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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优化学生公寓育人环境, 把学生公寓建成文明、安全、舒适的大学生之家和学生思想 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第一部分住宿管理第一条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寓办)负责入 住学生公寓学生的住宿安排,如遇学校整体规划调整时,公 寓办有权对住宿安排进行调整。住宿学生要按照学校整体工 作部署,配合住宿调整工作,不服从学校住宿调整并影响学 校正常工作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条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应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入住手 续,在指定的房间按定员居住,并与学校、所在学院签订大 学学生住宿协议。
2、第三条学生申请到校外住宿,应当在退宿一周前向所在 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与家长确认情况、审批同意,学 生与学校、所在学院签订外住协议后,学生可以到校外住宿 (大一学生不得办理外住手续)。学生因校外住宿发生问题, 学校不承担责任。第四条学生因学籍变动等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应 持教务处(研究生院)证明,重新签订住宿协议(协议的有第三十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 的,根据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或者参照本办法相近条 款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入住学生公寓的各类学生。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10 - 效期限与所延长的
3、学习期限相同)并办理延长住宿手续。休、 退学的学生,应在公寓办办理完休学、退学转单签字手续后 5天内搬离学生公寓。第五条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至开学后一周内向学 校缴纳住宿费,以取得本学年住宿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 住宿费者,取消其住宿资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按规定 办理缓交手续,方可获得住宿资格。如遇住宿调整,住宿费 标准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老楼老办法,新楼 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学生因退学、转学、休学、出国等原 因中途停止住宿的,学校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 余住宿费。第六条学生亲属如需进入学生公寓内探访学生,需经学 生本人确认并同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公寓办批准三个程
4、序。学生亲属应当向学生公寓值班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并进行 登记后方可入楼(异性亲属需要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陪同), 并按照公寓办限定时间离开学生公寓。第七条凡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使用学校统一配置的 宿舍家具,不得私自改变宿舍内家具位置,不得私自在宿舍 内添置家具,不得私自添置大中型健身器材,首次发现给予 通报批评,再次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 课程需要,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公寓办批准后,学生可以 购置、使用折叠桌。折叠桌在不使用时应当折叠收好,不得 在楼宇公共空间、宿舍通道存放,不得影响宿舍的美观和其 他学生的利益。第八条有下列行为者,按情形给予相应处分:(一)擅自调换宿舍,侵占空宿
5、舍,给予警告处分;(二)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出借或者出租宿舍内床位,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宿舍学生知情不报 者,给予通报批评;意图留宿外人未遂者,所在学院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两次以上意图留宿外人未遂,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已在学生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的学生,未按照大 学学生管理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所在学院审批通过、 未在学校办理退宿手续,私自到校外住宿,视情节轻重,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发生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四)未经公寓办批准,出入异性宿舍,视情节轻重, 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 宿舍留宿,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
6、次留宿异性或者多次 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学生知情不报 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部分公寓安全管理第九条为消除学生公寓安全隐患,学生公寓实施全面禁 烟(含电子烟),学生严禁在学生公寓吸烟(含电子烟), 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严禁在学生公寓 内存放火柴、打火机等火种,首次发现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 评,再次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条学生应当提高警惕,增强日常防火、防盗意识, 不得在宿舍内悬挂围帘,房间无人时应当切断电源,关门关 窗。第十一条有下列危害学生公寓安全行为者,按情形给予 相应处分:(一)在学生公寓内点蜡烛、焚烧物品、存放或燃放烟 花爆竹
7、等使用明火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或者存放酒精炉、煤油炉、卡 式炉等加热灶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随意动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其它安全设施,视情 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 有害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在公寓楼内使用或存放管制刀具,首次发现所在 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再次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六)将实验用动植物、稳压器、化学物品等科研实验 用品带入学生公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因以上(一)至(四)条行为在学生公寓内引发火情 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因以上(
8、一)至(四)条行为引 发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者,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危害学生公寓安全的用电行为者,按情 形给予相应处分:(一)在学生公寓内私拉电线或以其它方式偷电等私改 电气设备的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在学生公寓内,住宿学生可以使用电脑、非充电 台灯、手机、平板电脑、20000mA以下的充电宝、电动牙刷、 电动剃须刀、相机。在宿舍有人状态下,住宿学生可以为本 条目所列电器、电子产品充电。在宿舍无人状态下,严禁住 宿学生为本条目内所列电器、电子产品充电,一经发现,相 关责任人需向所在学院做出书面检讨,所在学院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通报批评。(三
9、)除本条目第(二)条所列举电器、电子产品和学 校在学生公寓楼内、宿舍内配备的电器外,其他各种具有电 加热或电制冷功能以及易造成学生公寓安全事故的电器,均 被视为违禁电器,学生不得使用或存放,首次发现给予警告 处分,再次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存放为电动车、电动平衡车、 电动滑板车等电动助力工具或其它仪器设备提供电力的电 瓶、电池和充电设备或为其充电,一经发现,按照如下原则 进行处理:首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再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为电瓶、电池充电被现场查处时,在场的其他学生知 情不报,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凡因不规范用电行为在学生公
10、寓内造成用电事故及引 发火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因以上行为引发火灾等安 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禁止向窗外、楼道内乱扔杂物、泼水或其它危 及他人安全的行为,违者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第十四条禁止私自更换或增加宿舍门锁,违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学生公寓严格执行出入证管理制度,不得伪造、 涂改、转借出入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部分公寓行为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公寓楼是学生生活的重要场所,全体学生 都有责任有义务爱护学生公寓内设施,保持学生公寓环境整 洁,遵守大学学生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七条禁止在学生
11、公寓楼内进行*活动,违者视情节 轻重,根据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学生公寓楼内开展活动均 应经过公寓办审批。未经许可,不得在学生公寓内张贴、散 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及宣传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 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在宿舍内上网学习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 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不得在社交媒体上制造、传播谣言,违者视情节轻重,根据 大学学生网络使用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条在学生公寓内住宿的学生应按照下列时间安 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一)本科学生宿舍实行断电熄灯管理,在教学周次内, 开始供电时间为6: 00,熄
12、灯时间为周日至周四23: 00,周五、 周六24:00o假期供电时间由公寓办另行通知。研究生宿舍 实施24小时供电。(二)学生公寓楼实行晚间闭门管理制度,晚归早出登 记时间为24:00-次日5:00,无特殊情况,学生不得随意外 出。晚归者需在各楼宇门岗配合查验证件并登记信息,不配 合晚归早出管理工作,并影响学生公寓秩序者,给予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住宿学生未与班主任或者所在学院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请假夜不归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 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出现一切问题,学校不承 担责任。(三)对酗酒晚归者,按下列情形处理:酗酒晚归者, 所在学院要进行批
13、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 告以上处分;酗酒晚归并影响正常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晚归并破坏公物造成损失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动物,禁止培植占据 空间大、阻碍消防疏散的植物,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发现后限2日内自行处理,移出学生公寓楼。同 宿舍学生知情不报者,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学生公寓内打麻将或进行其他具有 赌博性质的活动,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影响他人休息、影响 楼内生活秩序的各种活动,禁止在楼道中大声喧哗,首次发 现给予通报批评,再次发
14、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第二十四条不得破坏学生公寓楼内公共物品,一经发现, 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宿舍内公共物品如有丢失损坏,由责任者照价赔偿,如果责 任不清,应当由宿舍内所有学生共同负责。第二十五条宿舍内部布置要整齐、美观、大方、符合物 品摆放规范要求;不得在门窗、墙壁或柜橱上张贴影响室容 的字、画、贴纸等,不得在宿舍和楼道内涂写刻画、钉钉子, 违者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维修、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 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禁止占用楼宇公共空间存放私人物 品,一经发现,由学生公寓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收缴暂存,学 生需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检讨,所在学院进行批
15、评教育后, 由公寓办审核检讨材料,审核通过七日后由学生公寓物业管 理部门将物品归还学生。第二十六条学校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宿舍安 全卫生进行检查。同一学年内因同一责任人造成宿舍安全或 卫生三次及以上不及格的,将取消责任人当年个人评优资格, 如责任人为宿舍全体学生的,将取消宿舍内全体学生当年评 优资格。第四部分党员宿舍管理第二十七条学生公寓实行“党员挂牌”制度,凡有学生 党员(含预备党员)入住的学生宿舍,在宿舍卡中进行标识。 学生党员在学生公寓内应当主动关心、帮助他人,积极为学 生服务,带领和督察宿舍成员遵守学生公寓各项安全卫生管 理规章制度,做好宿舍内务,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第二十八条各级学生党组织开展评优工作、入党积极分 子和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养教育考察工作、预备党员接收、 考察和转正工作时,应根据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 分子在学生公寓内的表现情况,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第五部分其它事项第二十九条责任人违纪后不协助调查者,违纪后不听劝 阻、态度恶劣者,可以从重处分;宿舍内发现违纪现象,如 无人承认,则视为集体违纪,同宿舍成员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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