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急诊病历书写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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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病历书写制度1、病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电话号码、工作单 位或住所、药物过敏史等应由患者本人或关系人或门诊病历出售人员 填写完全。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 诊断或影像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签字。2、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员,一般都应与初 诊病员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3、每次诊查,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写明时间并由急诊室 加盖急诊图章。4、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 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5、门诊病员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 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诊断。6、门诊医师对转诊病员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并与转入科室联系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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