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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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塔城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 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 44号)文件要 求,结合我地区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 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 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 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 久安总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 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坚决打
2、好污染防治攻 坚战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 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 环境问题,保障我区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二、目标任务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所在镇)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 重点任务(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整治 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努力实现“保”的目标,确保全区饮 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全区饮用水水源环境 安全保障水平。2019年底前,
3、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 保护专项整治。三、整治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 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 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 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 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
4、治。四、工作步骤和分工(一)制定整改方案。各县市要在前期专项排查梳理出的“饮 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基础上,对环境违法问题按照依法处 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原则,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明确具体 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各县市整改 方案于2018年5月底报送自治区环保局、水利局。(二)开展集中整治。1.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依法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 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2.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 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 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3整治保护区内环 境违法问题
5、。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 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 限期清理整治到位。4.建立问题清单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 个,销号一个。(三)强化信息公开。县市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 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 项行动”专栏,公开本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附件1) O 从2018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在专栏公开整治进展情况(附件2), 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 型违法案件。(四)工作总结与检查。各县市从2018年4月起,每月25 日前将本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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