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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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广 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版)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关于制定国家 社科基金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的文 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需纳入 “包干制”管理的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第三条 项目经费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 核算、专款专用。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 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经费包干 使用个人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弘扬科学家精神,遵 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
2、目 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 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或虚假套取, 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第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纳入“包干 制”管理的项目经费不再设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比例。项 目经费使用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本着科学、合 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经费使用,并对经费支出的 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间接 成本、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合 理支出。第六条 学校按照项目立项经费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 和间接成本。其余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绩效支出由
3、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确定,项 目结项后,填写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包干制”科研项目绩 效发放表,经社会科学处审核,按学校绩效管理的相关规 定发放。第七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管理 要求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后,报项目 主管部门。第八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科研项目,根 据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对项目资金作相应处理。第九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经费如有结余,按照相应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资金的要求执行;管理办法中无明确规 定者,结题后结余资金由项目组继续使用,用于科研项目的 续研或预研。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 门、学校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省和学校有 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项目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项目 经费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冻 结项目经费、一定期限内取消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资格等处 罚措施;对违纪的,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 涉嫌违法犯罪者,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 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大学哲学 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号)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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