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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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 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 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 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向申请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行政区域 内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 时,申请人必须以所申请贷款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申请人 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
2、理该抵 押物。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公积金贷款,由申请人与 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本实施细则所称自住住房是在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登记 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房屋用途载明为住宅 的住房。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 受委托银行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如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 产代管人或者监护人等不同意履行借款合同的,或者没 有代其履行的人,则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 法律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公积金贷 款的,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 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受委托银行不得收 取违约金。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
3、贷款还款期间,借款人可以申请变 更借款人信息、还款方式、还款账户、贷款期限等信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后申请变更产权人的,应当首 先结清公积金贷款。第三十条 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抵押合同终止,当事人 应按抵押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以个人自愿缴存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须参照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及 相关规定。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其他规定参照中山市住房公积 金商转公贷款操作细则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本 细则实施前有关公积金贷款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 为准。关于印发中
4、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 则(修订)的通知(中房金通2018) 22号)同时废止。等原则。第二章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四条公积金贷款以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同一家庭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一笔 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 请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最高为两次。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对象:(一)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二)本人或配偶任意一方户籍在中山市(以居民户口 簿记载为准)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三)申请人中一方在中山市以单位名义缴存住房公积 金,另一方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第六条公积金贷款条件:(一)借款人信用良好,家庭收入稳定,有
5、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二)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 当前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三)必须为抵押贷款房产的产权人(夫妻除外,但主 借款人须为产权人)。(四)购买非居住用房、车位、商业性质的房产及别墅 (包括独栋屋及联排独栋屋)不接受贷款申请;现房(已取 得不动产权证书)楼龄超过30年的不接受贷款申请,混合 结构的房产楼龄超过20年的不接受贷款申请。(五)申请人及产权人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 款。(六)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不接受贷款申请。(共 有产权住房除外)(七)申请人与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房 屋交易不接受贷款申请。第七条 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业性住房
6、贷 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尚未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如符合公 积金贷款条件,经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部分或者全部偿还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第八条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自住住 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o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最低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如遇国家最新政策规定,将随 国家最新的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不受理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 金贷款。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中家庭自住住房套数依据申请人家 庭成员在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情况、个人信用报告、 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等形式进行 认定,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人还须根据
7、其家庭在缴存地、户籍 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情况进行认定。(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一套公积金 贷款政策:申请人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 修自住住房,且依据上述住房套数认定其持有零套自住住房 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二套公积金 贷款政策:申请人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 修自住住房,但依据上述住房套数认定其持有一套自住住房 的。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结清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但依据上述住房套数认定其持有零套或一套 自住住房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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