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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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出租 汽车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 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 车)。巡游车,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或者以电 信、互联网等方式预约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 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根据行驶 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 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 约出行服务的出租汽车。第三
2、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 要求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新增和更 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第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出 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三年以上 驾驶经历;(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 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 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三)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四)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 居住证,或者在本市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五)按照规定经出租
3、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由许可机关核发出租汽 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主动申请注销或者不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 注销并收回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无法收回的,由发 证机关公告作废。第五条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在中心城区(威海市环翠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巡游 车经营的应当持有不少于50个所在区域巡游车的车辆经营 权,在其他区(市)申请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持有不少于20 个所在区域巡游车的车辆经营权。本规定生效之前,已经取 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规定生效后经营许可到期延续 应当符合本规定条件。第六条出租汽车应当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险。第七条 禁止遮挡、破坏、擅自改装出租汽车服务设 施设备。禁止在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破坏车容车 貌、覆盖营运设备的广告牌以及其他设施。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 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车辆不再具备营运证件核发条件,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注销其许可证件。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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