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技术安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技术安全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xxxx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技 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 技术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大学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购 买、存储、使用及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 人。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 放射性物质。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定义如 下:(一)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
2、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 射性材料。(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 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三)射线装置,指X光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 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第四条依据XX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长 对我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我校实行实验室建设与技术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的分级分工 负责制,具体分工如下:(一)实验室设备处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登 记注册、备案工作;制定、完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 规章、制度;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指导、督查、 协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技术安全体系
3、建 立、技术安全教育和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放射性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技术安全监督、检查和对突发事件的应 急处置工作,通知或通报有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整改,纠 正、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二)保卫处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防火、防 盗、防人为破坏工作,参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 监督、检查,参与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突发事件。(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 使用单位)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负有主管 责任;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同时,应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线装置安全负责人,并在实验室设备处备案。(四
4、)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对本间实验室内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的日常管理负直接责任。(五)在实验室工作(含实习、参观等)、学习的人员 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行为负直接责任。第二章安全防护管理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在相关实验室 张贴。第六条使用单位应为放射性实验室工作人员配备个人 防护用品,并配备相应的监测和报警仪器。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每年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 改。第八条使用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人 员、临时雇佣人员、有职业禁忌的职工、未成年工作人员或
5、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放射工作。第九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存放场所须在显要位 置放置放射性标志,如标识牌、指示灯等。第十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 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定期培训,持证上 uU 冈。第十一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须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和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 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并及时反馈相关使用单位。第十二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进入放射性工作场所 时,须按照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卡,并在监测周期结 束前及时换领新的剂量卡。第十三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定期对工作区域和 环境辐射水平进行测量(每月一次),做好监测记录,并
6、在 监测周期结束前及时上交至实验室设备处。同时配合相关部 门做好检查工作。第十四条 发生放射性安全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 应急预案,并通知实验室设备处和保卫处,由学校报告XXXX 市环境保护局。第三章购买及使用管理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购买放射性同位素、II类及以上射 线装置的,须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实验室设备处技术 安全科审批,并配合学校完成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 变更工作。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须从具有资质的单位购买放射性同 位素与射线装置,并妥善保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出 厂技术文件。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放射源。 因科研协作确需迁移转让的,须经实验室设备处同意,并配
7、 合学校完成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和原项目使用场所的 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待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迁移和 转让。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备有符合防护和安全要求的放射 源存放专用保险柜,加贴放射性标志并配备必要的防护报警 装置。专人负责,双人双锁,建立账目,定期检查,做到账 物相符,并对检查结果做书面记录。第十九条 放射性实验须设立专门独立的实验室,且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搬离放射性实 验室。因故确需搬离的,须经实验室设备处同意,并报环境 保护部门(放射源还须报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二十条 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存放场所(含门牌号)备 案后禁止随意更换,确需变更的,应向实验室
8、设备提交书面 说明,由实验室设备处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及时变更辐射 安全许可证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开展放射性实验时,应双人操作,并作好 使用记录。第二十二条 放射源的使用应做好登记工作,除专门装 置、教学实验装置外,零散使用的放射源必须清点后收回保 险柜内,严防丢失。第四章废弃物的处置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参照XXXX大学实验室危险废 物管理规定做好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工作。报废前,使用 单位须向实验室设备处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联 系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回收,并承担相 关费用。放射性废弃物由XXXX市环境保护局指定的机构进 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妥善保管,严禁随
9、意堆放、 掩埋、焚烧和丢弃,不得私自进行处置。第二十四条 使用I类、II类、in类放射源的使用单位 应当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 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 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第二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报废处理后,使 用单位须报实验室设备处备案,并配合学校完成辐射安全 许可证的变更和原项目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等后续工作。 未得到上级环保部门批复通过前,不得对放射源、放射性同 位素及射线装置进行报废,原项目使用场所不得移作他用。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 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据XXXX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 追责办法(试行)等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 机关进行处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校办企业、医疗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XX大学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