场所张贴 与存放的危险品货物相一致的相关标识,告知相关人员所存放危险品 货物的类(项)别和危险性。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
12、理人应当在存放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 “禁止吸烟”、“禁止明火”等标识。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存放场所明显、相邻的位 置张贴信息,告知相关人员出现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信息报 送方式。第十九条除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危险品货物及存放所需的必要 设施设备外,存放场所不得存放其他无关物品,与危险品货物装载在 同一拖斗或集装器内的非危险品货物除外。第二十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 及技术细则的相关要求对出港的危险品货物进行收运检查,确保 符合航空运输要求后方可存放在相应场所。第二十一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在对危险品货物进 行存放操作前,应当预先检查;存放操作时,应
13、当做到轻拿、轻放, 严防撞击、重压、拖拽、倒置和侧放。操作单件超过50公斤的危险品货物时,应当根据需要使用相应 的设施设备完成装卸、码放等工作,避免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危险品货 物破损、泄漏或跌落。第二十二条除应急处置需要外,禁止在存放场所内打开包装、 分装改装、物流加工、取样等作业。第二十三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危险品货 物实际存放情况,在存放专用区、存放专用库以及指定暂存区内划分 不同的区域,按照技术细则及相关行业标准中隔离的有关规定分 类(项)别存放危险品货物。第二十四条装有多类(项)别危险品货物的拖斗或集装器应当 存放在存放场所的指定区域。第二十五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
14、理人应当对存放场所进 行定期巡查,确保存放的危险品货物包装完整、与台账相符、持续符 合本办法的要求,并留存巡查记录。第二十六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在预先检查或定期 巡查时发现存放场所内包装变形的或包装轻微破损的危险品货物,应 当及时联系托运人更换出港危险品货物的包装或通知收货人提取进 港的危险品货物。学习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金融 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深入了解所在金融机构的业务情况,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适应股权董事岗位需要。第四条 股权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当坚决贯彻党中央 决策部署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派出机构有关 要求,结合专业判断自主发表意见,并对表
15、决结果承担相应 责任。第五条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股权董事履职的技术支 持,对股权董事提出的议案审议意见进行审核,并在必要时 对议案审议意见进行风险提示。股权董事应当承担的责任不 因派出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作出风险提示而转移。第六条 派出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采取必要措施,确 保股权董事便捷、高效获取议案审议相关信息,为股权董事 有效履职提供保障。金融机构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未完整、准确提供相关信息的议案,股权董事有权按 规定提出推迟审议或推迟表决等意见;对不予配合或未按股 权董事要求补充提供相关信息的议案,股权董事有权予以否 决。第二章股权董事议案审议职责及审议意见内容
16、第七条 股权董事依法行使以下议案审议职责:当发生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事件时,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 理人应当启动应急响应方案,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按规定配合 局方开展调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除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另有要求外,危险品承运人、 地面服务代理人在存放场所存放国内航线(不含港澳台航线)上运输 的危险品货物不得超过三个月,存放港澳台航线及国际航线上运输的 危险品货物不得超过六个月。针对无法交付的危险品货物,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 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 向运输该危险品货物的承运人进行通报,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 存放管理。针对无法交付的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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