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技办字〔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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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细则技办字(XX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O一年七月第十条 三级、二级前端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N+1备份方式配 置,N不大于10; 一级前端重要节目与要紧节目的复用、加扰系统应 按1 + 1备份方式配置,通常节目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N+1备份方 式配置,N不大于10o第十一条 调制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第十二条 传输适配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第十三条三级前端的服务信息(SI)生成子系统应配置备播系 统,备播可使用码流播放方式;二级、一级前端的SI生成子系统应 配置主备系统。第四节模拟前端播出系统第十四条应配置视频、音
2、频跳线排。三级前端的视频、音频分 配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二级前端的视频、音频分 配器应配备双电源,按N+1备份,N不大于10; 一级前端的视频、音 频分配器应配备双电源,按1+1备份。第十五条 模拟调制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第五节 自台监测系统第十六条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三级应能对所播出的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能采取录音、 录像或者记录码流等方式对前端输出点重要节目信号的异态进行记 录,异态信息应储存一年以上;数字前端应配置码流分析设备对重要 节目信号源与输出点进行分析;(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采取录音、录像 或者记录码流
3、等方式对前端输出点的重要节目与要紧节目的异态进 行记录,异态信息应储存一年以上;数字前端应配置码流监测设备, 能对重要节目信号源与输出点以轮询方式进行监测;(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采取录音、录像 或者记录码流等方式对前端输出点的全部节目的异态进行记录,异态 信息应储存一年以上;应配置码流监测设备,监测全部信号源与输出 点;应对重要节目TS流的输出点实时监测;对其它取样点应能以轮 询或者实时方式进行监测。第十七条设备运行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二级、三级应能够对复用加扰系统、CA系统进行监控;(二)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够对信号源系统、 传输系统等进行监控;应设
4、置网管系统,网管系统应符合城市有线 广播电视网络设计规范(GY 5075)、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 心设计规范(GY 5082)的有关规定;(三)监测异态信息应储存一年以上。第十八条电力与环境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 关规范;(二)三级对配电系统中的要紧运行参数与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有 监测手段;对机房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三)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对配电系统中的要紧 运行参数与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测;(四)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具备异态声光 报警功能的电力与环境集中监控系统。第六节机房环境第十九条机
5、房外部环境、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 布线及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的有关规定,其中,三级应符合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 二级应符合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一级应符合A级电子 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与 安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无人值守机房应装防盗门, 使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
6、好的防火、防盗、防尘、 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应配置具有远程遥控功能的空调等设 备。二级、一级应对设备机房、UPS主机及电池室、缆线集中点、室 外设备等播出有关的重点部位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第二十一条 通讯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三级前端机房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 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二)二级、一级前端机房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 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 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与通讯设备。第七节保护器材第二十二条应根据播出系统与设备配置情况,按一定比例配置 备品备件。第二十三条应配置保护检修、故障处理所需的
7、工具、材料;二 级、一级有线前端的仪器仪表配置应符合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保 护规程(GY/T 166)的有关规定,数字前端应增配码流分析仪、QAM 信号分析仪、传输误码仪等必要的仪器仪表。第八节 灾备与应急播出第二十四条灾备与应急播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三级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 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应急播出系统, 当发生重大灾害或者突发事件,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应能 够应急播出重要节目;(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灾备系统,当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者突发事件,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能 应
8、急播出重要节目。宜建立异地备份前端系统,或者与相邻城市前端 系统互为灾备。第三章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第一节分前端第二十五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二级分前端机房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 置自备电源;(二)一级分前端应接入两路外电。第二十六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与规范;(二)二级分前端机房播出负荷应使用独立的低压回路供电;播 出负荷应使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1 小时以上;(三)一级分前端应设两个引自不一致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 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者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应使用UPS 供电,UPS电
9、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1小时以上;应配置 自备电源或者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 调等有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 不一致的供电回路。第二十七条复用器、调制器等信号处理设备,与用于接收本地 信号源的光接收机等设备应按N+1方式配置备份。第二十八条应对所插入的信号源进行实时监看,应至少对所接 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以轮询方式进行监听监看。第二十九条机房环境应满足设备运行要求,并配置必要的防雷、 防水、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盗、防静电与防电磁干扰等设施。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 的有关规定。第二节光、电缆
10、传输系统第三十条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应符合下列 规定:(一)前端到下级前端、前端到分前端的传输网应使用环状结构、 双路由或者配置其它有效的备用手段;(二)使用模拟光传输系统进行信号分发的,射频放大器、光发 射机、光放大器、光接收机等设备应按1+1方式配置;(三)使用同步数字系列(SDH)光网络系统进行信号分发的, 系统配置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干线网专业实施细 则中有关二级基础网络配置的要求执行;使用数字微波传输方式进 行信号分发的,系统配置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 输专业实施细则中有关支线微波配置要求执行。第三十一条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设备应
11、符合下列规定:(一)分前端、三级前端与二级前端,射频放大器应有备份,光 发射机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二)一级前端射频放大器应有双备份,光发射机应按N+1备 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o第三十二条光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光缆干线的施工与验收应严格按照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GY 5073)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光缆线路应使用管道、直埋等隐蔽方式,尽可能避免明线 敷设;(三)光缆的接续应严格按照施工任务与操作规程进行,熔接盒 (箱)应保证密封良好,安装牢固;(四)光节点宜安装在牢固可靠、密封性能好的保护箱内并加锁 保护。第三十三条应对分前端机房传输系统进行监控,具
12、备双向功能 的网络应配置传输网管系统,实现对光节点以上传输设备的监控。第三十四条有线分配网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缆线的设计、敷设、改造应当符合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GY 5073)、有线电视分配网络工程安全技术规 范(GY 5078)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二)电缆网络的室外部分,其传输线路应使用地下管道、铠装 直埋与保护管敷设等安装方式,其网络设备应采取设备箱安装方式;(三)电缆网络的室内部分,新建的建筑应使用预设暗管设施敷 设的安装方式,已建的建筑应采取保护管敷设与明装设备箱的方式;(四)应在适当的地方设置直击雷保护装置或者采取地下管道、 铠装直埋、金属管屏蔽等措施
13、,务必与网络用户建筑物采取等电位连 接与保护接地的防雷措施;(五)分配节点及放大器宜使用集中供电的方式,且电源电压应 不大于交(直)流65V。关于重要的光节点或者用户数较多的光节点, 宜使用交流双路供电或者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并具有稳压功能 与短路保护措施;(六)电缆管道与其它建筑物与管道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有线 电视分配网络工程安全技术规范(GY 5078)的有关规定;(七)暗管设施中所有的放大器箱、分配器箱与过路箱均设置在 建筑物内的功能通道,并加装箱门与门锁。分配网络的明装设备箱应 具有良好的防雨与防腐功能,箱门与箱锁应牢固可靠。第三节保护器材第三十五条应根据有线分配网的规模、设备配
14、置情况,按一定 比例配备备品备件。第三十六条应配置故障处理、保护检修、抢修所需的必要工具、 各类缆线材料、交通工具、安全保护设施等。应配备易于移动的发电 机,保障网络应急供电。应按照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保护规程(GY/T166)的有关 要求,根据当地用户规模与用户分布密度等条件配置一定数量的仪器 仪表。第四章MMDS系统第三十七条MMDS发射机房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第三十八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与规范;(二)MMDS发射机房播出负荷应使用独立的低压回路供电;播 出负荷应使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
15、作1 小时以上。第三十九条发射机、合成器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第四十条天线、馈线的安装应符合多路微波分配系统技术要 求(GY/T 132)的有关要求,且安装结构应能承受当地最大风力。第四H一条MMDS发射端、集体接收端应对所播出的重要节目进 行监听监看。第四十二条 机房环境应满足设备运行要求,并配置必要的防雷、 防水、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盗、防静电与防电磁干扰等设施。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 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 应配置重要设备的备品备件。应配置故障处理、保 护检修、抢修所需的必要仪器仪表、工具、各类缆线材料、交通工具、 安全保护设施等。第五章 运维
16、与技术管理第一节运行管理第四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 (一)三级,停播率W18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三99. 95%; (二)二级,停播率W72秒/百小时,即可用度三99. 98%; (三)一级,停播率W36秒/百小时,即可用度299. 99%。第四十五条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数字前端系统信源、TS流、射频、QAM调制等技术指标应 符合有线数字电视系统技术要求与测量方法(GY/T221)的要求;(二)数字电视系统网络输出口的指标应符合有线数字电视系 统技术要求与测量方法(GY/T 221)的要求;(三)模拟前端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 范(GY/
17、T 106)的要求;(四)模拟前端系统网络输出口技术指标应符合有线电视广播 系统技术规范(GY/T 106)的要求;(五)MMDS发射机满足多路微波分配系统发射机技术要求与 测量方法(GY/T 171)的要求。第四十六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 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含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 等;(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含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 求、监听监看要求等;(三)安全制度应包含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 防安全规定等;(四)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含供配电规范、安全规范、要紧运行 参数与关键设备运行情
18、况巡查规定等;(五)技术参数变更管理制度应包含业务调度执行条件、业务调 度前的各项准备措施、业务调度后的检查确认等;(六)事故报告制度应包含不一致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 容(事故原因、影响情况、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七)保护检修制度应包含保护检修的项目与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保护记录规范等;(A)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含技术档案的范围、分类明细、存 档要求、出入库管理规定、销存时限规定等;(九)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应包含设备器材采购、技术验收、登记、 整理、保管要求与借(领)用手续规定等,并符合有线电视广播系 统运行保护规程(GY/T 166)的有关要求;(十)
19、设备、管线巡检制度应包含巡检要求、记录及报表规定等;(十一)资源调配制度应包含资源调度的范围、资源的审批、准 备措施、调度后的检查确认等。第四十七条应结合播出系统与播出任务,制订与完善各项运行 工作流程与设备操作流程。(一)运行工作流程应包含交接班流程、巡机(线)流程、管道 及光缆调配管理流程、频率变更流程、节目变更调度管理流程、故障 处理流程、系统运行评估流程、播出事故处理及报告流程等;(二)设备操作流程应包含线路割接操作流程、网管操作流程、 前端各类设备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三)各项操作应符合有关行业的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调度 单的要求执行;运行工作与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20、;跨单位、跨 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有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与 文档记录。第二节保护管理第四十八条应根据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光缆阻断率、光纤可用率、故障抢修时限、故障处理及时率等 各项保护质量指标。第四十九条应参照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保护规程(GY/T166)的有关要求,针对不一致系统与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 检与年检等周期性的保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前端、分前端电 力系统、UPS、电池、空调等附属设备、设施,光、电缆路由巡检均 应纳入统一保护计划;保护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数字有线电视广播系统的测试项目、周期应按照附表1的要求执 行。第五十条应根
21、据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自身承担的 保护任务、各类设备设施的特点,制定供配电设备、信号源系统、播 出系统、网管系统、传输系统等的保护操作规程。第五十一条保护分工、分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将有线广播电视网各环节的保护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 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叠;(二)与上、下游有关播出单位划清保护界限,并签订保护协议, 协议要紧内容应包含保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机制、 联络电话等。第五十二条应规定定型故障的故障定位、到达现场、完成抢修 的时限,并根据抢修时限要求制定抢修预案与应急抢修流程,落实参 与抢修的人员、器材、通讯及交通工具。第五十三条
22、运行保护所需的各类工具与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 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 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检测与保护。第五十四条代维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保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 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应指 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保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管理;应对代维单位的操作进行规范,在代维单位进行保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 监护;(二)设备所在地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置等代 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应严格 履行协议范围内的有关责任与义务,及时向委
23、托方反馈运行保护情 况。第三节技术管理第五十五条 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根据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计 划并组织实施;(二)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应按项目方式进行管理,实施流程应 包含方案论证、报批、审核、实施、培训、验收等内容。第五十六条应按照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保护规程(GY/T 166)的有关要求做好有线电视设施保护工作,并建立与市政、电信、 电力、公安、安全、街道等有关单位的协调与安全防范机制。第五十七条新建前端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早7个以上工作 日逐级报至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广电总局直 属单位的,与播出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者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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