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4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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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丘经济开发区村低工行加星化管理力法(征求意见稿)第一偏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升村级治理规 范化、法制化水平,稳固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和执政地位,促进农 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 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章程,在全面总结安丘市村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第二偏农村党员防色管理第一章 党员队伍积分制管理第一节管理范围第三条 实行农村党员队伍积分制管理的范围是,在村级党 组织备案登记的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对年老体第十
2、八条建立为民服务全程记实制度。印发党员“一联四 帮“记录簿,组织党员认真详实地记录开展为民服务的对象、过 程和群众评价;有条件的,要及时留存声像资料。对年龄较大、 没有书写能力的党员,村党支部要定期召开会议进行调度,及时 帮助填写为民服务记录。第十九条建立定期展示制度。以支部为单位,采取会议交 流、设置展板、公开栏公示等方式,每月1次展示交流党员开展 为民服务情况,一般安排在“党员活动日”进行;以社区为单位, 采取现场观摩、会议调度等方式,至少每季度1次对本社区为民 服务开展情况进行小结,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 问题和不足,推进工作深入开展。第三章不合格党员处置第二十条 处置方式。
3、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主要分为 限期改正、劝退、除名三种方式。对有继续留在党内愿望、愿意 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 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 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 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第二十一条 处置程序。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 序:(一)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积分结果,对不合格党员作出 初步认定。(二)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 料,并召开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开发
4、区党(工)委派 人参加。(三)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开发区党 (工)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开发区党(工)委 报市委组织部预审。(四)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 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五)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开发区党(工)委集体研 究审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开发区党(工)委集体研究 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六)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 当方式宣布。(七)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 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 部拖延不作处置
5、,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 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开发区党(工)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后续工作。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 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 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断,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 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开发区党(工)委要认真做 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 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 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第二十三条 政策界限。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要注意
6、 把握以下政策界限:(一)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 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 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二)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 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 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予以处置。(三)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应采取 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 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开发区党(工)委审查后,报市委组织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 学、劳务人员中的
7、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四)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 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到警告、严 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 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 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要及时通报纪检机关。第三偏村破事房管理第四章 村级事务管理权责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社区)依法履行监管权。开发区(社 区)按照有关规定,对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 会议以及村务监督会议履行职责情况,对村级事务办理等情况, 负有指导和监管职责。第二十五条村党支部依法履行领导权。村党支部在村级党 的建设、经济社会建设和民主
8、管理活动中实施领导权,在决策的 形成、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中负有组织领导职责。第二十六条村委会依法履行执行权。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 村委会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具体办理本村的大 众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开发区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履行决策权。第二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决策监督权。第五章村事民决镇(社区)监管第一节监管事项第二十九条 需要民决、开发区(社区)批准的事项:(一)村合同签订;(二)村集体资金使用;(三)低保户推选;(四)五保户确定;(五)户口迁入;(六)农田、荒山、闲置资产等集体资产资源处
9、置;(七)村级工程建设;(A)宅基地审批和房屋翻建;(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十)发展党员及党员关系转接;(十一)土地调整;(十二)树木采伐;(十三)育龄妇女计生管理关系迁入;(十四)其他需要民决、开发区(社区)审批的事项。第三十条 需要民决、开发区(社区)监督的事项:(一)村干部补贴报酬发放;(二)选聘村干部工作;(三)种植结构调整;(四)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五)民主议事;(六)债权债务管理;(七)其他需要民决、开发区(社区)监督的事项。第二节民决程序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议 事:(一)一般性事项议事程序。对村级一般性事项,可由村“两 委”按照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
10、,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二)重大事项议事程序。对村级重大事项,一般要按照村 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 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四议”的程序进行。对村内重大事项及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村党支部 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村“两 委”就村党支部提议事项进行商议,形成初步方案;党员大会对 村“两委”商定的方案进行审议,进一步修订完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 议,对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进行讨论表决。村“两委”融合度高的村议事时,可以合并有关程序进行; 村“两委”融合度低的村议事时,应按“四议”的程序进
11、行。自 然村议事时,可以由各自然村村务负责人主持,报行政村研究审 批。对涉及重大工程、土地调整和大额开支等方面的村级重大事 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前,应召开听证会进行论证。听 证会由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 成员、社区干部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法律人员配合组成。听证 会前,村“两委”要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程序等提前 告知党员群众。第三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 民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 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条件的村根据需要及时 召开。一般情况下由村委会主任主持,也可以由村党支部书记或 社
12、区干部主持。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 事项。第三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村民代表的数量由村委会讨论决定,不得少于30人,妇女村 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一般按每5 户至10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三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视情况随时召开。在下列情 况下应当召开:(一)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断村民委员会成 员的工作;(三)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五)对外来人口在本村参加选
13、举的选民资格认定;(六)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第三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到会 人数必须达到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 社区干部参与列席。第三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村委会将议题通知村民代表, 并报社区备案;(二)召集村民代表开会,村委会汇报并说明本次会议议题 情况;(三)村民代表讨论有关议题,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四)村民代表对议题逐项进行表决。第三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根据表决议题的需要,可以采取 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 通过。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的重大事项,在 村
14、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后,应通过多种方式,尽快向广大村 民公布、公开,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决事项报社区审核把关,涉及大 面积土地调整、征地拆迁、重大工程建设等事项,应报经镇街区 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换村民代表:村民 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本职 工作,给村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本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 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户代表联名要求撤换的。撤换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长或村委会成员召集本小组过半 数村民或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会议,与会人员 过半数同意方
15、为通过。第三十九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国家 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第三节监管方式第四十条列席议事会议制度。开发区工作人员要按照驻村 分工,全程列席村级议事会议,对议事过程的合法性进行指导,并 对整个过程进行签字确认。第四十一条 建立村级“阳光议事日”制度。(-)社区干部负责主持“阳光议事日”活动,村“两委” 具体组织实施。活动应当有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村民代 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人员参加。“阳光议事日”活动每月开展一次(原则上与前文“党员活 动日”为同一天)。各社区根据实际,确定各村开展议事学习时间。 活动过程由村文书详细记录,参加人员需
16、签名登记备案。(二)“阳光议事日”活动主要是通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 会议议决事项;学习传达上级的有关政策,学习法律和相关技术 知识等;开展义务帮工活动。(三)“阳光议事日”前,村“两委”要将议事学习时间、地 点等提前告知村民。议事学习情况要报社区备案。第四十二条推行网上“阳光村务监督平台”。由开发区统 一建立网上“阳光村务监督平台”,组织各村将党务、村务、财 务等有关内容,定期在网上进行公示。要督促各村对网上公开内 容及时更新,对群众质疑问题按时回复,确保公开透明。具体按以 下程序进行:(一)信息整理上报。村“两委”负责整理、上报公开信息。 村“两委”要根据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村民关注的重大事项
17、的办 理情况,形成公开内容,做到重大信息定期提供,急需信息随时提 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 行党员义务的正式党员,可不实行积分制管理。第四条 对流动党员,应注意区分开发区域内流动和域外流 动两种情况。对开发区域内的流动党员,接受所在党组织的管理, 对不服从管理的,先交由社区党总支进行教育转化,经教育未转 化的,应按组织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对开发区域外的流动党员, 本着符合条件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地党组 织。对本人确实不愿转走或工作单位未设立党组织,又难以正常 参加村党支部活动的流动党员,原则上经本人同意,由开发区党(工)委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接收
18、其党组织关系,实行统一管理, 不再接受村级党组织的积分制管理。第二节积分组成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所得积分,由 基础分、激励分组成,并实行“一票否决二(一)基础分L入党积极分子(20分)。分为年龄、学历、基本表现三部 分。年龄(5分):35岁及以下的记5分;36岁-44岁记4分; 45岁-55岁记3分;56岁及以上记2分。学历(5分):大学 及以上学历记5分;大专学历记4分;中专(高中)学历记3分, 初中学历记2分,初中以下学历记1分。基本表现(10分)。供,村民有要求的信息按时提供。(二)分级把关审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要对 村“两委”提供的公开信息进行把关,防止
19、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 社区党总支书记对社区所辖村的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 意见。(三)开发区审核录入。开发区组织有关单位对各村上报的 公开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真实有效后安排专人录入平台。(四)公开内容质询。村民对公开内容有质疑的,通过网上 监督平台公布的电话、邮箱等形式,向镇街区进行反映。(五)跟踪监督落实。各村“两委”自收到督办单2个工作 日内,对村民提出的意见给予解释和答复,镇街区要跟踪督办,限 期整改。第四十三条指导督促其他监督主体充分发挥作用。(一)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1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级事务的监督工作,一般由3至7 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
20、产生。村务监 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一般可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其他党员担任, 提倡没有兼任村委会成员的纪检委员依法兼任。除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 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 会成员。2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相关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 扰、阻碍或者打击报复。3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村民会议或者 村民代表会议依法罢免其成员职务。(二)发挥全体村民监督作用。村民对村级事务管理工作提 出异议的,由村“两委”成员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解释。十分之一 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
21、表联名,向村“两委”提出合法 合理质询的,村“两委”要召开村务质询会议,由社区干部主持, 一般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参加,对提 出的质询问题,由村“两委”干部现场予以解释和答复。对解释或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开发区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 出异议并申请书面答复,镇街区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三)强化审计监督作用。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 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开。(四)利用评断监督作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对村 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进行民主 评断。评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工
22、作 业绩,村集体“三资”管理和廉洁履职情况等。民主评断每年一 次,由镇街区统一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社区干部列席。评断结果与村干部报酬挂钩,作为村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 处的重要依据。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断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五)发挥村规民约监督作用。要重视村规民约的作用,引 导教育村民学法守法,自觉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村规民约在镇街 区的统一指导下,由村“两委”负责牵头制定,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并报开发区备案。社区党总支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督使用,村 “两委”换届后,要及时对村规民约进行修订,确保发挥应有作 用。第四十四条指导督促各村村务公开工作,保障村务监督工 作实施。(一)指导
23、督促各村落实公开事项。L决议公开。经会议表 决通过的事项,报社区审核把关后,在公开栏进行公示。2.结果公 开。议决事项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过程应每月公开一次,实施 结果及时公开。3.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公开的常规性事项。4.十分 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 事项。5.对于镇街区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按照“谁审批、谁 公开,谁收费、谁公开”的原则,由负责审批、收费的部门经镇街 区批准后,到村里进行公开。6.对大多数群众点名要求公开的事 项,以“点题公开”的形式及时公开。(二)指导督促各村严格按程序公开。村委会依法提出村务 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
24、并提出意 见建议,由村委会进行补充、完善;村委会对公开方案进一步修 订,经社区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三)指导督促各村严守公开时间。公开事项应当至少每季 度公开1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对涉及村 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当随时公开。村 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公示5日。(四)指导督促各村不断丰富公开方式。各行政村应通过村 务公开栏、“阳光议事日”、有关会议、广播喇叭、阳光村务平 台、“明白纸”等形式公开村务。村务公开栏一般应设在村委会 门口,醒目耐用。村民委员会管辖多个自然村的,应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在各自 然村公开相关村务。第四十五条 强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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