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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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新编1、1992年7月5 口河北某毛纺厂与山东某制衣厂签订了购销洗净改良羊毛合同的意向书, 其中规定:”制衣厂向毛纺厂购买60支洗净改良羊毛95吨,由制衣厂到毛纺厂验货并带款 提货,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该意向书签订以后,毛纺厂多次去电催告制衣厂提货, 制衣厂一直以资金短缺为由未提货。1992年12月底,毛纺厂将95吨羊毛派车送往山东, 制衣厂收到货后提出原先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份意向性的合同,且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因 此拒绝收货,后制衣厂同意将该货暂时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10天后毛纺厂来检查货物时 发现该货已短缺10吨,制衣厂承认其固急需原料已用了 10吨,另外85吨拒绝同意。毛 纺
2、厂认为制衣厂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衣厂支付全部的95吨羊毛 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在审理中有不一致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的尽管在 名称上是意向性合同,但实际已经生效,毛纺厂已经按照该协议履行了合同,制衣厂屡次 违约,因此制衣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的合 同只是意向性合同,并未实际生效,但在毛纺厂将羊毛送到以后,制衣厂一旦同意了其中 的部分货物,不管多少都视为就全部的货物买卖达成了协议,制衣厂拒绝就另外的85吨 货物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合同并没有 生效,当毛纺厂将95吨货
3、送到以后,制衣厂有权同意部分货物,也有权拒绝同意全部货 物,制衣厂仅仅同意10吨并不构成违约。2、原告新成公司与被告富华公司合伙建造某市新华广场D楼,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共同投 资协议,协议约定该楼由双方合建,各出资50%,楼宇建成后各享有5()%的产权,原告 首期投入1 ()0()万元,被告投入土地使用权10亩。在第二期原告再投入2 ()00万元,被告 应投入500万元,如在第二期资金仍不够的话,则由双方各投入一半将楼宇建成。在第一 期被告已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双方注册登记的新华物业(性质上为合伙企业),但原告仅投 入800万元,原告向被告去函告知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将剩余的200万元与第二期的资金一
4、 起投入。被告对此并未表示异议。在第二期原告立即投入了 1 2()()万元,而被告迟迟未投 入50()万元,原告催促被告尽快投入资金,被告提出原告前期已经拖延,因此自己也有权 拖延,后原告发现被告正与他人组建一个股份公司,己将投入到新华广场D楼的权益作为 出资投入到该公司之中,而且在该股份公司的账上将投入到新华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其 出资记载下来,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出资并抽逃资金,己经构成违约,因此向法院起诉,请 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一致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作为共有入有权转让其应有的份额, 至于其将
5、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记载在股份公司的账上,也由于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登记过 户给新华公司,因此不能构成抽逃资金。至于拖延投入第二期款项,也是正当行使抗辩权 的表现。3、1995年3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6岁的孩子李刚,原告 为此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费用。协议中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该收养协议成立以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 比较顽皮,经常与同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付了医药费 欢,就表示同意。因此史某将随身听带走。几天后,王某见到史某,王某问史某:“随身 听用的好吧?”吏某说:“相当不错J王
6、某说:“是不是该将钱给我了,120()元。”史某一 听大惊:“不是你送给我的吗?我们但是好朋友啊! ”王某坚持说是卖给他而不是送给他。 史某非常气 愤,说:“我不要了!”遂将随身听还给王某。王某认为史某已经使用较长时 间,而且质量也没有问题,因此拒绝收回随身听,坚持要求给钱。双方为此发生争吵,起 诉到法院。关于本案的处理,有不一致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史某订立合同时,成立赠 与合同,而标的物己经交付,因此合同已经成立并履行完毕,因此王某要求吏某支付价款 的要求不当,应当驳回。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王某与史某订立合同时尽管 没有确定是买卖合同还是赠与合同,王某要求史某支付价款,是
7、合理的。21、王某是居住在美国的老华侨,年老后体弱多病,希望落叶归根,因此回到中国。 他希望由中国的亲人来扶养自己,并继承自己的财产。王某委托曾在美国留学的孙某代为 回老家寻找自己的亲人,并转告他的意思。孙某回来后说,王某家中已经没有任何较近的 亲人了。王某非常失望,孙某表示愿意扶养王某,但需由其取得遗产。王某见孙某对自己 还能够,而家中也没有亲人了,因此与孙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王某生前由孙某扶 养照顾,死后其全部遗产归孙某所有。三年后,王某在老家的姐姐的儿子辗转得知王某回到中国的消息,因此前来认亲。王 某见到外甥后,非常高兴,就叫外甥来自己家住,并由其外甥来照顾他。王某认为孙某骗 了自
8、己,要求解除与孙某的遗赠扶养协议。孙某先是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已经生效,同时已 通过了三年了,孙某对王某的扶养也尽心尽力,因此不能解除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 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关于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一致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与王某的遗赠扶养协 议合法有效,王某不得随意请求解除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孙 某与王某达成遗赠扶养协议,是由于孙某对王某欺诈造成的,因此该合同应当无效。第三 种观点认为,孙某尽管有对王某的欺诈行为,但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没有任何影响,因 此该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有效,由于该种协议具有人身性质,因此王某得终止该合同。22、甲见自己的一头
9、牛生了病,便赶到集市上卖掉。以一头好牛的价格卖给了乙,乙 带回家去以后,与自己的牛放到一起喂养,儿天后,买到的病牛眼看病重不治,而且另外 七头牛也传染上了病,经治疗才好。结果共花去乙医药费2 300元。乙在得知甲隐瞒实情 将病牛卖给自己后,愤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自己的缺失。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不一致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甲将自己的病牛卖给乙,结果 造成乙的损害,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 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 认为,由于甲将病牛卖给乙,结果造成了乙的牛也被传染、造成了乙的缺失,构成了侵权, 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甲有意欺骗乙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乙能 够撤
10、销合同,要求返还价款,赔偿缺失。23、河北某钢铁厂(下列简称钢铁厂)与东北某工贸公司(下列简称工贸公司)有日常业 务往来,工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废钢铁,然后转手卖给钢铁厂。1999年10月,钢铁厂工 人在对运来的废钢进行拆包分类时,竟发现了形态完好的炮弹。钢铁厂立即报案,通过有 关部门的鉴定,该批废钢中的炮弹确实未经使用,但是已经超出服役期限,同时锈蚀严重, 随时有爆炸的危险,同时还检测出相当一部分废钢具有极强的放射性,对人体具有相当的 危害,完全丧失了利用价值。有关部门建议立即对该批废金属作全面检测,并分类进行技 术处理,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钢铁厂立马上情况通知了工贸公司,要求来人处理退货与
11、其他有关事宜。工贸公司回电称,预付的货款不能退回,余款能够协商,货物不能退回, 建议买方自行处理或者者转手倒卖。钢铁厂在工贸公司一不来人、二不退款、三不退货的 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诉 讼。要求工贸公司返还预付的货款,并处理货物。一审法院认为,工贸公司交付的一部分废钢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属于不适 当履行。由于合同已经约定了违约条款一一 “违约方支付相当于价款的8%的违约金后, 其他责任一概不负”,根据该条款,判令工贸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原告的其他请求不 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该批废钢铁是工贸公司 将其从俄罗斯收购的废钢铁与其非法为俄罗斯某公司有偿销毁的
12、部分军事垃圾混合起来 的。二审法院认为,工贸公司事先明知该批废钢铁混有废弹药与放射性物品,但是没有告 知原告,构成欺诈,同时该合同涉及的废钢铁不仅含有废旧弹药,而且有放射性很强的物 品,贸然使用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人身伤害与环境污染。这种损害造成了国家利益的损害, 已经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情况。因此应当判令合同无效,不应当适用合同约定的违 约责任条款。24、上诉人某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工商支行、被上诉人华悦公司、原审被告某集 团总公司(下列简称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11月2日,原告工商支行与被告华悦公司、空调公司签订了 一份借款合同,约
13、定:由工商支行借给毕悦公司人民币800万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自1999 年11月2日至2000年1月2日,月息为千分之十点零五。空调公司为连带责任的担保单 位。工商支行按期交付贷款给华悦公司。借款期满,华悦公司未还款,担保方也未能履行 担保义务。工商支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华悦公司与空调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原审法院认为:工商支行与华悦公司与空调公司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华 悦公司与空调公司应当负担连带的还款责任。判决如下:(1)华悦公司偿还工商支行借款本 金80()万元、利息1 163 830. 96元,合计9 163 830. 96元。(2)空调公司对华悦公司以上 债务负担连带责任。(3
14、)驳回工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计11() ()10元,由工商支行承担22 002元,华悦公司承担55 005元,空调公司承担33 ()()3元。空调公司上诉称:在本案借款合同之前,被上诉人华悦公司已经欠被上诉人工商支行 本息800万元,为此双方恶意串通,采取“借新还旧”的欺骗手法,骗取空调公司为其借 款合同提供担保,空调公司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上诉人工商支行答辩 否认“借新还旧”与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华悦公司于1996年7月至1997年II月间与被上诉 人工商支行工作人员王某勾结,非法侵占工商支行资金800万元。后因华悦公司
15、无力偿还, 工商支行将800万元作挂账处理。为挽回缺失,工商支行同意华悦公司补办贷款手续,将 华悦公司800万元转为贷款,并要求空调公司提供担保。1999年9月下旬,工商支行与华 悦公司到空调公司处核保,并称贷款用于联合建房。空调公司遂同意为其提供担保。1999 年11月2日,三方当事人签订了上述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同年u月至12月,华悦公司 与工商支行配合,以虚假票据与转账支票,通过银行内部平账,已挂账的800万元转为正 常的贷款。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华悦公司与工商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一份虚假合同。工商 支行没有依此合同将款贷给华悦公司,而是用于内部平账,转嫁经济缺失。根据合同法 第52条
16、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9条 规定,当事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 所有或者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并根据担保法第30条第I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 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 (2)驳回工商支行依贷款担保合同提出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110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 051元,由工商支行承担。25、1998年6月,张某开办了一家炼焦厂,当时正值煤矿企业原煤销售状况不理想, 张某联系了煤矿上的几个熟人开了条子,从煤矿上大量赊购原煤
17、炼焦。由于炼焦厂的运营 成本较低,张某的路子比较活,焦炭的销路还比较好,炼焦厂投产后很快就开始盈利。1999 年10月,由于炼焦厂污染严重,被环保局责令停产整顿。煤矿得知消息后,害怕炼焦厂 倒闭,无法追回拖欠的煤款,立即找张某催要拖欠的原煤款,结果数次上门都没有见到张 某,煤矿不得已于2000年5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炼焦厂支付原煤款。张某辩称 由于焦炭销售不好,而且很多售出的焦炭,无法收回欠款,企业实际上已经处于破产边缘, 根本无力清偿煤矿的煤款,请求给予宽限。经原告申请,法院查封了炼焦厂的账户,但是 账户余额已经所剩无几,工厂里极其冷清,值钱的设备、办公用具已经荡然无存。尽管法 院判决
18、原告胜诉,但是原告不仅没有追回欠款,反而缺失了上万元的诉讼费用。后来煤矿私下熟悉到在炼焦厂被环保局责令停产整顿之后,张某预见到由于炼焦厂使 用的技术落后,在当时的资金状况下,根本无法整改,就开始私下变卖资产,把收回的账 款私存到个人账户上。煤矿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炼焦厂恶意处分炼焦厂资产的行为无 效。后查明,在炼焦厂被环保局责令停产整顿之后,张某于200()年2月将炼焦厂的设备 全盘转让给了邻县某炼焦厂,所得款项60万(通过评估炼焦厂转让的设备价值在65万元左 右)全部存于其弟的个人账户上;其他办公用品则或者者抵作工人工资或者者赠送给了亲朋 好友。张某辩称,设备转让属实,但是已经将所得转让款
19、6()万中的4()万偿还了其弟在开 办炼焦厂时资助的40万,所余20万则是作为感谢已经赠给了其弟。法院在审理中有不一致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企业实际上届于张某所有,张某有 权处置企业的财产,同时尽管企业已经处于破产的边缘,但是尚未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因 此企业仍然有权处置其资产,法院无权干涉。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企业被责令停产整 顿同时债权人催讨的情况下,不以正常生产为目的大肆处置企业财产,而导致债务无法清 偿具有躲避债务的恶意。尽管张某通过赠与合同、买卖合同处置财产,在形式上是合法的, 但是其目的是为了躲避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当宣告无效。26、1999年12月8日,被
20、告廖志强与原告符少荣在硫铁矿朋友家中参与赌博,被告 将自己所带的现金输掉后还欠原告赌债2万元。经中间人李某调解,原、被告订立口头约 定,由被告将钱交给中间人后,再由中间人交给原告。后经多次追讨无果,原告于2000 年2月2日召集数人到被告家中追债并打坏被告家中的物品,强迫被告立下欠款2万元的 借据。2000年3月19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与按2. 5%支 付有关利息。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出借2万元给被告,有借据为证,应予认 定,但是原告要求的利息过高,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认为2万元是赌债的 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还款2万元给原告,并
21、按1%支付有关的利息。一审判 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全面调查认为, 原审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其对与被告相识、借款的通过的有关陈述前后不一致。 特别是双方都承认了赌博的事实,并有证人证实原告以威胁的手段迫使被告立下借据。二 审法院最终依法认定该债务是赌债。根据合同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的条款, 依法不予保护,遂依法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7、某铸造厂需购买一辆汽车,运输个体户王某得知后,找到该厂欲将自己半成新的北京 130型汽车卖给该厂,并保证办理汽车过户等一切手续。双方商定,汽车作价为2. 2万元, 由铸造厂先付2万元,余款2
22、 000元由铸造厂开具一张借条,待王某办完手续后,再由该 厂续付。王某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有关部门以王某与该厂私下买卖汽车为由不予 办理过户手续。王某便到该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手续。交易市场以该市工商局、物价 局、公安局关于旧机动车买卖的规定第6条中“如买卖双方事先商定了价格,须经市 场审核方可成交,作价不合理的,市场有权调整评定”的规定,对双方商定的价格与汽车 状况进行了审核,重新作价为1. 9万元,并为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以事先达成的 协议与借条为根据,要求铸造厂偿付所欠的2 000元。该厂声称根据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重 新作价为1. 9万元,王某应向铸造厂返还1 000元。后王某
23、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违反了市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关于旧机动车买卖的规定,属 于违法的合同,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后来经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重新作价,弥补了合同的 瑕疵,应当按照重新作价的合同执行。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8、1999年11月到2000年5月间,滨海市电信局开设的滨海市永大通信科技公司因 在经营中缺乏资金,以集资形式分数次向其职工及社会人员协议借款450万元,并约定月 利2. 5%。后因其经营不善,于200()年6月被滨海市电信局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原永 大通信科技公司职工及其他被集资人共5()余人要求滨海市电信局归还集资款。电信局认 为,集资并非电信局所
24、为;永大通信科技公司是独立法人,电信局只是其主管部门。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不论该法人有无实际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都不能在法人之外由其主管部 门承担法律责任。被集资人遂以滨海市电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电信局 承担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归还集资款与利息。法院经审理查明,水大公司系滨海市电信局注资设立的全资国有公司,认为原永大公 司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即向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集资,其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 规,属无效民事行为。永大公司注销后,滨海市电信局接管其财产,故按照权利义务对等 原则,应在接管财产范围内向被集资人返还集资款,而不应直接承担民事责任。29、李某(15周岁)为买运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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