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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管控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管控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管控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 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管控的主要任务是:(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 务状况;(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管控规章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管控,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 的控制和监督;(三)加强资产管理管控,
2、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管控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机构的财务管理管控,实行内部核算办法。第五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相关相关项目人领导人下,由单位财务部门机构统一管 理管控。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相关人员,实行独立核算。相关人员编 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规章制度。第六条行 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按照预算管理管控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管控分为下列级次: (
3、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机构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管控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 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机构报告。第九条财政部门机构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管控,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 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管控办法。第十条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二)
4、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五)其他因素。第十一条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机构;(二)财政部门机构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机构;(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机构批复行政单位预算。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 预算安排支出。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 送审批。第十三条行政单
5、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机构审批。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管控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 整、真实、准确。第十五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 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机构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 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管控的要求,分项如 实核算。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
6、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管控。第十八 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基本支出和相关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相关人 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相关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机构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管 控规章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管控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管控和控制。第二十一条行
7、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机构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相关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 准的相关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机构或者上级 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机构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相关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机构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相关项目支出决 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规章制度和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等规定。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管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管控,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 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二十五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
8、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 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第二十六条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第二十七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管控,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机构的规定执行。第 二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 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本相关项目联系相关公司正式正式生效方法或本相关项目联系相 关公司正式正式生效方法或盖章项、存货
9、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 易耗品等。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 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 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规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管控。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10、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等。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管控规章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 用和处置管理管控,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 评估价值记账。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管控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 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 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
11、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机构审批,并由财务部门机 构统一管理管控。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本相关项目联系相关公司正式正式生效方法或本相 关项目联系相关公司正式正式生效方法或盖章项的管理管控,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 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 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 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
12、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夕隈供担保。第四十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机构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 出借。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第四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 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本相关项目联系相关公司正式正式生效方法 或本相关项目联系相关公司正式正式生效方法或盖章项等。第四十四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 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3、、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 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 用和坐支。第四十六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 结算的款项。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管控,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管控 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四十八条行 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机构、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机构的监督指导下 进行。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
14、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 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 管控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四十九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机构和有关部 门机构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 指标。(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机构或者财政部门机构授权的单位处理。(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 财政部门机
15、构或者财政部门机构授权的单位处理。(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五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五十一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 决算报表等主表及有关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行政单位本期收入、支出、结转、结余、专项资金使用及资产负 债变动等情况,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更修改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管控经验,对存在的 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第五十二条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资
16、料,对单位财务活动过程及其 结果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评价。第五十三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相关人员增减情况、 资产使用情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支出增长率、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均开支、相关项目支出占总 支出的匕饨、相关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 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 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第五十五条行政单位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管控、收入管理管控、支出管理管控、结
17、转和结余管理管控、 资产管理管控、负债管理管控等的监督。第五十六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 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经济责任规章制度、财务信息披露 规章制度等监督规章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五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机构的监督。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机构、行政单位及其工作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 理管控,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管控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六十一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管控的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规章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机构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 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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