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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维护业主、 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 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住宅 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第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建设单位应当 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 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物业买受人在与建 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 书面承诺,表示对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本条款适用于
2、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形)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 有约束力,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本条款适用 于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形)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本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救护,事后应 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 任人承担。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物业管理区域 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养护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单 位确需临时挖掘道路、绿地、其他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 会和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并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施工方
3、案, 接受物业服务人现场检查;物业服务人确需临时挖掘道路、绿 地、其他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涉及燃气、供 水、供电、通讯等经营管线的,还应得到管线经营单位的同意。物业服务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及时公告施工方案和施工期 限。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临时挖 掘的道路、绿地、其他场地以及临时迁移的共用设施设备,在 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四条 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公共卫生、 消防、治安、防灾、疫情防控管理等有关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管理制度, 设置安全标识,配置安全
4、防范必要的设施及物资,加强安全教 育,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 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建 筑物安全,保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良好的秩序和 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房 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书房和厨 房的上方;(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七
5、)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A)损毁树木、园林;(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十)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 车通道或公共场地,在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或公共场地上设置障碍、损坏、挪用或者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十一)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 风;(十二)擅自变动排水设施、雨污混接、污水直排等违法 排水行为;(十三)违规在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上穿孔,毁坏或者擅自 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功能房及其出入口,破坏人防专有设 施设备;(十四)高空抛物,或者从建筑物、阳台等处抛掷物;(十五
6、)擅自进入客井、烟道、地下管线、垃圾站、化粪 池、下水道、水箱等有限空间;(十六)擅自在有“禁止攀爬”、“禁止穿越”标识的天 台、高空、栏杆、围墙等攀爬穿越;(十七)擅自摆摊设点,无序停放车辆,堵塞车辆出入口;(十八)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和 电动三轮车等充电;(十九)乱丢垃圾、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进行垃圾分 类处理,不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二十)饲养烈性犬,不接种动物疫苗等违法养犬行为;(二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它行为。有本条第一款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有权 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要求行 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7、、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本条第一款行为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 物业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 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提起 诉讼。第二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应遵守电梯 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 以下规定:(一)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 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 入小区;(二)机动车辆
8、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公里,禁止鸣笛、练车;(三)机动车辆应在所属车位或指定的车位停放,不得停 放在他人专用车位,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 停放,否则物业服务人有权进行锁车处理,并可向相关职能部 门报告。年度内违规停放超过L次的,物业服务人有权将其车 牌进行登记,并拒绝车辆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个月;(四)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 安装人应按照市有关部门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安装、管理新能 源汽车充电设施;(五)按规定缴纳停车费;(六)禁止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限制装置。车辆 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生 活和休息;(七)漏油、漏水的
9、车辆及报废、弃置的车辆不得停放在 小区公共车位内;(A)o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配建的车位、车库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 维护停车秩序。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交纳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人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与承租人 约定区分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义务。第三十条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口可以/一不可以进入本物 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生活工作区域。原规划设计没有电动自行 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因安全及停放需要,急需利用业主共用部 位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由物业服务人会同业主代表 制定临时建设方案,经公示七日后报
10、社区居委会同意后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产权人、物业服务人和使用人 应当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必 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加强用电安全管理,杜 绝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场所符合 消防安全条件。禁止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门厅、电梯间、消防疏散 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进 行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电池乘坐电梯。禁止在住宅 房屋内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或私自拉电线飞线充电。第三十一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 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业主与受让人签订物业转 让合同时,应一并要求受
11、让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业主应将物 业转让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业主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 准等事项告知承租人,且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 时)管理规约。自物业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出 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业主出租物业时,要了解承租人的居住人员信息,防止群 租,影响他人的生活和安全。业主转让物业所有权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结清物业服务 费。业主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时,应当与承租人或者居住 权人约定物业服务费的交纳责任。第三十二条 因房屋建设质量问题出现渗水,房屋保修期
12、限 未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房屋保修期限届满后出现渗水影响相邻房屋的,责任人应 当及时维修,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 可以由物业服务人代为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渗水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维 修,所需费用在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中列支。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为业主处理渗 水纠纷提供协助。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三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 企应接受社区党委、居委会及其下属机构对小区内各项公共事 务的监督与指导,包括:(一)组建业主委员会;(二)组建群众议事组织;(三)选聘楼长;(四)制定和调整物业
13、服务收费标准;(五)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六)共有收益的分配使用;(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A)物业服务级别评价;(九)其它公共事务。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从本物业管理 区域内的业主中选举产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一)欠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二)候选人产生办法通过之日前两年内,违反约定连续 欠缴物业服务费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欠缴物业服务费六个月以 上的;(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进行装修、改建、搭建或 者改变房屋用途的;(四)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占用或者故意损坏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在
14、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 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的;(六)本人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的;(七)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行为的;(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依照上述条件(第六条除外)执行。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 活动。第三十六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 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人以下权利:(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 定,由物业服务人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各项规章制度;(二)以告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
15、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 为;(三)物业服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做好安全管理的前 提下,口允许/口禁止快递、外卖、社区零售、送水等机构和个 人进出小区;(四)。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包 括:(一)依法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 道路等共用部位经营所得的收益;(二)属于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会所等共用设施 经营所得的收益;(三)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 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四)因公共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 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六)公共收
16、益的孳息;(七)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并向业主做好相关信息公示。所得收 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人所需的必要管理费用(按 计算)后, 应当主要用于项目维修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 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三十八条公共收益应当缴存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 员会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共收益进行财务管理及审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可由物业服务 人暂行管理,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共收益进行财务管理 及审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经审计的公共 收益会
17、计资料及款项移交业主委员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规范的公 共收益财务管理制度,将公共收益建账并及时入账,指定专人 妥善保管公共收益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 计资料。需要使用公共收益的或因公共安全需要应急使用公共收益 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 和信息化系统公示公共收益使用计划书,明确使用项目、费用 预算、使用理由等,听取业主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意见, 至少公示十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本物业管理区域地址:;物业类型:;总建筑面积:;座落位置:;物业管
18、理区域四至范围:;物业服务用房座落位置:;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垃圾(中转)房座落位置:;垃圾(中转)房面积: O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 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 物业服务人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五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 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一) ;(-);(三);(四) O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 主正常使用物业。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将公共收益账户 的收支情况连同开支的发票等会计资料公告十日以上。任何单位、组
19、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 公共收益的会计资料。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委托物业服务人对共有部分、 共有设施进行经营或者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据物业服务 合同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四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 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对违反(临时)管理规约,造成其 他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 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可依据本(临时)管理 规约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 损害业主共同利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对其如下共同管理权 的行使予
20、以限制:O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业主大会决定或 者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及相应表决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A)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 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 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21、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 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 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 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 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规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一)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利用上的独立性,能 够明确区分、可以排他使用并且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 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二)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主体结构、承 重结构(包括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
22、外墙、屋顶等 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电梯井、 架空层、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绿地、道路、 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权属为业主共有的人防工程等;(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 同,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设备、共用 供排水设施(包括建筑区划内共用的管道、管渠、出户管、接 户井、接驳井、检查井、水质检测井、雨水口、泵房、水箱、 加压水泵、闸门井、雨水径流控制设施、隔油池、沉淀池等供 排水设施设备)、公共照明设施(包括照明供电线路、路灯)、 安防设施、消防设施、通信设施(包括通信线路、通信管道、 通信暗管)、避雷设施、环境卫生
23、设施、燃气管道(包括调压柜 (箱)、阀门)、冷暖设施、围墙、沟渠、池、井、信报箱、宣 传栏、共用设施设备房、物业服务用房等。第四十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一份,(建 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各留存一份。第四十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 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本条款 适用于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形)本管理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表决生效之日生效。(本条款适 用于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形)第三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 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 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24、、车库的归属,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因买卖、赠与、遗赠、继承、 合法建造、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 收决定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单 位或者个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权 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七条 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 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 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 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25、;(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A)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公共收益、共用设施设备专项 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装饰装修规定、消防安 全、房屋安全、垃圾分类、噪声管理、排水管理、动物饲养、 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 出的决定。(四)依法配合物业服
26、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 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停车服务费等有偿服务的 收费以及代扣代缴水电费等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应缴费用;(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摊水电费如物业服务合同有 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物业服务合同无明确约定的,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口户数/口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进行分摊。(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四章物业的装修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对房屋室内 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将装修项目、装 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非业主的物
27、业使用 人在装饰装修前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同时,物业服务人 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 主或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业主可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 业、第三方或自行处理装修中产生的垃圾和余泥渣土,委托物 业服务人处理的,物业服务人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 余泥渣土清运费。物业服务人要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的, 由物业服务人和业主按有关保证金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实 行小区装修出入证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可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 数量的临时装修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 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 本费。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的收费
28、若有制定相关标准的,按价 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广 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按照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约 定进行装修。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协议应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实施期限、材料处理、 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29、、书房和厨房 的上方;(四)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五)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 混凝土墙体;(六)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A)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 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人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 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实施高空作业的,业主应要求安装企业向 物业服务人进行申报登记。使用电梯搬运装饰装修材料,应遵 守相关规定、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的指引和监督。运送装饰 装修材料车辆的停放及装饰装修材料的堆放地点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约
30、定确定,或者由物业服务人指定,不得擅自占用共有 部位。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为业 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为装饰装修 材料的搬运和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处置提供明确指引。装饰装修期间,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 配合物业服务人对装饰装修现场进行检查。物业服务人发现有 违反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管理规 约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 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等装饰装修责任人从事 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公共 设施。如在装饰装修过程中造
31、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 邻业主财产损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等装饰 装修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不 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二)索取不正当利益;(三)无正当理由以断水、断电等方式阻止装饰装修施工;(四)无正当理由阻止装饰装修企业人员和材料进出物业 管理区域;(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实施装饰装 修的具体时间如下:上午 至,下午 至 O原则上不允许在节假日以及周六、周日进行装修。因特殊 情况需要装修
32、,应取得相邻业主及物业服务人同意,并应视具 体情况相应缩短装饰装修时间。政府有关部门因疫情、灾害等特殊原因发布通知要求中小 学学生实施居家学习期间,装饰装修现场应停止可能产生噪音 的装饰装修工作。第五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第十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 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依法办 理有关手续。维修、更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物业 使用人应当予以
33、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 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 赔偿。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 设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第十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按照有 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 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 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 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九条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 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人。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 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 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 应给予支持和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或紧 急救护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 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人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 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的监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