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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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创新驱动,规范和强化福州市科技计 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 效率和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保证科技管理公开、公正和 科学,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 国家、福建省和福州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市科 技计划并由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安排经费或由市属高校、 医疗机构等自筹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研究开发、 平台建设、成果产业化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 动。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可以按事前立项资助、事前立项 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包括事后立项后
2、补助)等方式进 行资助。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包括各类科技奖励和补贴,资金 申请与管理按相应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不受本办法约束。第三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关注重 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方向与领域,以问题为 导向,以产业技术需求为牵引,加强政府主动布局,广泛吸 标、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 验收具体要求按照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 行。自筹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科技局备案。第三十条 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 不能按时签订任务书等原
3、因导致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项 目计划已下达但项目经费尚未使用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应及 时提出终止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 局批准。项目科技经费收回。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 技术骨干变动、市场产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项目无法或无必 要再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经项目实 施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结余项目科技经费收 回。第三十二条 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 无法提交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在任务书到期前报送市科技局 批准。项目实施期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一年。第三十
4、三条因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 定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无法联系,承担单位及 相关责任人不主动作为的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核实并提出撤销(或终止)立项申请,报送市科 技局批准。第三十四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任务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任务书未约定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审查。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应及时跟踪了解已通过验收项目的 成果应用和转化情况,掌握项目成果应用和转化所产生的绩 效,及时报送市科技局。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科技成果登 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
5、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第六章诚信管理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按照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的要 求,将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固化到项目 管理信息系统中,实现全过程网上公开运行,自觉接受纪检 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建立覆盖项目管理全过程的资信管理 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与科技活 动的行为信用进行实时记录。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 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通过项目查重,对项 目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诚信资历开展 审核等,确保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科技计划项 目管理工作应遵循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6、充分尊重 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 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对于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 勤勉尽责,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并及时报告项 目实际情况,主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 目组成员可以免除相应责任。第三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承诺制”。项目承担 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保证所提供申 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共同签署承诺 意见,确保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及时报送结题与绩 效自评材料,认真开展迎检与验收结题工作,并保证提供的 项目信息真实性。第三十八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 活动规范,践行科
7、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 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 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 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资助;不得弄虚 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经费等。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 主体,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建立完善的科研 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 明确规定或约定,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逐步建 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第四十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或评审资格、撤 销项目、追回项目经费、列入“黑
8、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其中:(一)对存在到期未结题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取消其项目结题前申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二)对项目逾期六个月仍无法结题,以及福州市科 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项目承担单位 不作说明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市科技局对项目予以强制终 止。(三)对因失信行为而被强制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 承担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将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三年申报或 参与申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到期项目结题率低于80%的,取消其申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
9、保密和回避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严禁外传非公开的项目和评审信息;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项目评审倾向性意见, 在涉及近亲属申报的项目时应主动回避,不得伪造专家评审 意见,不得擅自透露专家个人信息。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 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评审任 务。(二)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 评审材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与 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得擅自传播、扩散有关评审内部情况。(三)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四)在评审期间,未经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 审事
10、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严禁收取评审对象 的报酬。第四十三条以下人员不得选作评审专家:(一)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二)评审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三)资信管理记录不良的人员。第四十四条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若存在违规行为,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不良资信、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违规事实等方式处理;若存在违法 行为,评审专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四十五条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福州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
11、四十六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工作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贝I。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纳各方意见,设定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编制年度市科 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市科技局可以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设立和 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遴选立项、实施过程管理与监督、验收结题管理等环节。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科技计划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综合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 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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