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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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质量强省战略,提升全省质量发展 水平,鼓励和引导自主创新,增强优势产业市场竞争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 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 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 量奖)是经中央批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 项。第三条省政府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 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 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推进质量强省建设。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的 龙头骨干企业、高新
2、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民 营企业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选遵循组织自愿申请、政府或 社会组织推荐、科学公正评审、公开透明评比、好中选优和 示范带动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2022年5月26日,省政府领导同志在省市场监管局关 于第二届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有关情况的报告(黑 市监呈(2022) 17号)上批示,同意修订原办法。2022 年6月,省市场监管局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 知(黑政办发202219号)要求,提请将原办法列 入修订计划之中。2022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 布省政府及省政府
3、办公厅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 52号),将原办法纳入修订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10月,省市场监管局在借鉴中 国质量奖及各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 合我省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2022年11月上旬 征求了各市(地)市场监管部门的修改意见,12月上旬征求 了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中省直相关部门修改意见, 并按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新办法。三、主要修订内容新办法共六章,在结构上进行了优化调整,新办 法的第一章与原办法第一章基本保持一致,第二章整 合了原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第三章在原办法基础 上增加了公示、异议处理和受理等规定,
4、第四章整合了原办 法第五章和第八章,第五章整合了原办法第六章、第 七章并完善了宣传推广、退出、严禁收费和工作经费保障等 规定,第六章明确了新办法解释说明部门、施行时间和 原办法废止时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调整制定依据。将原办法第一条中的制定依 据,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黑龙 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参照中 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二)增强奖励导向性。新办法第三条重新明确了 省政府质量奖设定的目的意义,增加“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 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 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申报省政府质量奖J(三)取消再次申报年限规
5、定。删除原办法第十条 关于获奖单位2年期满后可以重新申报的规定,取消申报年 限规定。(四)修改机构名称。将原办法第六、七、九、十 二、十四、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H、二十四条中 的“省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质监 局”等名称,统一修改为“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和“省市场监管局二(五)补充申报条件。新办法第十一条补充一项申 报条件,即:承诺在获奖后履行获奖组织相关责任、义务。(六)完善公示要求。根据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 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新 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对 评选过程中的公示要求进行了明确。将原办法中在
6、省政 府审定后一次公示15天,调整为申报组织自行公示、受委 托单位公示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拟受理名单及拟获奖 组织名单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确保评选工作 更加公开。(七)增加异议处理。对公示的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拟受理名单有异议的,新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异议调查 处理规定。同时规定,对其他环节公示有异议的,按照第十 八条规定进行处理。(八)取消奖金。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删除了原办法 中规定的奖金奖励。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获奖组 织颁发奖牌、证书。(九)完善获奖组织宣传推广义务。新办法第二十 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对获奖组织宣传推广质量 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的义务做出了具体
7、规定,在原办法 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十)建立退出机制。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获 奖组织存在五种情形问题的,撤销所获奖项,10年内不再受 理其省政府质量奖申报。第五条省政府质量奖分为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评 选周期为2年,获奖组织2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省政府质量 奖。第六条每届省政府质量奖颁发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 奖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个。若当年申报组织达不到奖励条 件,可以少于规定名额或空缺奖项。第七条省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组织、申报、受理、评审、 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评选组织第八条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负责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工作。领
8、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评选公 示公告发布、对外宣传、申报受理、评审表彰组织等日常工 作。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公开征集专家、审查 专家资格和报请领导小组批准的程序,组建省政府质量奖评 审专家库,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由专 家评审组负责实施评审。第十条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二)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及卓越绩效相关知识培训, 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新理念和新方法;(三)具有10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行业管理实践经验;(四)熟练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较强的综合、 分析、判断能力,
9、严格遵守评审纪律。第三章申报与受理第十一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 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在正常运行 5年以上;(三)近5年内无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无相 关违法、违规行为;(四)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五)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 产权创造,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 类型组织前列,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六)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 崇尚优秀质量文化;(七)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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