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课程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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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课程作业专业:经济管理姓名:王浩波学号:YJG0917 0 07(十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 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 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用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 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八)制作、出售假冒
2、别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六讲I、 反不合法竞争法规定的不合法竞争行为涉及哪些?如何完善竞争法律制度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答:该法专章规定了 11类不合法竞争行为:1、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又分为假冒别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潢、假冒别人公司名称或姓名,商品质量的虚假表达;2、公用公司限制竞争行为;3、滥用行政权利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7、低价销售行为;8、附条件销售行为;9、不合法有奖销售行为;10、10、诋毁竞争对手行为;II、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完善:(1)修订法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不合法竞争的规定,使其所具有的概括性 更加合理,符合数
3、年执法实践的总结及此后执法的实际需要。(2)丰富狭义不合法竞争行为的规定,既涉及行为种类的规定,也涉及对行 为规定的细化。对不合法竞争行为做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有助于对市场竞争起 警示作用,也便于执法和执法人员大胆、准确地合用法律,查处违法行为。地方 立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章以及数年来的执法经验为此提供了条件。(3)加大现行法中关于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力度。在这方面, 除继续严 禁公用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别人购买 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外,还要对国内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同类 行为予以制止。防止外国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促进和维护我国的市场 公平竞
4、争、保证市场良性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4)健全严禁以各种协议形式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定。在目前法律关于串通 投标规定的基础上,规定除法律允许之外,严禁一切反竞争的联合行为。如联 合抵制、打击竞争对手、联合划分市场、联合限制产品量、联合制定垄断价格 等。无论行为人是明示还是默示,联合行为均在严禁之歹U;行为可以是发生在 单个的公司和公司之间,也可以发生在由企业产生的公司或行业协会身上。(5)完善法律责任和执法手段的规定。通过更为健全、合理的处罚规定,以及 必要、适当的强制措施的规定,使反不合法竞争执法真正落到实处,具有更强的 可操作性。2、 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哪些产品责任和义务?答:生产者的
5、产品质量义务:1、质量保证义务。生产者应当保证所生产产品的内 在质量符合法定规定,保证不存在产品缺陷,具有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 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2、标记义务。生产者应当附加产品标记,并且标记要符合法定规定。3、包装义务。产品包装应当符合规定。4、不作为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2、质量保证义务。3、标记义务。4、不作为义务。4、消费者权益有哪些?答:(1)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 实情 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涉及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 性能、规格、等级、重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
6、检查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 明书、售 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2)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涉及两方面含义:一是 对商品的品种、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充足选手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 提供者应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受强制。(3 )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人身、财产安全不受 损害的权利。(4 )公平交易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权获得质量保障、 价格 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5)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 时有 规定经营者依法予以补偿的权利。(6 )参与
7、和监督的权利。即时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 行监督的权利。(7)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第七讲1、什么是劳动协议?劳动协议合用范围如何?答: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合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
8、劳动协议,依照本法执行。2、劳动协议法关于劳动协议的订立和解除有哪些规定?答:(一)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 动协议。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协议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 面劳动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协议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 和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二)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协议。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9、协议。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协议:(一)未按照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协议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协 议,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一)在试用期间被
10、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此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 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协议:(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三)劳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协议无法履 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淘汰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淘汰局限性二十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百 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后,淘汰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淘汰人员:(一)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协议后,仍需淘汰 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协议无法履行的。淘汰人员时,应当优
12、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淘汰人员,在半年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告 知被淘汰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淘汰的人员。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前述规定解除劳动协议:(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测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
13、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协议,应当事先将理由告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协议约定的,工会有权规定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 的意见,并将解决结果书面告知工会。3、什么是社会保障?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作用如何?答: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或社会为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派,对公民 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因素发生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 基本生活的一种制度。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规定社会保障与社会和谐的正相关关
14、系,决定了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 中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通过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化解现实生活中的 问题和矛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连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与生活水平大 幅度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现实 生活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偏大、劳动关系失衡、流动人口 (重要是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以及城乡差距与地区发展差距拉大、不同社会群体 存在一定利益矛盾等。这些问题均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备直接相关。自上个世纪8 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社会保障制度已由计 划经济条件下
15、的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封闭运营的制度安排,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的责任共担、社会化的保障体制。然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在转型过程之中, 由于体系的不完善、制度的不健全,尚未全面地发挥出其缩小差距、化解矛盾、促进社 会公平和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功能作用。这种状况显然不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需要。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重要是困难群体得不到有效援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因保障功能仅限于食物保障而无法缓解贫困家庭的其他生活困难,乡村贫困人口缺 少制度化的生活保障机制,从而难以使贫富差距偏大的局面得到扭转。在协调劳动关系 方面,重要是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够,如一些公司或雇主不仅不为劳动者
16、提供必要的 劳动保护与职业福利,甚至也不参与法定的社会保险。据记录,截至2023年终,在7. 5亿多就业劳动者中,只有1.2亿多人参与了基本养老保险;在1.4亿老年人中,只有41 0 0多万人享有退休养老金;在5.4亿多城乡人口中,只有1. 2亿多人参与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与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还不到7000万人。这些数据表白,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仍然很窄。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按照公平的原则来调节劳动关系,并且还也许加 剧劳资矛盾。此外,城乡之间差距的连续扩大,与国家教育福利、卫生福利及其他社会 保障资源长期向城乡居民倾斜直接相关。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与老年人、残 疾人和妇女儿童福利事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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