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驻矿安全员工作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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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驻矿安全员工作职责一、对所驻煤矿贯彻执行员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令、 法规、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参与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参与亲建、改建、扩建、 复工、维修工程和煤矿的投产验收。三、参与所驻煤矿安会规划、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 制的制定。四、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监督检 查工程安全质量、设备安全质量。五、坚持执行天天请示报告制度,天天早上向站领导报告检(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三)有义务向煤矿公司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规定;(四)有义务帮助和引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
2、公 司创建,促进煤矿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 全素质。四、驻矿安全监管员请销假及其它管理办法(一)所有请假人员,不管请假时间长短,按请假程序批准 批准后,均需本人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分片监管组长说明 请假情况。1、请假1天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煤矿监管组负责人 签批,并由请假人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站长,请假条交局办 公室登记备案后方能离矿。假满后及时电话告知局办公室和 监管组、乡镇(区)安监站销假,否则按旷工解决。2、请假2天及以上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县煤矿安 全监督管理局分片监管组负责人审查批准,并报煤安局领导 审签批准后,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安排代班后,方可 离矿,请
3、假人要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3、请假超期回矿的,超期时间按旷工解决,并按规定进行 解决,凡一个季度内查出2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作待岗 解决,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并在县局进行思想教育 和业务培训学习。待岗期间仍有不假行为的,予以解聘。一 年内出现两次待岗的,予以解聘。(二)各驻矿安全监管员在矿工作期间或请假离矿期间,必 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若请假到达手机无信号的地方, 要将联系方式告知办公室值班人员作好记录。凡是手机关机 或设立移动“小秘书”呼喊转移,以及其他因素联系不上的, 一次扣工资及津贴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3次(含3 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月的解决(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
4、00 元),导致后果,依法追究机关责任。(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在驻矿工作期间,凡对生产建设活动 中的隐患或重大问题制止处置有功的,给予奖励;发现举报 一项以前未曾发现的重大隐患,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突发事件 处置有功者,将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四)驻矿安全监管员在驻矿期间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 规定做好驻矿安全监管工作,月考核发现存在对所驻矿基本 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扣发本人工资及津贴200元。考 核中发现存在所驻煤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视情 况给予批评、警告,直至予以解聘,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期 间不履职导致事故发生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5、责任。(五)在岗驻矿安全监管员报告工作必须使用矿上座机进行 报告,矿上无座机的,要用矿上法人、矿长或工程师的手机 进行报告(特殊情况除外),凡是违反此规定的,一次扣工 资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达3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 月解决(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经核查不是所驻 煤矿座机、老板、矿长或工程师的手机进行报告的,按办公 室记录累计解决。五、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培训。(一)岗前培训。新招聘驻矿安全监管员上岗前,必须由县 安全监管局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二)岗位轮训。根据政策、法规的更新,针对驻矿安全监 管员在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定期进行业务能力培训;(三)培训内容
6、。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 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重要灾害特点及防 治基本知识等。驻矿安全监管员在每期的培训学习中,迟到或早退两次作旷 工一天解决,一个月旷工达三天的作待岗解决七、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应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 格证并予以辞退。(一)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告的;(二)运用岗位职责之便,向煤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 或为别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的;(三)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四)涉嫌犯罪的。六、工作考核(一)周考核制度。1、由县安全监管局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绩效实行周考核。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周考核不合格。(1)对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力的;(2)发
7、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未及 时报告或采用制止措施的;(3)不履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4)不准时上报周工作小结的。2、在一个季度内,如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一次不合格的, 给予警告;二次不合格的,给予严重警告;三次不合格的, 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二)年度考核制度。县安全监管局根据驻矿安全监管员周 考核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划分为优秀、合格 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由县安监局备案。L优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碰到的 问题,督促安全隐患整改效果明显,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杰 出完毕工作任务;.合格: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
8、,按规定规定完毕工 作任务;2 .不合格: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务素质较差,难 以适应工作规定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准时保质完毕年 度工作任务的;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违法违 纪的;在工作中导致严重失误的;无端不参与年度考核,经 教育后仍拒绝参与的。(三)在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县安 全监管局提请县政府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 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四)在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 有突出奉献的或成绩特别突出或连续二年考核获优秀的驻 矿安全监管员,经县政府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 定的物质奖励。在县、乡安全
9、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公开招考国家工作人员时,同等情况下可由县局推荐用人单 位优先录用。-2 -第三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各园区管委会从行政、事业单位 正式在职职工中选派,经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不得选派临时工。第四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采用定点驻矿方式,每矿至少派驻 3名驻矿安全监管员。第五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代表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煤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权,与所驻煤矿无从属关系。第六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具体业 务由园区经济发展局统一指导。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代表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 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贯彻煤矿安全生产规定情况,跟踪监督煤 矿公司对
10、上级部门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改及各种指令贯彻情 况;(二)监督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入井规 定人数及出煤量不得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等规定的执 行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 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发放安全手 册制度等,贯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监督所驻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及隐蔽工程的施工生 产情况;-3 -(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发现煤矿存在重大 隐患时,要责令煤矿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向上级煤炭管理 部门报告,隐患也许危及人员安全时,要立即告知现场人员 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工作情况要有具体记录。煤矿公
11、司拒不执行监督指令时,要立即提请上级煤炭管理部门解 决;(六)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执行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日报告、周 排查、月总结制度。每日要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一次矿 井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每周要开展一次全面的矿 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每月要召开一次矿井安全生产形 势分析会,分析总结当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七)坚持井下安全监管与地面安全监管相结合、突出井下 监管原则。驻矿安全监管员实行天天至少1人次跟班入井检 查制度,对当天入井人数、工作任务、井下安全隐患及当班 隐患整改情况等要认真记录,及时掌握井下各工作地点的瓦 斯、风量等情况;(八)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立即向上级煤炭管理 部
12、门报告。第四章权利义务第八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参与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关记录;(二)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隐瞒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 告;(三)向煤矿公司宣传国家煤炭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及时 反映矿井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情况;(四)驻矿安全监管员所属单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 活条件。驻矿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按有关规定享 受一定的生活补贴、通讯和交通补贴、入井津贴。第五章纪律规定第九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要严格遵守驻矿工作纪律。驻矿期 间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矿方及其职 工、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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