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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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 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提 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 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 与开发、技术创新与应用、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培养与引进、 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以及相关的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
2、,把科技自立自 强作为发展的战略支撑,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省战 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立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为创供其所需的数据开放、基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检测标准、 示范应用等服务。第三十条【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支持 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和推广应用,推进农业与科技融合,加强黑土地保护与利用, 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利用农业科学技术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 设,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服务
3、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 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 供科学技术服务,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第三十一条【推动技术标准的形成】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 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牵头或参与国际标准、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推动 科技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第三十二条【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 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 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10 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
4、 的应用和推广。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三十三条【企业技术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化企业 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形成以企业为 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 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和本 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 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 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对 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鼓励企业 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本省重大科学技术
5、项目实施应当与国家科学技术重大任务 部署相衔接。第三十四条【科技创新平台与人才培养】县级以上人民政11府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 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平台,设立 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 学技术研究开发;(三)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四)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 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 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五)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者流动站;(六)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I,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 动,
6、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第三十五条【企业研发费用】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 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 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第三十六条【金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12 积极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机制,鼓 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引导和政策扶持,拓 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
7、政府鼓励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 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 再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第三十七条【企业税收优惠】下列企业按照国家及本省有 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三)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 企业。第三十八条【建设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 创业服务机构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应 当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第三十九条【企业知识产权】鼓励企业引
8、进先进技术、专13 利,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技 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企业应当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第四十条【国有企业考核机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 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 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 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第四十一条【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 术进步。国家和本省制定产业、财政、金融、能源、环境保护和应 对气候变化
9、等政策,引导企业积极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 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四十二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的建立】省人民政府14 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统筹规划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机构布局,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体系。第四十三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立】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境外组 织和个人依法可以设立或者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也可以与本省的组织或者个人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 构。财政性资金可以用于设立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
10、、 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利用财政性资 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 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技术创新与服务的评估制度,评 估结果作为机构设立、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第四十四条【支持新型创新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引导新 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鼓励在吉中央直属机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企业等设 立新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新型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机构,按照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15第四十五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11、义务】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定位和业务 范围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 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遵守科学研究活动管 理规范。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围绕国 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承担科学技术 计划项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 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条 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组织开 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第四十六条【科学技术开发机构制度】利用财政性资金设 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创新发展规划,
12、确定研 究重点,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建设,建立职责明确、评 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院长或者 所长的聘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向社会公开招聘。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 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第四十七条【技术资源共享机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16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 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有效利用。本省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外开 放,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实现科技人才和科研 仪器设备等资源开放共享。第四十八条【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各类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机构
13、。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 关规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 计划项目。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 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九条【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的科研环境】营造尊重人 才、爱护人才的社会环境,落实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完善培 养人才、聘用人才的制度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多项措施保障科学技 术人员的生活条件,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创造良好条件, 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充分发挥科17 学技术人员的作用。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 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对在艰苦、
14、偏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 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补贴的规定,提供 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和安全保障。第五十条【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的基本原则】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 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 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 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应当建立科学 技术人员学术诚信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记录作为科学技术人 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 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
15、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一条【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机制,加强科学技术人才 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选拔、激励、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技能型人才培 养,实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 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18第五十二条【对科学技术人员的报酬激励】鼓励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 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对全时承担国家和省级关键领域核心技 术攻关的项目负责人,以及急需紧缺高层次引进人才,单位可 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
16、,按规定 给予科学技术人员奖励报酬。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 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 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 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 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对科学技术人员的赋权激励】鼓励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将职务科技成果赋予科技成果 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是可能损 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 有权的,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通过书面约定权属比 例
17、的方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 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五十四条【参加科学技术社团的权利】科学技术人员有19 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构建区域科技 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吉林。第四条【区域协同创新】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区域科技创 新体系,推动各区域创新协同联动发展,以长春国家自主创新 示范区、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长吉图开发开放 先导区为核心,带动全省其他区域创新发展;支持与国内其他 地区在科技创新领域广泛合作与协同发展;加强国际科技创新 交流合作,营造有利于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良好环境,融入全 球科技创新网络。第五
18、条【本省特色创新】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省特色科 技创新建设,推动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光电技术、氢动吉林、 生物技术、新材料、绿色制造、医药健康等领域关键技术创新, 支撑优势产业发展。强化农业科技,围绕国家粮食安全、黑土地保护、生态农 业等重大技术需求,推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第六条【规划引领】省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发展需求制定科 学技术发展规划,明确科学技术发展目标,整合科学技术资源, 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考核体系,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依法创办或者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权利。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各类科学技术社
19、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 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建设智库网 络、助力科技经济融合、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培养专门人 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 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五十五条【鼓励交流+引进人才】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 保障措施,在科学技术人才落户、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 就医出行、养老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省,吸引外籍科学技术 人员到本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增进国际科学技术合 作与交流,促进国际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流动。第五十六条【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实行科学技术 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
20、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 的评价标准和方式,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评聘办 法,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 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 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第五十七条【简化管理流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 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20 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 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 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第五十八条【特殊人才保障】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 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
21、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 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 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 步中发挥积极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青年科学技术人 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技领域勇 于探索、敢于尝试,充分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发现、 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 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 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大对女性科技人才的奖励力度, 建立有利于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的评价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 学技术人员,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
22、科学技术进步中 发挥更大作用。第五十九条【科学技术人员科研免责条款】鼓励科学技术 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21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 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六十条【增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 与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拓宽科学技术经费投入渠道,逐 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 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加大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 业创新等支持力度,提高农业科技、汽车产业
23、、医药健康、信 息技术、航空航天等重点领域资金投入。第六十一条【科学技术资金使用范围】财政性科学技术资 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二)基础研究和前沿交叉学科研究;(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 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 技术研究;22(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五)关系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的应用、推广;(六)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技成果的 应用、推广;(七)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吸引和使用;(A)科学技术普及。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
24、发机构,本省在 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六十二条【设立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 需要,设立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科技创新平台 建设、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步活 动。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 资助自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第六十三条【金融与保险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金 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采用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 益质押、股权质押等融资方式,加强对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 术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方面的支持。23引导保险机构开发支持高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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