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总论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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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一、 简答题1、请求权的意义、类型和效力。答: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别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意义:(1)请求权概念产生进一步增强了民法的体系性,使得民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2)由于请求权体系理念的发展,为从整体上把握和运用民法,从体系的角度运 用民法,发挥了重要作用。(3)请求权概念的产生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合用的范围,通说认为,诉讼时效合 用对象为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4)请求权有助于强化对私权的保护,并抵御公权力的侵害。类型:(1)债权上的请求权:补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协议、不妥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2)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
2、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 状请求权;(3)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效力: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的人产生效力。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在不拟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 人批准(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达来拟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重要类别一是无权代理人以别人名义从事的行为,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行的依法不能 实行的法律行为,三是无权处分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四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五是效力不 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3、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与无偿的法律意义。答:A.拟定行为性质
3、。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B.认定行为效力。有偿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消;而无偿法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J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第1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2款)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 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批准。”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 酬,别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请结
4、合所列民法通则条文,对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条进行评论,内容至少 应涉及以下问题(35分):1)民通意见和民法通则在法律渊源上关系如何?答:民法通则是民事法律,民通意见是司法解释,都属于制定法,法律效力民法通 则高于民通意见。2)设未成年人甲将某物交付于乙,是否属于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中“民事活动” 一词所指?答:3)民通意见第6条与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的不一致之处何在?如何解决更符 合民法基本理论?答:根据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不同状况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 无行为能力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可以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
5、人。十八周岁以上并且精神、智力正常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以自己的行为独立的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J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 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过一定范围便不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工2.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所受限制的范围民法通则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他们只能 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
6、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 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批准后进行。(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 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 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J4、试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民法体系中的体现。答:意思自治也称为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 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原则具体体现为结社自由、所 有权神圣、协议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
7、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具体规则。意 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彻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了民法最基本的精神。 意思自治是民事实体法中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重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具体涉及:(1)民事主体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2)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3)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有权对口头形式、书面形 式、公证等方式作出选择。但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某种特殊的形式的,必须采用该形式。(4)民事主体有权选择补救方式。2、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3、确立了
8、行政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线。5、试述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关系。答: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 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1、保护债务人,为避免因时日长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3、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承担,减少交易成本。 合用于债权请求权,涉及协议,侵权之债,不妥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不 合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 束。根据民法通则和最
9、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不是别的,而是一个 “请求权”。并非实体权利。6、试论请求权及其在民法上的地位。答:(1)请求权是指特定人对于特定别人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权利。请求权具有请求性、合 作性、非排他性、平等性。(2)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处在枢纽地位。除了债权自身以请求权为内容并直接以请 求权的方式实现外,各种绝对权如人格权、亲属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等在遭到侵 害得,均需要通过救济性的请求权来获得保律保护。7、试述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应当具有的条件。答:(1)时效中断,指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 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2
10、)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在诉讼之外对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务人批准履行义务8、试论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与区别。答:(1)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行的行为限度,是 规定民事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法定约束力。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 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区别:发生时间不同。在同一民律关系中,民事义务存在在先,民事责任产生在后。 发生因素不同。民事义务可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产生。民事责任是因行为人违反 民事义务、法律规定的可归责因素而发生。法律约束力的表现不同。民事义务在性质上属 于“当为”,受到法律上约束力的限制但尚未
11、发生。对民事责任而言,该约束力则是正在现 实发生的。9、试述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答:(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 取得受年龄和智力因素的限制,并且在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后还也许丧失。(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和精 神健康状况的影响,而民事权利能力则不受这些影响。(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队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自然人可以通过自 己或代理人、监护人表达意思。10、试述合作的定义、特性、内部关系和对合作债务如何承担责任。答:(1)定义:合作是由参与人(合作人)为实现共同目的
12、而互相约定,实行共同经营的一 种联合体。个人合作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作经营、 共同劳动。(2)特性:以合作人订立合作协议为基础。以共同出资为前提。合作人共同经营、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作事务可授权部分合作人执行。合作公司具有延续性。(3)内部关系和对合作债务如何承担:普通合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 担风险;全体合作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普通合作人对公司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三、案例题案例一:甲继承其祖传古董花瓶一个,误认为是鹰品,遂以800元价格出售于乙。乙购得瓷花瓶 后,即以120
13、0元价格转卖于知情的丙。一年后,甲经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花瓶是 真品,价值50万元。遂找到乙规定其返还该花瓶。为此,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规定撤 消与乙之间的交易,并规定丙返还花瓶。问:(1)甲是否有权规定撤消与乙之间的交易?为什么?(2)甲是否有权规定丙返还花瓶?为什么?案例解答:(1)甲是否有权规定撤消与乙之间的交易?为什么?答:甲有权规定撤消与乙之间的交易。甲对画的物理性质发生结识错误并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根据协议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所订立的 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本案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所 以甲有权规定撤消与
14、乙之间的交易。(2)甲是否有权规定丙返还花瓶?为什么?答:甲有权规定丙返还花瓶。撤消协议自始无效,乙不是花瓶的所有人,且丙是知情属恶意, 不能构成善意取得该花瓶,所以应当返还。案例二:甲委托同事乙在春节回家探亲期间买茶叶10斤,并交给乙5000元钱。乙受委托后回家 探亲,适逢春节期间家乡不产茶叶,于是将情况告知甲。甲称可留下钱托人以后购买。乙临 行前一晚逢好友丙来探望,乙将买茶叶之事相托,丙欣然应允,于是乙将5000元钱交给丙。 问:(1)假设丙拿到钱后,回家路上遭到强盗抢劫,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2)假设丙拿到钱后即逃之夭夭,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3)假设丙此前从未见过茶叶为什么
15、物,故在买茶叶时遭人欺诈,买到10斤芝麻叶而非茶 叶,该损失谁来承担?案例解答:(1)假设丙拿到钱后,回家路上遭到强盗抢劫,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答:甲承担。丙为复代理人,丙代理的是被代理人甲的行为,接受的是无偿委托,5000元购茶款遭到强 盗抢劫属不可抗力,丙无端意和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2)假设丙拿到钱后即逃之夭夭,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答:乙承担。复代理人丙是代理人乙的好友,丙与甲是委托关系,拿到钱逃之夭夭,乙对丙的选任有过失, 应承担责任。乙的补偿损失后可向丙追偿。(3)假设丙此前从未见过茶叶为什么物,故在买茶叶时遭人欺诈,买到10斤芝麻叶而非茶 叶,该损失谁来承担?答:乙承
16、担。代理人乙将购买茶叶一事委托给不结识茶叶的复代理人丙,才导致丙受欺诈的后果,应由乙 承担损失。案例三:河谷村村民郭强在山上砍柴时看到一头牛无人照看,四周寻找也没有发现主人,于是把 牛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牛的主人来认领。一年后仍没有人来认领,郭强由于儿子在县城里 买了房催他搬过去同住,于是将牛在集市上以市场价格卖给了大和村的李灿。李灿买牛时不 知道牛是郭强捡来的。几天后,牛的主人杨波找郭强认领牛。请根据该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郭强和杨波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2)假如郭强在饲养过程中,虽然采用了足够的防护措施,但牛仍然逃脱,郭强是否应对 牛的逃脱承担责任?(3)假如郭强捡到牛后故
17、意隐蔽,意欲占有,与杨波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4)在第3题的情况下,假如杨波来要牛,郭强不给,双方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5)本题中,李灿能否取得牛的所有权?为什么?(6)假如郭强卖牛时向李灿说明了牛是捡来的,但李灿仍然支付相称价款,杨波能否向李 灿取回牛?为什么?案例解答:(1)郭强和杨波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答:郭强与杨波之间构成无因管理。由于郭强帮杨波照看饲养杨波的牛,无法定或约定的义 务,具有管理意思,属于管理别人事务,并且管理有助于杨波,不违反杨波的意思。(2)假如郭强在饲养过程中,虽然采用了足够的防护措施,但牛仍然逃脱,郭强是否应对 牛的逃脱承担责任? 答:郭强不
18、应对牛的逃脱承担责任。由于他已经尽到了适当管理义务,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所以不承担责任。(3)假如郭强捡到牛后故意隐蔽,意欲占有,与杨波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答:构成不妥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4)在第3题的情况下,假如杨波来要牛,郭强不给,双方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答:侵权(侵犯所有权)法律关系。(5)本题中,李灿能否取得牛的所有权?为什么?答:李灿能取得牛的所有权。因郭强作为管理人,被管理人一直未出现,李灿有相信郭强可 以处分牛的理由.郭强卖牛的行为,在李灿不知情的情况下近似于隐名的表见代理,李灿是善 意的第三人。(6)假如郭强卖牛时向李灿说明了牛是捡来的,但李灿仍然支付相称价款,杨波
19、能否向李 灿取回牛?为什么?答:能。由于李灿不是善意的第三人。案例四:甲乘坐乙汽车运送公司的客车外出。汽车在正常行使途中,骑车人丙忽然违章横穿马路, 司机丁紧急刹车避让。没有撞到丙。但是,甲则由于紧急刹车摔倒导致头部重伤,被送医院 治疗,花医疗费若干。问:(1)甲能否规定骑车人丙承担补偿责任?为什么?(2)假如骑车人丙跑了,甲能否规定运送公司乙补偿?理由何在?(3)假如运送公司提出,其与司机丁签订有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由于运送过程中出现的 补偿责任均由丁承担。此项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案例解答:(1)甲能否规定骑车人丙承担补偿责任?为什么?答:甲可以规定骑车人丙承担补偿责任。此处涉及违约责任和
20、侵权责任的竞合,乘客甲可以任选其一。骑车人丙忽然横穿马路的行为 对乘客甲导致了侵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丙作为侵权负责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2)假如骑车人丙跑了,甲能否规定运送公司乙补偿?理由何在?答:甲可以规定运送公司乙补偿。理由有二:1.甲与乙构成运送协议关系,乙有义务将甲安 全送达目的地,甲在乙的车上受伤,可以规定乙承担违约责任予以补偿;2.乙与丙属于共同 侵权人,甲可以规定乙与丙共同补偿并承担连带责任,骑车人丙跑了,甲可以规定乙承担补 偿责任,至于乙与丙之间则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书的认定按比例分担另案解决。(3)假如运送公司提出,其与司机丁签订有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由于运送过程中出现
21、的 补偿责任均由丁承担。此项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此项抗辩不能成立。乘客甲购买运送公司乙的车票乘车,即与运送公司乙构成运送协议关系,司机丁的行为属于 职务行为。运送公司乙与司机丁之间的承包协议属内部协议,对甲不具有约束力。案例五:王某1992年9月9日在浙江某地乘渡轮时,由于渡轮遇险而失踪。渡轮公司按死亡解 决,把死亡保险金给了王某的妻子陈某。陈也认为丈夫死了,把丈夫的婚前财产,涉及4 间瓦房,1头耕牛都交给了公婆,自己返回娘家。二年后在律师的指点下,陈某向法院提出 将王某宣告死亡的申请。法院依法于1995年10月15日宣告王某死亡。陈某遂嫁别人,王 某的财产被分给其父母和陈某,王的承包责
22、任田也被村委会收回。1995年11月6日王某从外地回来,后来他遇险后被渔民救起,并在本地学技术,没有给家 通信,这次学成回家见妻子与别人结婚,财产被分光,田地被收回。王某欲争取自己的权利。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王某的哪些权利能获得救济?案例解答:(1)依民法通则的规定,王某的哪些权利能获得救济?答:一方面,王某的失踪属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遇有这种情况,失踪人的利害关 系人,即王某的妻子有权在1994年9月9日以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结束他俩之间 不稳定的婚姻和财产关系。另一方面,在法院作出宣告王某死亡的判决后,陈某与别人结婚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 不受任何人干涉。王某于1995年11
23、月6日返回家乡后,对陈某的婚姻无权干涉,无权规定 陈某仍然做他的妻子。最后,王某因生还而规定返还财产,符合民法通则第25条“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 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规定。所以,本来属于他的财产,只要原物还在就应返还给他。他本 来承包的责任田也应发还给他承包经营。相关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须达成法律规定的期限(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 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干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
24、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 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 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案例六:1992年3月10日,时代服装商行将盖有商行公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协议纸交给夏强,委 托他代购服装。3月25日,夏强与八达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协议,协议约定期代服装 商行向八达贸易公司购买服装共14个品种,总价款8万元,4月中旬、5月中旬两次分批交 货,由时代商行自提自运。4月15日,夏强从八达公司提取了第一批服装,价值4万元, 但未付货款。由于服装花色、款式过时,未能销出,时代商行以夏强无代理权为由拒绝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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