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现行与2019意见稿对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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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许可现行与 2019 意见稿对比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7 修修订订)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主要变化内容及其解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
2、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
3、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省、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
4、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5、细则自行废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管理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新增现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职责,加强人员管理。
6、第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 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 ,并在本机关官方网站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以及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数据库。全面推进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全程网上办理;发放电子证书;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和信息数据库。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
7、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遵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调味品(含食盐) ,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将食盐归入调味品和
8、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第十二
9、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
10、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增加对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
11、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第十四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取消审证材料(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新增审证材料(三)所生产食品的产品标准文本;
12、新增审证材料(三)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四)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取消审证材料(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取消审证材料(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取消审证材料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
13、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第十五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以及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特殊食品审证仍需提供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第十六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
14、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第十七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取消审证材料(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新增审证材料(三)所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文本;新增审证材料(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取消审证
15、材料(四) 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及布局图;(四)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取消审证材料取消审证材料(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取消审证材料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第十九条
16、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
17、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2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压缩告知时
18、间(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19、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对食品生产者首次申请许
20、可或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 核查试制食品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 食品生产者可以对试制食品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增加核查内容:产品标准;增加检验报告来源要求。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
21、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或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市场监
22、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特殊食品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增特殊食品原则上不得委托给下级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 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压缩现场核查时间第二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第二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3、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压缩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时间;特殊原因可延长5 个个工工作作日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24、利。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压缩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时间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低风险食品生产者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许可变更、许可延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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