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德国专利法中文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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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专利法in(1980年12月16日公布的文本,已经依据2023年7月31日颁布的修订法(BGBI. I S. 2521)第1条进行了修改)目录章节条第一章专利1-25第:章专利局26-33第三章专利审查程序34-64第四章专利法院65-72第五章专利法院诉讼程序第一节上诉程序73-80第二节无效和强制许可诉讼程序81-85第三节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86-99第六章联邦最高法院诉讼程序第一节 法律上诉程序100 109第二节 上诉程序110-121第三节上诉程序的特别规定122第四节上诉程序一般规定122a第七章 共同规定123128a第八章费用减免129-138第九章侵犯专利权13914
2、2b第十章专利诉讼程序143 145第十一章专利标记146第十二章过渡性规定147第一章专利 3.送达正式告知后未按期(专利费用法第7条第(1)款、第13条第(3)款或者第14条第(2)款 和第5款,本法第23条第7款第4句)缴纳年费和滞纳金。(2)只有专利局有权判断第37条第(1)款规定的声明否按期作出、年费和滞纳金是否按期缴纳:第73 条和第100条的规定不受影响。第21条(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应当被撤消(第61条):1 .该专利权的主题属于第1条至第5条规定的不得授予专利的情形的;.该专利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行的:2 .该专利的实质性内容是未经别
3、人批准而获取其说明书、附图、模型、装置或者设备,或者别人实行的方 法(侵占);.该专利权的主题超过向受理机关最初递交的申请文本的内容:基于分案申请或者第7条第(2)款规定 的重新申请授予的专利权,其主题超过向受理机关原始递交的申请文本的内容的。(2)撤消的理由仅影响该专利的一部分的,该专利进行相应的限制后可以维持。此限制可通过修改权利规 定、说明书和附图的形式实现。(3)专利被撤消后,专利申请和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本规定参照合用于对专利权作出限制后维持的情 形。第22条(1)存在第21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专利保护的范围被扩大的,专利权应当依请求(第81 条)被宣告无效。(2)参照
4、合用第21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第23条(1)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的方式告知专利局,其乐意许可任何人通过 支付合理的补偿费实行其专利的,在专利局收到该声明后,尚未缴纳的年费减少一半。就主专利作出的该 声明将合用于其所有的增补专利。该声明应当记载在专利登记簿并刊登在专利公报上。(2)专利登记簿上记载已对专利权授予独占许可的,或者已向专利局申请登记独占许可(第30条第(4)款)的,不得接受上述声明。(3)专利登记簿记载上述声明后,任何人希望实行该专利的,应当告知专利权人。告知以挂号信函的方式 向专利登记簿I二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第25条)发出的,视为
5、有效。告知中应当涉及关于如何实 行该专利的陈述。发出前述告知后,被许可人即可以其所陈述的方式实行该专利。被许可人有义务在每个 季度向专利权人具体通报其实行情况并支付补偿费。被许可人未准时履行义务的,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专 利权人可以给予其合理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专利权人可以严禁其再实行该专利。(4)补偿费数额应当由专利部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请求拟定。拟定补偿费用的程序参照合用第46条、 第47条和第62条的规定。补偿费请求可针对数人提起。专利局拟定补偿费时,可以规定补偿费请求的对 方承担拟定补偿费程序的所有费用或者部分费用。(5)在最后次拟定补偿费数额年期间出现情势变更或者公知因素,
6、导致已确认的补偿费数额明显不合 理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就此参照合用本条第(4)款的规定。(6)对一项专利申请作出许可声明的,参照合用本条第(1)款至第(5款的规定。(7)专利权人未接到任何请求实行其专利的告知的,可以随时向专利局递交撤回许可的书面声明。该撤回 于告知递交时牛.效。专利权人应当在撤回许可声明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减免的年费。在第三句规定的期限 内没有缴纳该减免的费用的,应当最迟在随后的四个月内,将被减免的年锄连同滞纳金一并缴纳。第24条(1)专利法院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在个案中授予商业性实行发明的非独占性许可(强制许可),假如:1 .申请人努力以通常经营中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
7、人许可实行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 许可:并且.授予强制许可符合公共利益。(2)强制许可请求方不通过侵害某一在先专利,就无法实行自己在后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的,可以规定对 在先专利权人的在先专利颁发一个强制许可,假如:1 .满足第(1)款第1项的条件;并且.请求人的发明与在先专利相比,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专利权人可以以合理的条件,规定强制许可请求方对其享有专利权的在后发明,授予一项相应的实行许可。 (3)植物品种种植人不通过侵犯在先专利就无法获得或者实行其植物品种权时,上述(2)的规定同样合用。(4)在半导体技术领域,只有在经诉讼或者行政程序中确认专利权人存在限制竞争行
8、为并为排除该行为的情形下,专利局才可以依据第(1)款的规定授予强制许可。(5)专利权人在德国未实行或者未有效实行其专利的,可以依据第(1)款颁发强制许可,以保证专利产 品充足供应国内市场的需求。在此情形下,进口也视作为在国内实行该专利。(6)只有在授予专利权后才干颁发强制许可。授予强制许可时可以加以限制和附加一些条件。实行的范围 和时间应当与授予强制许可的目的一致。专利权人有权规定被许可人根据实行情况,并考虑强制许可的商 业价值,支付适当的补偿费。拟定补偿费数额所依据的情势发生了重大变更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规定对尚 未支付的补偿费作出相应的调整。授予强制许可的情形已不存在也不也许再次发生的,专利
9、权人可以规定 撤消该强制许可。(7)专利强制许可仅能和实行该专利的公司一并转让。对在先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和在后专利一并转让。 第25条(1)在德国国内没有住所或者营业所的,只有委托德国的律师或者专利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时,才可以在专 利局或者专利法院参与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并主张专利权。该代理人有权参叮专利局和专利法院的程序,以 及与专利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也可以提交启动刑事程序的请求。(2)欧盟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其他欧洲经济区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根据缔结欧共体条约对引进服务业的规定, 只要其执业范围在2023年3月9 口生效的欧洲律师在德国从业规定第1条规定或者1990年7月6 日生效的专利律师职位许也
10、许力测试规定第1条以及它们每一个生效文本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担任第(1)款规定的代理人。(3)第(1)款规定的代理人的事务所所在地,视为民事诉讼法第23条意义卜.的资产所在地:代理人没 有事务所的,则以其国内居住地为准,没有国内居住地的,则以专利局所在地为为准。(4)第(1)款规定的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前,必须向专利局或者专利法院说明代理权的终止以及另行指 定的代理人。第二章审查程序第26条(1)专利商标局是联邦司法部下属的独立的联邦高级行政机关。总部设在慕尼黑。(2)专利局由局长和其他专员组成。他们必须具有德国法官法规定的在司法部门任职的资格(法律专员)或者是某个技术领域的专家(技术专员)。所有
11、专员终身任职。3)通常情况下只有就读于综合性大学、技术大学、农业大学或者矿业学院的技术或者自然科学系,通过 国家结业考试或者专业结业考试,从事科学、农艺学或者技术领域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必要的法律 知识的人才干被任命为技术专员。依据欧洲共同体的法律,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或者在欧洲经济区协议缔约 国通过结业考试,和在德国通过结业考试具有同等效力。(4)当预计到有临时需要时,专利局局长可临时任命具有专员任职资格(第(1)款和第(2)款)的人承 担专利局专员的职责(助理专员)。该项临时任命依需要可以在特定期限内有效,在此期间内不得终止。 此外,关于专员的规定也合用于助理专员。第27条(1)专利局应当
12、设立:1 .若干审荏部,负责解决专利申请,提供现有技术信息(第29条第(3)款):2.若干专利部,负贲解决授权专利的所有事务,评估专利许可贽数额(第23条第(4)款和第(6)款), 提供涉及专利局程序的法律援助。专利部的职责还涉及对其业务范围内的事务出具专家意见(第29条第(1) 款和第(2)款)。(2)审查部的具体工作由一名技术专员(审查员)执行。(3)专利部的决定必须至少由三名专员共同作出,在异议程序中则必须涉及两名技术专员。案件涉及疑难 法律问题,且合议组中没有法律专员的,应当由专利部的一名法律专员协助撰写决定。请求法律专员参与 合议组而被驳回的,对该驳回决定不得提起异议。(4)除作出维
13、持、撤消或者限制专利权、拟定补偿费(第23条第(4)款)以及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外, 专利部部长有权单独解决专利部的任何事务或者将该任务分派给专利部的一名技术委员承担;前述行为不 合用于听证。(5)联邦司法部有权颁布法令规定高级或者中级职务的公务员或者其他同等职位的雇员,可被任命解决审 查部或者专利部职贲内无疑难技术问题或者疑难法律问题的业务,但不涉及授予专利权及以申请人已表达 反对的理由驳回申请。联邦司法部可通过法令将任命权授予专利局局长。(6)民事诉讼法第41条至第44条、第45条第(2)款第二句、第47条至第49条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 法院人员H行回避和请求回避的规定,参照合用于审查员和专利
14、部的其它成员。依据第(5)款规定受委托 解决审查部或者专利部业务的高级或者中级职务的公务员或者其他职工,参照合用该回避的规定。需要做 出回避决定期,由专利部作出。(7)专利部的内部讨论可以邀请非专利部成员的专家参与,但专家不能参与表决。第28条联邦司法部有权颁布无需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令,规定专利局的机构设立以及业务规程,例如专利事务的 流程,但以法律尚未规定的相关内容为限。第29条(1)在诉讼程序中针对与专利有关的问题,数个专家作出不同的鉴定意见的,专利局应当根据法院或者国 家检察机关的请求出具意见。(2)此外,未经联邦司法部长的批准,专利局无权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外作出决定或者鉴定。(3)为使公
15、众可以运用专利局的文献,联邦司法部有权颁布无需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令,规定专利局在不 承诺文献完整性的情况卜可以提供现有技术的信息。在上述情况上联邦司法部有权规定相关的条件、信 息的提供方式和种类以及涉及的技术领域。联邦司法部也可以不经联邦参议院批准,颁布法令将该项权力 授予专利局局长。第30条(1)专利局应当设立专利登记簿,记载案卷可供任何人查询的专利申请的名称、专利权的名称和补充保护 证书(第16A条)的名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和住所,以及假如有代理人和送达全权代表(第25条), 他们的姓名和住所。专利登记簿内还应当记载专利权生效、期限届满、终止、限制令、撤消、宣告专利权 或者补充保护
16、证书(笫16A条)无效以及提出异议和无效的情况。(2)专利局局长可以规定记载在专利登记簿内的其它事项。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及其代理人和送达全权代表的姓名、住所变更的,经向专利局提供证明,专利局 应当在专利登记物内记载该变更事项。在变更未被记载前,原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和送达全权 代表仍依据本法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树行义务。(4)专利局应当依据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的请求,将独占许可记载在专利登记簿内,只要其证明对方已 经批准。在当然许可的期间(第23条第(1)款),不得提出第句所述的请求。该登记应当根据专利权 人或者被许可人的请求而撤消。专利权人申请撤消登记的,应当提交记载时的被许可人或者
17、其权利继受人 批准的证明。(5)(已废止)。第31条(1)当事人对其合法利益提供令人信赖的证据的情况下(并且仅在此范围内),专利局应当依据其请求允 许其查阅案卷及有关模型和样品。但是,任何人都可以查阅登记簿,以及涉及权利限制程序(第64条)和 撤消程序案卷在内的专利案卷。(2)下列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查阅专利申请案卷:1 .申请人向专利局表达批准别人查阅案卷,并且已经写明了发明人;或者.自申清日(笫35条第(2)款)或者优先权日起,满卜八个月,并且已经根据第32条第(5)款的规定进行了公告。(3)某一案卷可供任何人免费查阅的,则任何人也可免费查阅属于该案卷的模型和样品。(4)在写明发明人(第
18、37条第(1)款)的情况下,申请人写明的发明人提出规定的,只能依据第(1) 款第一句的规定允许查阅。对此,参照合用第63条第(1)款第四句和第五句的规定。(5)规定查阅依据第50条规定尚未公布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案卷,必须由专利局听取最高联邦主管机构的 意见后批准,条件是(并且仅在此范围内):对申请查阅人而言有特别的利益需要保护,允许其查阅是合 法的,且不会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对外安全导致严币.损害。第3条第(2)款规定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在 程序中被作为现有技术引用的,则查阅案卷中该对比文献的相关部分时,参照合用本款第句的规定。第32条(1)专利局应当出版下列文献:1 .专利申请全文:2 .专利全
19、文:和.专利公报。出版可以采用电子形式。(2)专利申请全文应当涉及依据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允许公众免费查阅的专利申请文献,以及最初 提交的摘要或者为出版而经专利局修改过的摘要(第36条)。已经出版专利全文的,则不再出版专利申 请全文。(3)专利全文应当涉及授予专利权所依据的权利规定、说明书和附图。专利全文应当说明专利局在评价该 发明的可专利性时参考的公开出版物(第43条第(1)款)。尚未公布摘要的,则应当将其纳入专利全文 内。(4)假如在作好出版的技术准备后,专利申请被撤回、驳回、视为撤回申请或者终止的,也应当依据第 31条第(2)款的规定,公布专利申请全文或者专利全文。(5)专利公报应当
20、定期地刊登专利登记簿记载内容的概要,涉及期限届满的专利、独占许可的登记和撤消、 查阅专利申请案卷的也许性。第33条(1)自根据笫32条第(5)款通告时起,任何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使用了专利申请的主题的,申请人 可以规定使用人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但不允许行使进一步的请求权。(2)中请的主题明显不具有可专利性的,申请人无权规定补偿。(3)参照合用民法第一编第五章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专利授权后一年期限届满前仍然可以行使 请求补偿的权利。假如补偿义务人因侵权行为使权利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参照合用民法典第852条 第(2)款的规定。第三章专利审查程序第34条(1)请求对一项发明授予专利权的中请应当
21、向专利局提交。(2)联邦司法部在联邦法律公报中公告指定专利信息中心接受专利申请的,也可以向其递交申请。但也许 包含国家秘密(刑法第93条)的申请,不得向专利信息中心递交。(3)专利申请应当涉及以下内容:1 .申请人姓名:2 .授予专利权请求书,其应当清楚简明地指明该发明:3 . 项或者数项权利规定,限定规定保护的主题;.对该发明的说明:4 .权利规定或者说明中所提到的附图。(4)专利申请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实现为准。(5) 一件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一蛆发明。(6)联邦司法部有权颁布法令,规定申请的形式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也可以颁
22、布法令授权德国专利商标 局对此作出规定。(7)应专利同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说明(第(3)款)中完整、真实地描述就其所知的现有技术。(8)发明包含对牛物材料的使用或者涉及生物材料,而该牛.物材料无法被公众获得,也无法在申请中以所 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现的方式加以描述(第(4)款)的,联邦司法部有权就生物材料的保藏及获得, 涉及有权获得生物材料的主体、重新保藏该生物材料,颁布有关法令。联邦司法部也可以颁布法令授权德 国专利商标局对此作出规定。第34A条假如发明的主题源自植物或者动物的生物材料,或者必须用到这些生物材料,则申请人在知道生物材料来 源地时,必须在中清材料中加以说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以及
23、授予的专利的效力,不受到影响。第35条(1)申请的所有或者部分不是以德文撰写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提交后三个月内补交德文译文。申请提及 附图,但提交申请时未提供附图的,专利局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告知送达后一个月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任 何有关附图的说明视为未作出。(2)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指下列机构收到具有第34条第(3)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要素,并且行 看起来像第34条第(3)款第4项规定的说明的专利申请材料之H:1 .专利局;.联邦司法部在联邦法律公报中公告指定的专利信息中心。未以德文撰写的,专利局收到在第(1)款第一句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的德文译文之日视为中请日,否则视为 未提出申请。申请人依据第
24、(1)款第二句的告知补交缺少的附图,附图送达专利局之H为申请否则关 于附图的说明视为未作出。第36条(1)申请文献应当涉及摘要,可以在申请日后十五个月内,行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后十五个月内补交。(2)摘要仅作为技术情报使用。摘要应当涉及以下内容:1 .发明名称:2 .在申请中公开的发明内容的简短概要,即写明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以及发明的重要用途。3 .概要中提到的附图;在概要中提到数个附图的,应当提供一幅申请人认为最能说明该发明技术特性的附 图。第37条(1)申请后十五个月内,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后十五个月内,申请人应当指定一个或者多个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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