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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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 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 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 135号)、江苏省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137 号)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苏财教2007 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 定本暂行办法。第二章评选组织机构第二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 小组的领导下由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须由校、院两级成立评选委 员会,实行集体评选。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
2、选委员会,学校分管 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审 计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学校国家奖助学 金评选委员会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 助学金评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负责国家奖助学金日常工作。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学院主“自律承诺书”,并在该学年度内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时间 累计不少于30小时,每学期不少于15小时。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以银行转账 形式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及时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 家助学金,以后
3、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第二十七条学校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 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 得者颁发江苏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二十八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 助学金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特别 优秀的学生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十九条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 奖助学金奖励资助资格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国家奖助学 金奖助资格,追缴已发国家奖助资金。获奖励资助期间如出 现不符合国家奖助学金奖助基本条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决 定是否追缴国家奖助资金。追缴的国家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 助其他特别优秀学生或家庭
4、经济困难学生。第三十条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 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 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学校有关 规定予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 门的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11 - 要负责人任主任,成员包括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 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委员
5、会负责本单 位国家奖助学金的申报和初评。第三章评选原则、范围及标准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 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 秀学生的奖学金。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的原则。第八条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一)国家奖学金在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全日制本科 生中评选,专升本学生第1年不具有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二)本科生因出国、出境交流等原因不在本校学习一 学期及以上者,不得参评其不在本校学习期间所在学年度的 国家奖学金;不在本校学习不足一学期,且返校参加相关考 试者,由教务部门
6、认定其学习成绩,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 选委员会审核通过,可参评该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申请学年内各学期学习 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须在同年级同专业10%以内,且 参评年度无补考和重修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 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 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 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 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
7、 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 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 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 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 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 以上奖励。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 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8、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 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 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 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 为主力队员。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 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 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 誉称号。(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校期间曾获校级(含)以上表彰。(六)符合上述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 推荐:1 .获全国大学生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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