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础设施维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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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础设施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改变项目管理,规范维修改变 项目审批立项、采购招标、实施管理和审核结算程序,以保 持校园整体和谐完整,保证房屋及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固,保 证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 产安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管理规 范,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办 公用房及学生宿舍、食堂、道路、广场等公共建(构)筑物 及公共设施、公共水电及绿化景观等维修工程(不包含社区 服务中心管辖内的维修)。第三条学校基础设施维修按照量力而行、计划优先、 保障重点、超标自负的原则,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2、管理。第四条 维修项目分为零星维修和专项维修零星维修:投入小额资金保障房屋及设施正常使用的日 常维修项目,其中材料和设备必须经过招标采购定价。专项维修:分为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维修项目、临时专项 维修以及排危抢险紧急维修项目。专项维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招标采购、合同签订、施 工管理、结算审计等规定程序。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公共房屋及设施 进行维修改变。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维修项目,须将维修方 案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方可立项实施。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 零星维修实行随时报修、快速勘查、及时实施 的管理程序。第七条 专项维修工程分别采取年度集中预算立项、临 时立项以及排危抢险立项的审批程序
3、。第八条 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管理每年9月底之前,各单位根据需要,书面提出下一年度 维修工程立项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实地踏勘后提出意见,对建议维修的项目做 出方案及投资概算(见附件2)。应急抢修排险项目优先安 排。后勤管理处汇总形成下年度全校维修项目计划,报学校 研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确定为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维修项 目。第九条临时立项管理(一)需学校安排资金进行临时维修的项目,由使用或 管理单位向学校提出书面维修项目立项申请。校领导批示拟维修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实地踏勘后,编制维修初步方案和估算。按后勤管理处编制的维修初步方案和估算,由使用或管 理单位向学校申请维修经费
4、。总投资在5万元(人民币,下 同)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立项。总投资在5万元(含) 以上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作为临时立项维修项目。(二)使用或管理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立项维修项目, 总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经该单位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批 立项;总投资在5万元(含)以上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立 项。第十条 排危抢险项目立项管理突发安全事故的紧急排危抢险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核实 情况后报分管校领导进行紧急处置。事后,经分管校领导签 批立项。第十一条 维修项目立项申请需对拟维修房屋或设施的 现状、存在问题、维修必要性和可行性、维修内容、时间、 经费来源、工程估算、详细地址、维修后的用途及申请单位 联系人
5、信息等进行说明(详见附件1)。第十二条 工程估算、概(预)算按现行相关定额规范 编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及定额子目套用、工程类 别、取费标准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第十三条凡改变房屋原有用途的维修项目,须经资产 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同意。第十四条 维修工程设计费及概(预)算编制费管理专项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安排经学校招标确定的设 计院设计图纸,以及经学校招标确定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项 目清单和控制价。第十五条 维修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零星维修项目及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的立项维修项目,由 后勤管理处按照学校有关程序组织实施。纳入政府采购的立项维修工程根据政府采购要求经过 招标程序,由中标单位组织实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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