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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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科委1988 2 号)、国务院20H588号令、国务院2013638号令、国发2013 19号)、实 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 545号)、关于善待实 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国科发财字2006398号)、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 范(GB50447-2008)、实验动物国家标准(GB14923-2010) 生物安全 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和福建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 行)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应教学、科研的需要,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 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
2、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培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和寄生 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 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包括大鼠、小鼠、地鼠、豚鼠、犬、猴、猫、兔、小 型猪、鸡等列入国家标准的实验动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学院、研究院(中心)、 实验室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学校成立实验动物管理与伦理委员会(简称“动管会”,下设办公室) 和实验动物中心,动管会是我校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主管机构,实验动物中心 负责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供应、质量监控、岗前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3、。第五条动管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 省相关规定,负责我校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二)负责实验 动物许可证申报、年检、使用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 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对动物实验进行伦理审查并出具伦理审查报告。第六条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实验室等相关单位应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 理,防范实验动物安全事故发生;一旦突发实验动物安全事件时一,应立即启动实 验动物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并做好详细记录。第七条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实验室等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管 理部门制定的实验动物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执行福建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
4、 理制度,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和动物实验从业人员的 岗位证书。第八条实验动物中心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动物和 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动物检疫检测制度、环境卫生定期消毒制度、实验人员培 训制度、实验动物福利制度、工作人员福利保障制度、实验室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制度等,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动物实验的支撑条件。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GB14923-2010),取得实验 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无证部门不得开 展实验动物生产和进行动物实验。第十条实验动物中心应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饲
5、育环境方面的国 家标准和要求,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并准确、完整记录各项操作和监 控过程的数据,同时建立统计汇报制度,保证实验动物符合相关等级。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根据来源、品种或品系、质量等级和实验目的的不同, 分开饲养。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动物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第十二条实验动物等级和饲养环境要求:普通级动物饲养在普通环境,清洁 级、无特定病原体(SPF)级动物饲养在屏障环境,悉生动物和无菌动物饲养在 隔离环境。大鼠、小鼠没有普通级,鸡只有SPF级。第十三条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饮用水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 定;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仪器设备等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
6、相应的技术规范的 要求。第三章实验动物的质量与防疫第十四条实验动物种子必须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国家许可的种 源单位,并持有效的质量检测报告和引种证明材料。第十五条从国内其他单位引入的实验动物,应附有饲养单位签发的质量合格 证书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运输检疫报告,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接收; 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隔离、检疫等程序办理;不得从疫区引进动物。第十六条从国内外引入需作为SPF级种源饲养的遗传修饰动物和各类模式 动物必须经过生物净化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七条引进野生动物,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由
7、引 进单位在原地进行检疫,确认无人畜共患病并取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后方 可引进。实验前应向当地野生动物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或获得预防接种证明。第十九条动物实验室必须配备急救卫生箱,箱内应装有紧急救济所需要的基 本物品,以备应急需要;当人员发生较严重伤害时应及时向相关专科医师报告, 送往最近医疗机构诊治。第二十条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查明 原因,妥善处理,防止疫情蔓延,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如系人畜共患病时, 应尽快对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的隔离和预
8、防治疗,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卫 生和兽医防疫部门报告疫情。如属重大动物疫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启动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第四章实验动物的使用第二十一条使用实验动物时应当根据实验目的选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实验动 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每批实验动物必须提供质量合格 证明,同时应当标明实验动物名称、规格、性别、等级、数量、近期质量检测报 告、购买单位名称、出售日期、许可证号等,由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第二十二条使用实验动物的场所必须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严禁在非动 物实验场所进行动物实验。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必须在相应等级的设施中进行饲 养;从屏障环境拿出的实
9、验动物,不得返回屏障环境。如确有教学和科研工作的 特殊需求,必须由个人向所在学院、研究院(中心)、实验室等单位申请,分管 领导签署意见,送实验动物中心进行可行性论证。当实验动物中心无法提供条件 时方可在各单位洁净观察室进行饲养和实验,同时将实验项目上报学校“动管会” 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使用实验动物时应提前填写动物实验登记表和实验动物订 购单,由实验动物中心负责审批和安排实验,各课题组负责人和联系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第二十四条进行动物实验时,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 入动物实验室或相关设施,实验人员应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与实验无关 人员不得进入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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