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一章自测练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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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一章自测练习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出现的形式是O选择一项:A.工厂立法B.政府立法C.工会立法D.议会立法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选择一项:A.法国B.美国C.德国D.英国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O选择一项:A. 19世纪末B. 19世纪上半叶C. 18世纪末D. 18世纪上半叶国际劳动组织成立于()A.劳动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产生的基础相同B.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交叉性C.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及主体权利义务都 不相同D.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同,但主体的权 利义务不同案例分析题2009年5月,15岁的小林不愿意继续上学
2、,就离家出走, 到某县城去打工。小林在一家建筑公司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做 一些杂活。因为小林年纪小,只能算半个劳动力,所以公司与 他约定,比别人的工资少30%,小林表示同意。建筑公司的 工作十分辛苦,并且因为小林年纪小,常常受到欺负,因此小 林觉得难以忍受,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主管说小林必 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小林于是给家里写信,叫父母领自己回 去。小林的父母来到县城要领小林回去,公司主管仍然不放人, 称,与小林签订了劳动合同,小林必须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届 满。请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 下列问题:(1)小林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2)小林需要交纳违约金吗?小林和
3、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1)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一方的劳动者,必须 要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即劳动权利能力与劳 动行为能力。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 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我国公民的劳动 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在本案中,小林未 满16周岁,因此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能 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因为小林未满16周 岁,某建
4、筑公司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双方的劳动 合同是无效的。2003年2月,胡某刚好满15岁,中学毕业后即外出打工, 并于同年与一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厂长屡次不满 意胡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胡某的工作。一年后胡某无法忍 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于2004年3月与一摩托车配件厂签订 劳动合同。开始胡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一个月后 于4月被调到流水线车间。但是胡某的业绩仍旧不如同车间的 其他工人,老板无奈只能将其工资从1500元/月降到1200元/ 月。2004年6月,胡某出差在外,因一起车祸致使其右腿骨 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到厂长办公室任秘书。12月份,因胡 某家人多次请求,胡
5、某正式辞去工作,回家养伤。试分析:本案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各自引起了劳动法 律关系怎样的变化? (1)胡某于2003年同羊毛衫厂签订劳动 合同并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胡某当时只有15 周岁,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其与羊毛衫厂签 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因为胡某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在 此期间调动工作、辞去工作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 消灭。(3)胡某2004年3月与摩托车厂签订劳动合同引起了劳 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此时,胡某已经满16周岁。(4) 2004年4月胡某被调到流水线车间,引起了劳动法 律关系的变更。(5)摩托车厂老板降低胡某的工资
6、行为也引 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6) 2004年6月胡某车祸后回厂 被调离原来的岗位,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7) 2004年12月胡某与摩托厂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引 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周某从四川来京打工,2008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 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某每月的工资1000元,另外, 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 2009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某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 指切断,为治疗花去医药费5000元。周某随后向餐馆老板提 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某的请求,并解 雇了周某。2009年4月,周某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
7、提出仲裁申请。餐馆对此予以反对,其理由是,周某与餐馆 之间属于普通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且双方就相关费 用已作出约定,应以约定为准。试分析:(1)本案是否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1)本案适用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受 劳动法调整。(2)该餐馆与周某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餐馆应承担周某 的医疗费和营养费以及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经济补 偿金等。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2004年12月5 日招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为自己制作旗袍的花样扣,双方达
8、成 口头协议:李某按张某关于花样扣制作规格、交付时间等要求 加工制作花样扣,张某按李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李某 按协议的约定,按期交付加工制作的旗袍花样扣,但张某一直 未按协议支付报酬。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都 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试分析:(1)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 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2)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是劳动争 议吗?(3)法院应否受理李某的起诉?(1)张某是和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 调整。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 关系的
9、劳动者,适用本法。”在本案中,李某只承揽了制作服 装配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 张、李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2)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 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不是劳动争 议。(3)法院可以将此案作为因劳务关系引起的纠纷而直接 受理。孙某系大学法律本科学历,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 资格证书。与某公司签订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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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 劳动 社会保障 第一章 自测 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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