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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门县2021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 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 44号)、浙 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业资 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渔发12022) 16 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 放工作的通知(浙农字函2022) 687号)等文件精神,为 做好我县2021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特制 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思路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优季 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 的成效,对国内海
2、洋捕捞渔船按照船长和作业类型进行分类 分档补助,同时,确定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 (以下简称“补贴标准上限”,见附件),并适当照顾小型渔 船。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促进 海洋捕捞业持续健康发展。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采取后补贴的方式,对上一 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的国内 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二、补贴依据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依据海洋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 捞两项指标发放。其中,海洋伏季休渔指标是指渔船执行国 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含自主休渔)的情况,体现 降低捕捞强度的成效;负责任捕捞指标是指渔船执行进出港 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
3、、定港上岸、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体现养护渔业资源的成效。三、补贴对象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 船的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一)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 管理;(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统称“渔业船舶 证书”)齐全、有效;(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 11号),不予补贴。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或实际从事的作业类型为
4、双船 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 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的渔船,不予补贴。四、补贴标准(一)根据船长和作业类型,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 分类分档,设定不同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上限,并 分为海洋优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两部分。补贴标准上限中,渔船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 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 定补贴标准上限;对应的标准区间未设定补贴标准上限的, 按上一档低档标准区间确定标准,且大中型渔船最低补贴标 准不低于小型渔船最高档标准。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 作业类型所对应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标准上限。 渔业捕捞许可证未注
5、明渔具名称的,按照作业类型中补贴标 准最低的渔具类型确定补贴标准。(二)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各占海洋渔 业资源养护补贴的50虬 其中,负责任捕捞补贴各项指标比 重如下:1 .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执行5项指标,指标比重为进 出港报告40%、船位监测25%、渔具管理20%、渔捞日志10%.海洋哺乳动物保护5%o2 .小型海洋捕捞渔船,2021年负责任捕捞补贴执行2项 指标,指标比重为渔具管理80%、海洋哺乳动物保护20%。五、补贴发放(一)海洋伏季休渔补贴1 .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全额发放海 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 的,不给予当年度海洋伏季
6、休渔补贴。2 .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未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被记录1 次的,扣减当年度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一年内被记录2 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3 .钓具渔船原则上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主动向 渔政部门报备按照我省休渔规定严格实行休渔的(参照休渔 时间最短的作业类型),可以给予海洋优季休渔补贴。(二)负责任捕捞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渔船,可以全额发放负 责任捕捞补贴。渔船违反相关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扣减 相应指标比重的补贴,具体标准如下:1 .进出港报告。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可给 予该项指标的补贴。一年内未按规定履行进出港报告义务或 报告内容不真实被
7、立案查处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50%; 一年内被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2 .船位监测。全面落实渔船动态监控管理,对按规定安 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未 按要求安装船位监测终端,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擅自移动、拆 除、关闭、屏蔽、损坏船位监测设备或故意伪报、擅自更改 渔船注册信息等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3 .渔具管理。严格执行渔具管理规定的,可给予该项指 标的补贴。渔船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被 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4 .渔捞日志。按规定填写和提交渔捞日志的,可给予该 项指标的补贴。一年内因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
8、范等被 立案查处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10%; 一年内被立案查处 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5 .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严格遵守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 法律法规的,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违反海洋哺乳动物保 护有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6 .以下情形不给予当年度负责任捕捞补贴:(1)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或敏感水域捕捞被抓 扣或被记录的;(2)暴力抗拒渔业资源执法检查被立案查处的;(3)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被立案查处的。(三)其他事项1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按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占全 年时间比例据实发放。渔业船舶证书的有效期出现时间断档
9、的,应将相应断档天数按比例予以扣除。2 .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 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3 .更新改造渔船涉及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变更的, 以更新改造后渔船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时间节点,分 段计算补贴。4 .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减船转产、报废、拆解、灭失等 情况的,按照渔船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天数占海洋伏季休渔整 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结合渔船执行 负责任捕捞情况,按照渔船证书有效天数占全年比例,等比 例发放负责任捕捞补贴。减船转产、报废、拆解渔船按渔 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记载的开始日期确定补贴天 数;灭失渔船按渔船灭失证
10、明记载的灭失日期确定补贴 天数。六、工作程序(一)申请、审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符合申请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条件的渔船所有人进行申报。渔船所有人向渔船所属村(渔 业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交验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渔船国 籍(登记)证书、渔船所有权证书、渔船检验证书、渔捞日 志和申请人身份证的原件,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复印件、银行 存折(卡)复印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渔船所属村(渔业专业合作社)对相关证书和材料进 行初审,收发并检查渔捞日志(渔捞日志需长期保管),签署 初审意见并盖章后将材料报送所在渔业乡镇、街道。各渔业 乡镇、街道对本辖区村(渔业专业合作社)上报的海洋渔业 资源养护补贴数据
11、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审,签署审查意见 并盖章。渔船所属村(渔业专业合作社)通过浙江省渔业资 源养护补贴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下载填写浙江省 2021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 表),根据表格要求完成数据填写并通过审查审核签字盖章 后,重新在“补贴系统”上传(PDF文件)。申请表和相 关证书证件复印件一式两份(渔业专业合作社和渔业主管部 门各一份),存档备查。(二)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执行海洋优季 休渔和负责任捕捞两项指标,渔业执法、渔业应急处置指挥 中心、行政审批、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等科室对渔船的海洋伏 季休渔、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具管理、渔捞日志
12、、海 洋哺乳动物保护及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等情况,提供补贴的 相关扣减意见,测算当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三)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对补贴对象的海洋渔业资源 养护补贴公示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渔船所属合作社、渔业 乡镇公共场所、县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 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补助扣减的渔船,要求所属村 (渔业专业合作社)通知到渔船所有人。对公示有异议的, 及时组织专人调查和重新进行审核,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 人。(四)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起草海洋渔业资源养 护补贴资金发放文件,并将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进行造册, 一并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渔船持证人银行账
13、户。对有争议 的渔船予以缓发,待争议解决后按规定发放。(五)上报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 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和省财政厅。七、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复杂程度高,事关广大渔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单 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部门组织协调,确保补贴 发放平稳有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渔 业船舶检验站),要根据有关文件,加强联系,紧密配合,认 真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审查相关内容。(二)强化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分配、 管理情况的监督。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不得超范围、超标 准发放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建立可 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积极争 取渔民群众理解和支持,为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四)及时报送总结。县农业农村局要认真总结补贴工 作执行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正式行文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在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农业农村 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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