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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高 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指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等法规和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学 院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教职工和学生 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 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 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 提高学院消防安全水平,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驻校内
2、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各处室、系部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 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 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三条 学院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 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 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 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当进行每日 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 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用火、用电有
3、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 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开式防火门是正常状态,有无堆放物品影响使 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训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 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的;(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10 -的;(
4、五)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 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第二十三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应 当及时向学院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 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 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 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 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 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学
5、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 岗位的教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部 门(部位)对部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11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和师生员工有依法履行保护消防 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 的义务。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应该明确本部门的消防安全 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全面 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 程并检查督促落实;(三)拟订消防安
6、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 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 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 全出口畅通;(六)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 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 培训,组织本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A)与本部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九)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六条 学院驻校各外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 任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开展经
7、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 灾隐患;(四)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院消防机 构备案;(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A)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学院保卫处消防安全职责(一)学院保卫处依法履行对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 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处室、系部做 好消防安全工作;(二)建设重点部门的微型消防站和消防队伍建设;(三)建立健全学院的消防管理工作档案资料;按照工 作要求
8、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四)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五)受理驻学院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院、校内各单 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 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 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 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第八条学生工作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学生工作处应当与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签订年度消 防安全责任书;(二)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对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负责;(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四)建立由学
9、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 疏散演练;(五)督促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加强对学生宿舍用火、 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六)督促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 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七)督促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防火 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A)督促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对学生宿舍配置的消防设 施、器材每日进行巡查,对损坏的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换。(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第九条学院图书馆消防安全职责(一)图书馆对本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负总责;(二)组织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年 度工作计划;(三)与进驻图书馆的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10、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开展 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五)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损坏的设施进行 维修和更换;(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灭火技能 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七)检查本单位的书籍等易燃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 工作;(A)对进驻图书馆的其他部门单位行使消防安全监督 管理权,督促其落实图书馆的消防安全制度;(九)图书馆严禁烟火,应当设立禁烟标志;做好严格 的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台账。第十条后勤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学院后勤处对学院食堂、超市、配电房、变电站、 家属区等场所、设施的消
11、防安全负责;(二)与学院食堂、超市等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四)对全院的所有的电气线路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检 测,并将结果报给保卫处予以备案存档;对学院消防供水管 路进行经常检查,确保消防供水正常;(五)对损坏的室内、室外消防栓进行维修;(六)对学院食堂、超市、配电房、变电站等场所配备 相应的消防器材;(七)督促学院食堂、超市加强对本场所用火、用电安 全教育和检查;(A)督促学院食堂、超市定期对本场所进行防火检查, 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食堂每半年对油烟 道进行清洗,并将清洗现场照片报给保卫处予以备案存档;(九)加强对学院配电房、变电站等场所、设
12、施的消防 安全检查;第十一条学院教务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学院教务处对学院教学楼、实训楼等场所的消防 安全负责;(二)与教学资源管理中心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四)督促各系部对本系部实验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 查;(五)督促教学资源管理中心定期对本场所进行防火检 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督促教学资源管理中心对本场所配置的消防设施、 器材每日进行巡查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对损坏的进行维修;(七)熟悉掌握紧急疏散预案和组织实施流程,并有针 对性的开展演练。(A)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第十二条学院各系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学院各系部对本
13、系部的实验室、实训工厂等实习 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二)根据本系部的情况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对本系部的实验室、实训工厂等场所配备消防灭 火器材;(四)实验室和实训工厂严禁烟火,设立禁烟标志;做 好严格的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台账;(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学习,使本系 部学生和老师熟悉和掌握逃生组织实施方法、路线;(六)督促班主任查寝时,检查学生乱拉电线和使用大 功率电器情况,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 格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在学院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
14、就 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 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 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 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院 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五条 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 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学院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 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院保卫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
15、学院保卫处 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 等应当报学院档案室和保卫处备案。第十六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院保卫处备案。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 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 员应当向学院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 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十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学院用人 部门负责。第十九条 学院及其重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 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 况;(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八)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管理情况;(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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