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通知审查规则的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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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平台邀D审颤则解一一、问题的提出通知删除规则是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用以审查通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重要工具。1对于通知删除 规则的规定,肇端于著作权领域的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将规 则的适用范围从著作权扩张到民事权利。电子商务法第42条对规则进一步丰满。民法典第1194条到1196条 借鉴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的条文基础上,对通知删除制度更加扩展和完善。但有关于通知规则 的规定一直没有很大变动,基本保持原状。但是现行法律对于通知删除规则中审查环节的规定(审查规则)的阙如会造 成平台审查通知的不规范,2主要有侵权责任法(已失效)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商务法、民 法典、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 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 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 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 19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 保护管理(GB/T 39550-2020)等文件。不能及时准确地识别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利于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3 通知规则是通知删除规则的一部分,主要是指包含通知的发出程序、审查程序和通知内容的要求的规定,法律依据为民 法典第1195
3、条和电子商务法第42条的部分字句。通知审查规则又是通知规则的一部分,是指电子商务平台在审 查通知效力时应当遵守的规则。这三者呈现整体和部分的关系。2021年6月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 产权保护管理(以下简称标准)对此已作了细化和补充,但依旧存在可商榷之处。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对通知的效力形式的规定有待完善。通知权是一个程序性权利4参见杨立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 定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检视,载法学论坛2019第3期,第93页。,换言之,发出通知是权利人实现请求平台采 取必要措施、遏止侵权行为的绝对权请求权的意思表示5该请求权在类型上属于绝对权请求权,参见程啸:中国民法 典侵权
4、责任编的创新与发展,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第49页。,具有实体法的效果,同时通知从发出 到接收又应满足一定程序要求,故通知同时拥有程序和实体的效力。现行规范对于通知效力的规定并不全面,只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曾规定过“合格有效的通知”6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 条第2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合格有效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 担连带责任。”(正式文本删去了此表述)。标准第4.3.3.1条也只是规定了通知的部分形式效力:“满足规定内容要 求的通知”为“合格通知”,但“合格”的文义解释的射程也仅及形式效力的无瑕疵情形,
5、存在片面性。实体法的缺位也导致 审判实践中法院用词的不统一问题:法院会用“合格”7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73民终1194 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知民终230号;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491民初 12976号。、“合格有效”网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1民初1231号;河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知民终230号。、“有效”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481 号;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192民初7023号。、“适格”10参见杭州市余杭区
6、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杭余知初字第170号。等语词来形容通知的效力。这些存在些许混乱的认知应在今后实践中予以纠正和统一。 11学界普遍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诸多文章均提到需要构建较为统一的合格有效的通知认定标准。但也有学者表示反对, 认为不能设立统一的标准,参见薛军: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研究:以法解释论框架的重构为中心,载比较法研究 2020年第4期,第140-142页。第二,标准完善了通知的形式要求,但是对于平台审查通知如何适用没有配套规定。随着通知审查的深入,对于通知的要求也应逐步提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段确立的权利类型,平台对通知进行
7、更专业化和专门性的审查,并与后续的采取必要措施的环节紧密衔接。法院裁判时 亦可参鉴此审查思路。通知审查的程序规则不光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在进行相应的改造后还可以适用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此外, 其保护的权利也不应局限于知识产权,民法典第1194-1197条保护的是“民事权益”,准确地说,主要保护的是人格 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在肖像权、个人隐私、名誉权、个人信息等权 益需要及时快速保护的场合,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审查通知方面的作用、规范审查程序则更为必要。对于法院而言, 也可以将本文所讨论的审查思路切实的运用于司法审判中,比如运用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原
8、则对通知进行“司法审 查”,对电子商务平台在通知删除程序中扮演的角色进行严格的事后监督。(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标准对通知要件的规定却不一致。故而,如何理解这些要件(What)、如何区别审查阶 段(When)、在各个审查阶段应适用何种要件(Where)以及如何适用(How)就成为构建通知审查规则的重点。通知删除规则起源于著作权制度,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中发挥着较为基础的作用。由于对平台的规制主 要依靠法院对平台进行民事归责,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一定的不全面性、消极性和滞后性。为了完全发挥通知删 除规则的制度性功能、充分发挥平台的作用,平台应结合司法实践的观点和平台的处理经验建构一套清晰的
9、、三方(法 院、平台、权利人)都可以借鉴的通知审查程序规则,其有三点意义:第一,对于权利人,这可以促使平台全面规范的审查通知,从而让知识产权侵权争议尽量、尽早、尽快通过通知 删除规则解决,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题中之义,也能节约司法成本。第二,对于法院,这可以规范和明晰法院的审查思路。平台和法院对通知的审查思路在逻辑上其实是一致的,平 台的审查思路和结果对办案人员有着较大的参考价值,可以有效缓解法院的审查压力并弥补法院的专业性不足。要言之, 这有利于法院更准确地判定平台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分担。第三,对于平台,规则的建立增强了平台对法院归责的可预测性,使其可能地客观上站在法院的立场审查通知, 以避免未
10、来可能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二、通知审查程序的解构与重构通知审查程序可以从通知接收、受理、正式审查三个阶段进行解构。从理论的应然层面看,通知从被权利人发出 到被平台受理,显然要跨过一个“门槛”,否则视为未发出、只“通”而平台不“知”,平台并不会因为未收到通知而存在主观 过错。从规范的实然层面看,标准也明确规定了通知的发出(接收)和受理两个审查节点,这实际上是将通知审查 程序划分为通知接收审查、通知受理审查和正式审查阶段(见图一)。然而,标准却只规定了初步审查和正式审查 两个阶段。12“初步审查”阶段规定在标准第4.322条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应及时完成对 侵权通知是否符合要求
11、初步审查:对侵权通知是否具备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以一般判断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排除明显 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侵权通知。”笔者认为,这个规定可能存在不妥之处。从内容看,“初步审查”包含了通知的接收和 受理两个阶段,但是在这两个阶段由于权利人受到平台审查规则的约束力度不同,并不能适用相同的规范,如果将二者 笼统的并置在一起,会导致要件适用的模糊,最终将损害权利人的通知权。故而,将审查阶段三分更为合适。下文将从 这三个面向对审查程序进行解构和释明。图一通知审查程序的阶段划分(一)“独立”的通知接收审查:通知要件之重标准将通知的接收和受理两阶段合并为受理阶段,并规定只有具备五项构成要件及特别要件的通知才
12、能被受 理,这个规定也得到主流平台规则的支持。13当然,这些平台规则都或多或少存在不完善之处,标准不一。有的不能 足够体现出接收和受理的区分,如阿里集团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2019版),载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平 台 2019 年 7 月 15 0 , 是规定过于模糊,如京东知产维权投诉处理规则第2.5条,载京东平台帮助中心2020年7月15日 定,如拼多多维权投诉通知书第6条,载拼多平台https: 法忽略了标准的规范效力的有限性。作为国家标准的标准是典型的软法规范,本无法的规范效力,但同时标准 的规范性使得标准可以转换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规范或者成为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14参见柳经纬:
13、论标准对法 律发挥作用的规范基础,载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1期,第103页。所以标准只对平台有一定的指导和强 制作用15其约束范围只能及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者。参见标准第1条:“本文件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方, 包括:a)负责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与维护管理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对权利人无强制约束力。要言之,由于标 准在通知要件上的规定严格于法律法规(见表一),如果不在审查阶段中加以区分,则可能会导致严苛的平台自主规 则对法律法规事实上的规范僭越,架空法律法规保护的通知权。笔者认为,根据权利人的通知权受到平台自主规则的约 束程度不同,应将通知接收审查阶段独立出来。表一各规范对通知要件的规定在
14、通知接收阶段,由于标准对权利人无强制约束力,故平台在设置通知接收要件时,不能根据标准设置 严格要件,而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设计宽松的要件,否则,即为不当的限制了通知者的程序性权利,属于不合目的性的审 查。指导性案例83号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天猫公司所确定的投诉规则并不对权利人维权产生法律约束力,权利人只 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维权行为即可。”16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 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具言之,只要是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宽松要件(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和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的通知,平台
15、就应接收。反之,如果一个通知连 法律法规的宽松要求都无法满足,那么平台自然可以拒收该通知(见图二)。将通知接收审查阶段独立出来具有两项优势。一方面,明确了权利人在通知要件选择时的自由选择权。从“当事人 主义”角度出发,平台应允许权利人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自主选择通知的要件数量。另一方面,可以更加明晰平台主观 过错的认定。如果一个通知因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被拒收,则可以视此通知为不存在,平台不会因此承担责任。反 之,如果平台因设置过严的标准而不予接收通知,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因此,平台在接收通知时,固然可以 指导权利人提交满足五项要件的通知,但此种指导不可具有强制性。(二)“精简后”的
16、通知受理审查:平台主导的二元性审查如果将审查程序比喻为一个管道,那么在接收阶段平台审查的是通知能否触及管道口,而受理审查则更似管道口 的筛网,决定通知能否真正进入管道内。具言之,通知在通过接收审查后,才算是既“通”又“知”,正式被平台接收、进入 到审查管道中,然而这依然不意味着通知一定会被平台受理。如前文所述,基于保障通知权的考量,标准原规定的通知受理阶段被一分为二,“瘦身后”的受理阶段不再审查 所有接收到的通知,而只负责审查通过接收审查后的通知,这就带来了两个问题。第一,由于在通知接收阶段大量的满 足较少要件要求的通知进入到管道中,这将降低平台的审查效率。第二,如何认识这些符合法律法规却又不
17、符合标准 规定的通知,其形式效力如何判定。这两个问题相互羁绊,与通知权的保障以及对平台主观过错的判定存在内在的关系。对于第一个问题,标准给与了回应。平台在受理审查时应同时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这种二元性的审查构造 规定于标准第4.332条“侵权通知受理与审查”条款中,其第2句规定“对侵权通知是否具备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从 正面筛选符合形式条件的合格通知(在实务中,大多数法院用“符合法律要求”17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20)沪01民终4923号。或“符合法律规定”18参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杭余知初字 第170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
18、20)豫知民终397号。等语词描述之);第3句规定“以一般判断能 力进行实质性审查,排除明显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侵权通知”,从反面排除内容明显不构成侵权的通知。显然,这里的 实质审查是低强度的,以“任何一般理性人都能识别和排除”为限度。二元审查架构在制度设计上与民事诉讼法受理程序 的部分构造类似19笔者认为这种安排实际上与民事诉讼法将实体判决要件的审查前置于起诉受理阶段的逻辑类似,参 见张卫平: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第44页。这个逻辑就是,对于简单 案情或已积累了相当成熟审查经验的案件,立案庭可以直接进行对诉讼要件进行简单的实质审查,以排除明显不符合受 理条
19、件的案件,以节约司法成本。类似见解另见宋朝武:民事诉讼受理制度改造的理性视角,载法学论坛2007 年第3期,第41-46页。,使平台动用较少审查资源就可以排除一部分通知,显著降低后续正式审查的工作量,是标 准制定者考量平台审查能力和效率后采取的技术性安排。然而,对于第二个问题,现有规范的规定是阙如的。标准只规定了通知的一种形式效力,即“合格”通知,但没 有规定其他通知的形式瑕疵种类。笔者认为,在受理审查阶段,应明确平台根据通知要件判定通知形式效力的任务。申 言之,除了合格通知,还应存在不合格通知、重大瑕疵通知和轻微瑕疵通知(详见第三章第一节)。综上所述,首先,平台根据标准规定设置严格的审查要件
20、,但为了保障通知权,通知不符合平台的受理要件 时并不会产生被拒绝受理的后果,而只构成形式上的瑕疵。其次,为了审查的高效性和准确性,平台应根据通知内容进 行低强度的实质审查,排除明显不构成侵权的通知(比如因缺少过多要件而缺乏证明力的通知)。平台还可以在自由裁 量范围内,综合非通知本身的因素进行认定,如通知人的身份以及知识产权的知名度、反通知结果、平台直接获取经济 利益的情况等。20这也是长期司法实践得出的经验。参见夏江皓: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知识产权侵权通知的审查 义务以淘宝、天猫交易平台为例,载北大法律评论2017年第1辑,第20-34页。最后,平台对完全合格和 存在形式瑕疵的通知统一受理,留
21、待后续的正式审查(见图二)。图二通知审查程序的各阶段审查流程(三)通知的正式审查:通知效力判定环节的明晰平台对被受理的通知进行正式审查。对此,标准将正式审查环节和后续的必要措施采取环节合并规定。笔者 认为,这个规定较为详密,但仍有可改进之处。具言之,第一,正式审查的结论对后续措施的采取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故应将正式审查环节独立,凸显其程序价值。第二,标准完全没有规定通知的实质效力,也就模糊了通知效力的认 定环节,故平台应建立完善的通知效力审查规则,这样既可以促使平台准确审查通知,避免承担责任,也可以为法院对 通知效力的认定提供参考。正式审查是通知审查程序中的核心部分,具有承前启后的功能。首先
22、,经过接收和受理审查环节“分流筛选”后的通 知,平台已经对其形式效力(合格或存在瑕疵)有了基本判断,因此只对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其次,正式审查环节 意味着平台已经肩负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处于“知道”的状态。最后,平台需要进行高强度的实质审查,并将审查依据和 审查结论留存,一是为后续的“删除措施”提供依据,二是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尽力避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在正式审查环节平台对通知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这对后续的通知删除环节具有决定性作用。此后,通知的证明 力也转化为通知的实质效力,和形式效力一起构成了通知效力的双重维度(见表二),平台需对通知效力进行全面审查 和判定(见第三章第二节)。表
23、二重构后的通知审查规则三、通知审查目标的明晰:通知效力的复合维度之确立通知审查是删除程序的前程序,通知审查的结果对后续必要措施的采取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准确的判定 通知效力应成为通知审查的目标。然而,学界对通知审查方式和通知效力的认识存在一些争议。在审查方式上,标准 的出台平息了是否需要区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争论,平台需要对通知分别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学者对形式审查的 模式和强度讨论日益增多21参见王利明:论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载北方法学2014年第2期,第34-44页; 范艳伟、王珏:电商法来了平台怎么办?论电子商务法下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载北京航 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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