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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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 产条例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市安全生产行政 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乡镇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 发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 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 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 则。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 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第四
2、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 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 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 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 责任。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 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销毁处置购买、运输、 使用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六)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七)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在拟订相关民 政事业发展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标准等时,将安全生 产纳入其中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监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 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 机构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 责任和防范措施。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内容,指 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提供安全生产 法律服务;(二)负责对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 查。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 职责:(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 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
4、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含继续教育 等)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 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 和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的表彰工作;(三)落实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推进 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四)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五)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的 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履行下列职 责:(-)负责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 证和超层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5、行为;(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质 灾害预防、治理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 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按照矿山地质 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四)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 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 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 矿井的治理工作;(五)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指导高 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第二十条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核与辐射的安全监督管理;(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 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三)对破坏
6、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 矿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 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五)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 污染处置和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六)负责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职 责:(-)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 导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交通、 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三)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
7、建设 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 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工作;(四)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 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进 行监督管理;(五)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 作;(六)依职责承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 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工作;(七)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A)对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 排水及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管理。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 责:(
8、-)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供热、环境卫生)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指导农村管道天然气工 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三)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违法 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指导督促交通运输有关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公路、 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 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职责范围内 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安全管理,负责道路 货物运输及站场安全管理,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班
9、线客 车、旅游包车等营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负责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 责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工作,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 航安全的管理工作;(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地方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五)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工作,对危 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六)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水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 安全进
10、行监管。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 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生产、经营、 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三)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 行监督检查;(四)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水域安 全进行监督管理;(五)负责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畜禽养 殖、屠宰环节和饲料、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 使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
11、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 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三)指导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 领域市场准入;(四)依法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五)督促指导对外投资企业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 全生产工作;(六)指导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 快递等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 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
12、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 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美术馆等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艺术品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三)负责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四)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旅 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五)依法指导旅游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 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旅游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协调相关 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七)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 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履行下列
13、职责:(一)对卫生健康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做好职责内的 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负责直属医疗机 构安全监督管理;(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放射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 安全监督管理;(四)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化学 品毒性鉴定日常监督管理;(五)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第二十九条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国家出 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国家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的
14、责任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企业负责人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三)组织或者参与开展国家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 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工作;(二)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抗震设防和地震观测 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等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 的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 批工作;(五)指导乡镇、办事处行政审批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涉 及安
15、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六)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 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根据有关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和意见建 议,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七)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 单位,根据企业申请或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 责:(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 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于擅自 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 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三)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四
16、)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负 责烟花爆竹生产环节质量监督;(五)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六)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做好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安全监督 管理;(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 检查。第三十二条县融媒体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广播电视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指导、 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二)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7、(-)组织管理人防工程建设,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 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二)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负责 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三)负责单建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 理。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五条县乡镇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行政 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 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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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安全生产 行政 责任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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