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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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冯晓青发布时间:2 0 2 3- 1 -9摘要:利益平衡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原则。知识产权法具有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 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利益平衡成为知识产权法价值构造的内核。知识产权法可以被当作是 一个利益平衡机制。通过剖析知识产权法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配置和利益分派的制度设计, 可以建构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和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框架和体系。利益平衡也可 以作为认知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模式与方法论原则。The ba 1 a n c i n g of inte rest is a n import ant p ri n cip lei n le
2、gis lat io n andjudic ia 1 pr a ct ic e a s w elllT h eintelle c tua 1 p r op er t y lawposes double a i m si nc 1 uding the p rote c ti on of in t e lie c t u a1p r o p er t y and th e m a in tenan ce ofp ubl i c i nte res t,and the b a 1 an ci n g o fin t er e st cons titutes t h e co re in t h e
3、construe tion of v a lue o f int e 1 lectu a 1 p ro p ertyll n tell e c t ua 1 p rop e r ty law can be r ega r de d as a m ech a n ism o f b a lan c i n g of in tere s tlAtheo reti c a 1 fram e w orkan d sy s tem ce nt e r ed andbased on thep rin c ip1 eofba la n c ing of in t er es t can be es tab
4、lishe dthroug h the ana1 ysi so f syst e m des ignfor va r i o usconfigur ing of righ ts and all oc a tionofint e re s t s withreg ard t oint e 1le c tua 1pr op er t y law IT h eba1 anc ing o f i n teres t can also be a c ted as a th e ore ticalm od e a n dp rin 损社会公益。因此,有必要在保护专有私权和维护社会公益之间、在保护与限制之间
5、构建知 识产权的均衡机制。15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度与合理始终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事实上,从整个知识 产权制度看,知识产权法在形式上体现为对权利与义务设立的适度与合理。立法者在进行知 识产权立法时,必须考虑两个问题:第一,可以在多大限度上激励发明者并在多大限度上使公 众获得利益;第二,在多大限度上垄断权的授予会危及公众利益。16例如,权利的适当保 护期限、权利行使的适当方式、权能的适当配置,就是需要着重考虑的。在实质上,知识产 权法的制度建构深刻地体现为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更 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这也是知识产权保护适度和合理原则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
6、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充足而有效的保护并随着形势的需要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同时,需要 协调知识产权法中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之 间的利益关系,防止知识产权的不合法行使,以实现知识产权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一点也 深刻地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之中。2 .追求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涉及知识产权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利 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衡,以及效率与公正之间的平衡 等。其中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平衡是利益平衡关系的法律表现。就知识产权法所需要 协调的重要矛盾而言,知识产权
7、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和该制度所要实 现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法律形式。无论在知识产权的利益天平中存在着多少种利益、多少种利 益主体,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始终是这种利益天平的重要祛码,也是知识 产权制度中利益冲突和协调的重要方面。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平衡是知 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重心。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 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 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人类社会的发明性活动在很早即有。进入阶级社会 以来,智力发明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存在。随着
8、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矛盾和冲突表现愈来愈剧烈,在客观上提出了以 有效的方式加以协调的需要,于是知识产权制度在儿百年前诞生了。这种制度,一开始就是 为平衡和协调知识发明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关系,平衡知识发明者的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 度安排而出现的。知识产权法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 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派、法律选择和整合。在整个知识产权法中,立法 很明显地分为两块,即专有领域和公有领域。拟定专有领域和公有领域的界线,需要考虑对 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度与知识产权人为社会所做的奉献。知识产权法律赋予了知识产品发明者 一系列专有权利,以保障知识产权人因
9、其发明性劳动成果对社会的奉献而应当获得的利益。 同时,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这一专有权又作了一系列限制。根据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发布的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分析,在当代 知识产权保护中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扩大更多是为了保护投资的利益, 而不是激励发明发明,因素是在很多情况下生产商的利益支配了知识产权政策的发展,而终极 消费者的利益则被忽略了。因而知识产权政策更多取决于知识产权商业使用人的利益,而不 是更多的公共利益。显然,在这种新的情况下,重构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显得 更加重要。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利益平
10、衡机制中具有举足轻 重的作用。“给予个人对权利主张以最大范围的欲求,也许必须同规定公益的论点进行平衡”。 17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谋求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一直没有停止过。这是由于,社会发展的价值体系是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并重的双向本位观念,对知识产权人利益的保障不能忽视公共利益。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之间实现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实现其立法宗旨所必需的。事实上,“利益平衡是人权思想和 公共利益原则的反映。1 8在当代的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实现知识产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仍然是知识产权制度永恒的主题。前面提到,知识产权协定 第7条明文规定应
11、当促进权利与义务之间平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 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序言部分以“保持作者的权利(表 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 平衡”作为条约的重要目的,也是国际上对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平衡原则达成共识的标志。知识产权法直接表现为一种授予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以专有权的法律制度。这种专有 权与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和自然流动性是相对的,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也是相对 的。通过限制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而实现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也就是等于对 社会公众利益的公正保护一一由于对知识产权人专有权的限制意
12、味着对社会公众接近知识 产品的基本保障,这正好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精髓。正如博登海默所说,“一个发达的法律制 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利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 泛地分派权利以达成权力的分散和平衡二19在知识产权法也平衡机制存在于一定的形 式和状态中,同时也体现为用以达成这种状态的手段和调整方式,其中对知识产权人利益与 公共利益平衡的设计与保障则是其关键性内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的必要性,还源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知识产品具 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具有个人发明属性和社会公有属性。一方面,需要防止将 知识产品的个人占有绝对化,以免损害知识产品中的公
13、共利益,扭曲知识产品生产的本质意 义;另一方面,知识产品的生产具有成本,而使用上具有非对抗性。因此,也要防止忽视个人 发明性而片面强调知识产品的公共属性,影响知识发明的积极性和知识发明者的合法权益。可见,从知识产品的双重属性分析,也需要对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平衡。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关键性内容。知 识产权人的利益在本质上属于个体利益、私人利益范畴,它必须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就知 识产权法的规范结构而言,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不仅处在共存状态,并且是相辅相 成的。知识产权法制度设计的巧妙之处就在于既要能充足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以激发知
14、识产权人从事知识发明的热情,又要保障知识创导致果的广泛传播与应用,不至由于专有权的 授予而受到阻碍。为此,建立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三)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运营模式.静态模式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表现为知识产权法在对知识产品权益分派、权利义务关系 总体上的协调。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的平衡具 体反映在知识产权法的制度设计中。大体说来,这种平衡的实现存在以下模式:(1 )知识产权的有限专有与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这种平衡体现于对知识产权保 护期限或者说有效期的限制。知识产权专门法律都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规定知识
15、产权 具有有限的保护期,其目的在于避免知识产权永久性地被个人占有,使知识产品来源于社会 而最终又回归于社会,社会公众最终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假如知识产 权受到永久性保护,那么势必会导致知识产权人或者其合法继受人对知识产权的长期垄断,从 而危害获取和自由使用知识、信息的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即使赋予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是永 久性的,假如时间过长,那么知识产权的专有所导致的对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限制所产生的 损害将超过其所实现的社会利益U从理论上说,知识产权法所要实现的社会和经济目的所规 定的保护期,存在一个抱负的时间界线。原则上,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不应当超过提供的激励 足以鼓励后续的
16、发明性活动所规定的保护期限。从知识产权制度性平衡层面上看待知识产权 的时间限制,的确需要反对知识产权的永久性保护观点。20永久性知识产权保护观点体现 了对知识产权上的自然权利观点的绝对化倾向。从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价值目的看,知识产 权不能被赋予永久性的保护期限。无疑,知识产权的有期限的专有是知识产权与物权等财产权相区别的重要特性,它也是实 现知识产权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的一种重要制度机制。立法者宽广的政策考虑, 特别是保障公众使用和最终不受限制地获得智力发明者劳动果实的权利,蕴涵了对知识产权 人利益和社会公众使用知识产品的公共利益达成平衡的意图。美国国会报告即讨论过在拟定 著作权的适
17、当的期限上的激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机制。2 1 正如戴维德尼默专家在剖 析著作权法的公共利益问题时所指出的同样:根据著作权法的传统的公共利益原理,代表公 共领域的作品成为人类继承物的一部分,并且著作权只是在通向更大利益的道路中报偿作者 的一个临时站台。22其实,专利权也有类似的情况,即进入公共领域的曾经获得专利保护的 技术是人类知识和技术海洋的宝贵的组成部分,并且专利权只是在追求更大的利益中酬奖发 明者的一个临时站台。(2 )知识产权的权能均衡。权能均衡是指“各行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之种类、数 量处在一种相对的平衡状态。2 3 事实上,本文所称的知识产权是一个类称,它是由一系列 专有权构成的一个
18、权能系统。知识产权每一个权能的设立,都需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状况。知识 产权每一种类的权利都代表了在发明者的私人利益和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并且, 每增长一个知识产权的权能,就需要在这一权能层次上实现相对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权利 所有人的专有权与受权利人控制的社会公众的权利的平衡。知识产权的权能均衡,一般地说需要避免两种情况:一是社会发展出现了使用知识产权 的新方式,而这种方式严重地影响到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法却没有及时增长新的权能;二是盲目追求知识产权的扩张,使一定期期授予知识产权人的权能太多,以致引起了知识产权 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一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
19、各国修改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要动 因。我国近年修改的几部知识产权专项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利权人 的提供销售权、商标权人的制止反向假冒权,就在不同限度上体现了这一点。第二种情况则 是不适当强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失衡的体现,美国1995年 关于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对著作权不适当扩张,从而招致广泛的批评与反 对,就是体现。(3)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方式的平衡。这种平衡也是知识产权法涉及利益平衡的最广泛的 内容。在知识产权人方面,它体现为知识产权人在行使自己的专有权时,以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为前提。2 4知识产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充足地行使
20、自己的权利,社会公众也应当 保障该权利的正常实现。但是,权利的行使不能因此影响到公众正常运用知识和信息。如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在传 统上通过通用化原则、描述性原则等受到限制,从而将商标权保护范围限定为商业性质的市 场交易领域。在这些领域使用范围之外,商标权人原则上不能干预。就著作权行使来说,著 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能阻止别人为学术研究、教育等目的使用其作品。就专利权的行使来说, 专利权人也不得垄断技术、排斥别人对技术的正常接近和使用。知识产权行使方式的平衡,在知识产权立法设计中仍然体现为对知识产权适当的权利 限制。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一限制是保证 社会公共利
21、益的基本手段U知识产权行使方式的平衡规定对知识产权予以适度限制,这也意 味着知识产权没有被当成是一种绝对化的私权。知识产权的相对性和有限性而非绝对性,是 保证知识产权权利行使方式平衡的基础。知识产权行使方式的平衡涉及的另一方面则是社会公众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 知识产品,不能侵入到专有领域,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都在各自 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是知识产权法在实行中保证知识产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以及公平与效率均衡和统一的保障。总的来说,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上述三种实现模式,在知识产权立法设计上体现为对 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情况下需
22、要做出公正的、适度的、 合理的划分。2 .动态模式(1)寻求在激励知识发明和对知识、信息运用的限制之间适当的平衡点。知识产权法作 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力图在激励知识发明和对 知识产品合理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抱负平衡,从而促进国家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与 社会进步。由于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不同利益主体,知识产权法需要在这些利益之间进行 协调,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进行平衡与协调。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 很强公共利益性质的私权也表白,需要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个人利益特别是知识产权人利益 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维持一种平衡关系。这种平衡,实质上是寻求在
23、激励知识发明和对知识、 信息运用的限制之间适当平衡点的过程。知识产权法通过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知识产权制 度公平、正义社会目的的实现。知识产权法在实行中应本着这一原则,充足考虑权利人与社 会公众的合理权益,协调两者间的关系。知识产权法只有在对利益平衡目的的不断追求中, 才干实现对社会资源最合理的配置,从而做到既充足激励知识产权人从事知识发明,又保障公 众对知识产品的获得与运用。在拟定合理的利益平衡点方面,基本的原则是,平衡点的拟定 取决于利益主体当事人之间对利益的估价、选择及其价值取向。在下限方面,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人赋予的专有权利必须可以激发其从事知识发明的
24、热情;在上限方面,这种权利的 赋予却不能阻碍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也不能损害那些不可损抑的公共利益,特别 是国家利益。在经济学家看来,知识产权法是对知识产品发明的激励与由知识产权赋予的临时垄断 带来的损失之间的一个对价,鼓励知识发明与对知识产品使用限制产生的社会成本之间的对 价。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来自于发明新的知识产品的激励是 否胜过对现有技术限制产生的成本。从法律经济学分析的角度看,知识产权之权利设立与作 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替代机制的其他制度相比,知识产权法在总的社会效用上、在增进社会的 总的福利上,应当具有最佳效果。也就是说,社会从知识产权法激励知识发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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