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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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狭义上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实现法律的目的为宗旨,将法律运用于具 体的社会关系,并取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行政执法重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献的抽象行政行为;二是依法采用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 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涉及以下一些内容:L制定规范性文献;2.行政检查;3.行政许可;4.行政奖励;5.行政物质帮助;6.行政征 收;7.行政处罚;8.行政确认;9.行政裁决;10.行政强制;1L行政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律依据。法治,从立法层面上来说,就是对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合法配置。法治目的或者说作用,就 在于划清公权
2、力与社会主体权利之间的界线,控制公权力的行使。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在于,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 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政府的公共权力就不得行使。而社会主体则不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 明文规定,社会主体权利和自由就不受限制。权利是社会主体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现某种利益或愿望的也许性。权力是社会主体在通过自己个体的力量仍无法保 障其自由和权利实现时,将其权利共同让渡给其代表者,这些让渡的权利汇聚而成的一种公权强制力。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保存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公平和公正原则,比例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等六大原则构成了我国当 前行政执法基本原则体系。职权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的
3、职权源于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的授予,行政执法主体不也许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 职权法定原则的另一层含义对行政执法机关来说,法律严禁的,不得为之;凡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当然也不得为之,否 则就是超越职权。贯彻职权法定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任何情况下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2 .行政 执法机关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超越。3.对相对人也许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都需要法定。法律保存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凡在涉及公民、组织重大权益的事项上(特别是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组织的人身权、财产 权),必须有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明确授权才干从事此项行政活动。确立法律保存原则的依据如
4、下:1、我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关于人身自由罚的设定权,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的 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就属于法律绝对保存事项, 只能通过法律加以规定。2、处罚法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贯彻法律保存原则的规定如下: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 为。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增长相对人的义务。3、行政执法必须有明确授权,且在行政机 关职权范围之内,又符合法律精神的情况下,才干为之。4、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合用“法无明文严禁即自由”的法理信条。* 第
5、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 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解决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6、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
7、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 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
8、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 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规定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规定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 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规定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
9、事人可以亲自参与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断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10、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 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 国库。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妥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 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
11、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 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 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 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
12、正,可以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A)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
13、)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 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 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五十四条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 数字依次表述。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
1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 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八H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合用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合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
15、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拟定如何合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 应当合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合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合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拟定如何合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 理行
16、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合用本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 法律、法规的正的确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17、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消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规定履行其他义务的;(A)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 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18、、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 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 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别人事解决
19、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解决,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合法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
20、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 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 复议。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 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
21、为不服的,按照下 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 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五)对被撤消的行政机关在撤消前所作出
22、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 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
23、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 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合法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 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 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规定合理,决定停止执
24、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 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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