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企业公司章程范本专业版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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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创企业公司章程范本专业版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创业公司运行机制,规范公司经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O公司经营场所:O第四条、公司由 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 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经营范围:。第六条、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 日期。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万元
2、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 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 时间股东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规定期限内转入 公司账户。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 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 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 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 法定
3、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 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 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货比例优先认 缴出资。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
4、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 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口 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 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 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 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 照转让时
5、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 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 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 作。第十七条、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 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6、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 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 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者。四、担任因违
7、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 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 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
8、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 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 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章、股东会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 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 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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