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与政策解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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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与政策解读制 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 下简称保密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 定,为确保政府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特制定 本制度。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范围:各级政府机关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决议、 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 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和保密法 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 则,结合实际确定。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
2、则,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求,在公文产 生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应按 照以下原则进行认定。(一)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或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 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主动 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至二十六条执行。(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 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向政府部门 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 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 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 内部
3、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公文。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 例第二十七条至四十五条执行。(三)不予公开。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2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3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4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第三方权利人同意 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的除外。5 .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 不公开的。6 .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 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7 .系统内的一般工作通知、会议通知等。(四)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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