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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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 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条例等法律规范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 依法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 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确定是否处罚、作出 何种类别和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2、第三条全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实施行 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法律规范或国务院、国家医疗保障局、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裁量 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适用本裁量基准时,应当以事实为基础,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 当、公平适度的原则,注重综合裁量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二章裁量规则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 和从重处罚五类。(一)不予处罚,是指认定行为违法,但因其符合法定要件而作出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二)行为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查实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三)一年内
3、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医疗保障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其他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调查、处理职权行为的;(五)对举报投诉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章裁量幅度(16-20条),明确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 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第四章适用程序(21-24条),明确了行使裁量基准的程序及重点事项。第五章裁量监督(25-26条),明确了裁量监督的方式和主体等内容。第六章附则(27-30条),明确了本基准将于2023年元月20日正式实施。(-)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 幅度;法律规范对特定违法行为规定了区分轻重的
4、处罚种类的,选择更轻的处 罚种类。行为违法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倍数)以下确 定罚款数额(倍数);(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低于中间值的 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四)i般处罚,是指适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中间值的行政处罚;(五)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高于中间值的 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第六条给予减轻处罚的,必须经法制审核通过,罚款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 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数额的20%。第七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 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
5、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 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 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FI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 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 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 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十一条初次违反医疗保障法律规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 不予处罚。第十二条下列情形,裁量时应当作为从轻情节。(一)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 据材料的;(二)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裁量时应当作为
7、从重情节。(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基金重大损失、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严重危害 后果的;(二)行为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查实认 定为违法行为的;(三)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医疗保隙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其他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 人员依法行使调查、处理职权行为的;(五)对举报投诉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 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旦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
8、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 节、社会危害后果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第十五条行使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 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适用同一法律依据的违法行 为,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三章裁量幅度第十六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基金监管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按照 以下裁量基准确定罚款数额。(一)从轻处罚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 5倍以下罚款;(二)一般处罚的,处骗取金额3. 5倍罚款;(三)从重处罚的,处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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